上海街465號平面圖9大著數

2011年5月9日,為著同時令被告何超明的女性友人“小米”獲得不正當利益,被告何超明決定利用其作為檢察長之固有權力,以公務為藉口,使檢察長辦公室負責財務、出納工作的人員誤以為由檢察院人員(麥克寧)登記而實質為“小米”所使用於2011年4月18日至20日租住澳門置地酒店、早餐及膳食係檢察院接待來訪客人而作出的開支,從而使用公帑支付了有關住宿及膳食費用。 「開展(澳門)服務」不但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而且在實際上完全無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任何相關服務,卻仍然從檢察長辦公室處收取上述合同價金澳門幣325,614.00元作為不法利益。 上海街465號平面圖 「開展(澳門)服務」不但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而且實際上完全無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任何相關服務,卻仍然從檢察長辦公室處收取上述合同價金澳門幣193,986.00元作為不法利益。

「力基顧問工程」沒有必需的人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周冠南,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被告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周冠南的實際價金提高約30%至澳門幣27,36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6,313.85元的不法利益。 「力基顧問工程」沒有必需的人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周冠南,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被告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周冠南的實際價金提高約30%至澳門幣18,91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363.85元的不法利益。 「力基顧問工程」沒有必需的人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周冠南,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被告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周冠南的實際價金提高約30%至澳門幣8,65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996.15元的不法利益。 「力基顧問工程」沒有必需的人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周冠南,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被告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周冠南的實際價金提高約30%至澳門幣6,72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550.77元的不法利益。

「萬達公關服務」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約20%至澳門幣11,00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833.33元的不法利益。 「萬達公關服務」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約20%至澳門幣1,60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66.67元的不法利益。 「萬達公關服務」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約10%至澳門幣191,22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7,383.64元的不法利益。 上海街465號平面圖 「萬達公關服務」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約10%至澳門幣124,61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1,328.18元的不法利益。 「萬達公關服務」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約20%至澳門幣13,936.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322.67元的不法利益。 「萬達公關服務」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約20%至澳門幣4948.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824.67元的不法利益。

庭審中調查的證據顯示,有關王顯娣的聘用、工作安排、人事管理等等所有事宜,全部都是被告一手安排並指示下屬保密處理。 除被告之外,王顯娣是否為檢察院工作、為檢察院提供了什麼工作完全無人知曉;王顯娣的實際工作情況完全由被告進行管理,並直接由被告負責,因此,王顯娣這種不上班、不工作的狀況必然只能是在被告知悉和允准的情況下才會發生。 可以說,被告通過聘用王顯娣並給她披上檢察長辦公室高級工作人員的合法外衣,又以保密為理由令辦公室其他人員無從了解王顯娣的實際工作情況,以達到不被他人發現的目的,掩蓋其真實意圖。 根據主卷第1冊第181頁至第182頁所載的文件顯示,2005年6月3日,當時的辦公室主任黎建恩撰寫了“關於聘用王顯娣為檢察院檢察長辦公室專家之報告”,表示王顯娣擁有西南財經大學國際經濟系國際貿易專業專科課程的學歷,曾任職中澳法律事務中心,“具有處理内地與澳門相關法律事務的豐富工作經驗”,建議時任檢察長的被告同意及批准聘用其擔任檢察長辦公室專家的職務,薪俸點為750點。 本院向檢察長辦公室索取有關上述開支的文件(詳見主卷第42冊第11124頁至第11132頁),並將該等文件與審計署提供的資料進行比較,得出的結論是:上述開支是用以支付法律修改研究工作的費用,收款人為建基(澳門)公司,顯然與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18條第5款所指的特別開支沒有任何關係。 上海街465號平面圖 從一般經驗法則的角度來看,合議庭認為被告的自辯不可被採信,因為考慮到被告在卸任前一刻還透過黎建恩下令處理過特別款項開支的公務人員交出所有相關文件,之後全部予以銷毀的做法以及特別開支的性質,我們不相信如被告一樣顯然明知其保密性及重要性的一般人會如此隨意如此草率地放置和保存作出相關記錄的記事簿,反而會在離開檢察長職位時將有關記錄交檢察長辦公室存放。 誠然,上述行政法規確實沒有詳細規定特別開支的具體呈批方式和時間,但根據澳門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檢察長辦公室每年均應在年度預算中單列有關特別開支項目,每年3月31日前均應將上年度財政開支結算及報告交審計署備審,檢察長每年均應向行政長官提交工作報告,故此檢察長應有法定義務每年向行政長官提交有關特別開支的記錄以備審批。

上海街465號平面圖

在十五年間一直擔任檢察長辦公室主任的黎建恩告訴我們,被告曾吩咐他不要過問教員休息室的事,如果沒什麼事也不要去教員休息室。 該證人不知道教員休息室由何人管理,不清楚相關管理情況,也從未去過該處,但曾去過16樓的其他辦公地點。 有關教員休息室的使用情況,證人表示並不知情,不清楚有沒有人曾經使用過,印象中也沒有外地教員來檢察長辦公室授課。 法庭已認定王顯娣未為辦公室提供實質工作,那麽被告同意其使用檢察長辦公室登記的手提電話及公務車輛便沒有任何合法合理的理由。 雖然案件中有證據顯示王顯娣在辦公時間逗留澳門,但僅憑這一點顯然不能作出她為檢察長辦公室工作的推斷,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她在何處工作,更沒有留下任何工作的痕跡。 辯方證人邢偉為被告的大學同學,曾於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工作,於1999年已退休,2003年起擔任中華文化促進會理事,當時被告為該會顧問。

「新勝公關服務有限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約20%至澳門幣9,25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541.67元的不法利益。 「新勝公關服務有限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約20%至澳門幣2,822.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70.33元的不法利益。 「新勝公關服務有限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約20%至澳門幣4,46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743.33元的不法利益。 上海街465號平面圖 「新勝公關服務有限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約10%至澳門幣5,79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526.36元的不法利益。 「新勝公關服務有限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約10%至澳門幣2,34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12.73元的不法利益。

上海街465號平面圖: 地址

應該說,由於因調查工作的特別開支的顯而易見的“特殊性”及“保密性”,立法者並不要求“辦理其他任何手續”,但檢察長作出記錄並呈交行政長官審批卻是必須履行的手續。 被告認為上述條文並未明確規定一定需要書面形式呈批,法律允許有其他的呈交形式,也沒有規定何時要呈交記錄予行政長官等。 就起訴事實第1條至第9條,被告何超明自1999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19日期間擔任檢察長職務,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而法律賦予其相應的職權。 此外,被告還在答辯狀中提出了大量單純爭議事實、結論性事實及與其表達個人看法、法律觀點及見解有關的事宜,在此不予轉錄(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補充適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549條第4款)。

「力基顧問工程」故意將有關物品及服務的價金提高約30%至澳門幣19,93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599.23元的不法利益。 「力基顧問工程」故意將有關物品及服務的價金提高約30%至澳門幣9,974.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301.69元的不法利益。 「力基顧問工程」故意將有關物品及服務的價金提高約30%至澳門幣5,94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370.77元的不法利益。 「力基顧問工程」故意將有關物品及服務的價金提高約30%至澳門幣71,422.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6,482.00元的不法利益。 上海街465號平面圖 「力基顧問工程」故意將有關物品及服務的價金提高約30%至澳門幣1,055.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43.46元的不法利益。 「力基顧問工程」故意將有關物品及服務的價金提高約30%至澳門幣48,815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1,265.00元的不法利益。 「力基顧問工程」故意將有關物品及服務的價金提高約30%至澳門幣7,496.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729.85元的不法利益。

上海街465號平面圖: 娇娇干海鲜电话,地址,价格,营业时间图

「專業設計工程」故意將有關工程的價金提高約30%至澳門幣495,845.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44,425.77元的不法利益。 「新創作工程」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約30%至澳門幣143,85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33,196.15元的不法利益。 上海街465號平面圖 「新創作工程」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約20%至澳門幣8,00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333.33元的不法利益。 「新創作工程」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約20%至澳門幣5,66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943.33元的不法利益。

  • 在16樓租金部分,被告應獨自或與黃國威、麥炎泰、何超信及李君本一起以連帶方式賠償澳門幣3,327,804.00元。
  • 《刑法典》在第288條對犯罪集團作出了規定,將“以實施犯罪為目的,或活動係為著實施犯罪之團體、組織或集團”定義為犯罪集團。
  • 同時,黃國威、麥炎泰以及檢察長辦公室的多名證人均在庭上確認,黃國威及麥炎泰的多名親戚或朋友都在無須公開招聘的情況下直接受獲聘於檢察長辦公室,李君本的兒子亦被安排進入檢察長辦公室工作。
  • 被告何超明利用其作為檢察長之固有權力,為其女性友人李敏獲得不正當利益而作出上述行為,當中差價令檢察長辦公室損失了澳門幣1,025.00元。

其後審計署提供了存於該署的審計檔案文件(詳見主卷第41冊第10923頁至第10924頁以及附件83的内容)。 被告就有關特別費用開支的事實作出答辯,在其答辯狀中列舉13個具體案件(答辯狀第29點),指出通過特別費用的使用獲得的情報對該等案件的調查和檢控起到重要作用,但案中沒有任何人證及書證予以支持。 首先,除了被告的自述之外,案中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就有關特別費用的開支作出了任何有關種類、時間、去向關係等等方面的工作記錄。 上海街465號平面圖 由此可知,既然法律要求檢察長作出記錄,則必須是書面的,用以證明每筆開支都是用於刑事調查工作而特別需要的,因此不存在口頭記錄的問題。 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18條第5款的規定,檢察長辦公室因調查工作的特別需要而作的開支,檢察長得核准上述開支並作出記錄,毋須辦理其他任何手續,記錄應呈交行政長官審批。

上海街465號平面圖: 服務式辦公室、虛擬辦公室及會議室租賃平臺

從該等證人證言可以得知,被告何超明確實於2006年至2014年期間全數領取了檢察長辦公室每年以“特別專項撥款”的名義支出的金額,該筆合共澳門幣5,600,000.00元的金額全部經由黎建恩根據被告的指示提取現金交給被告,被告沒有簽發任何收據證明。 案件中載有大量内容詳實的書證及扣押品,包括檢察長辦公室提供的文件、從陳家輝辦公室扣押的各類文件(如涉案公司的報價單和發票)、從黃國威住所搜出的涉案公司印章、支票簿和其他單據、從麥炎泰住所搜出的涉案公司報價單、從林浩源和楊俊傑住所搜出的電子設備、從被告辦公室及其住所扣押的文件及物品等等。 上海街465號平面圖 被告何超明明知不可為著自己獲得不正當利益,而在其出任檢察長一職期間,以設置“檢察院招待所”為名,令檢察長辦公室負責財務、出納工作的人員誤以為動用公帑租下的竹灣豪園A1-76號之別墅是為了公務,而被告何超明則將該處完全用作私人用途,其行為已造成檢察長辦公室財產損失。

在前兩個部分,我們已看到被告與黃國威、麥炎泰、李君本及何超信等人組成犯罪集團,通過分工合作取得檢察長辦公室大量及多種類的合同判給,涉案公司從中獲取巨額不法利益。 如果不是由於被告的指示和干預,涉案公司不可能如此順利地從檢察長辦公室獲得如此大量及多種類的合同判給,涉及的總金額達到澳門幣1.67億元。 雖然案件中有證據證明助理檢察長在代任時曾在將工程、服務、或供應合同判給涉案集團公司的建議書上作出批准的批示,而現任檢察長及辦公室主任亦曾在被告卸任後的初期批准將合同判給該等公司,但案件中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他們對涉案集團公司的具體情況和背景有任何的了解,而現任檢察長及辦公室主任在接任的初期因不了解實情而將合同判給原來承接的公司。 廉政公署調查人員在陳家輝辦公室扣押的文件顯示,2004年12月16日陳家輝收到高雅裝飾公司的報價單後交給黎建恩,黎建恩以黃色便條紙向被告請示“是否可作建議書? ”,最後陳家輝按照指示對報價單進行修改,並將高雅裝飾公司改為“寰通”,然後寰通顧問工程公司向檢察院提交由李君本簽署的正式報價單,並將報價單日期提前至2004年11月30日,被告於2004年12月7日批准了相關建議書,將竹灣招待所的後加裝修工程判給了該公司(附件43.5第1419頁至第1422頁及附件19.1第228頁至第229頁)。 根據被起訴的事實,被告何超明與另案被告何超信、李君本、黃國威、麥炎泰及林浩源等以何超明為首組成犯罪集團,成立數個公司專門承接檢察長辦公室各項工程、服務及供應合同的判給,並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同樣地,每當被告何超明有意將檢察長辦公室的合同項目判給指定的公司時,陳家輝就會以“機密”或“急件”、“緊急”作記號,以便黎建恩看見時自會在簽署時寫上陳家輝所製作的建議書日期,並知道有關合同將判給由被告何超明所指定的公司,有利被告何超明及其犯罪集團順利獲得有關合同判給,並獲取由檢察長辦公室所支付的合同價金作為不法收益。

上海街465號平面圖

就快圖像系統保養合同,廉政公署調查人員在庭上詳細及具體的介紹了快圖像系統的情況,該系統是進行微縮工作所必需的,由電腦軟件及機器硬件兩個部分所組成,必須由具備專業能力的公司來進行維修保養。 同樣“勝劵在握”的情況亦發生在白蟻防治合同中(主卷第30冊第3028頁至第2033頁及附件10第100頁至第104頁)。 這些資料顯示S、T、U及V座的範圍被分割為不同空間,包括微縮工作室、檔案室、倉庫和辦公室,並載有涉案公司佔用的用於自己辦公的空間的面積(即S座半個單位、T座半個單位、U及V座約三分之一單位)。 上海街465號平面圖 廉政公署調查人員所述與檢察長辦公室提供的載於主卷第28冊的資料(尤其是第7354頁的詳細列舉辦公室歷年租用16樓不同單位的面積和租金的資料表)相吻合。

案卷中所載的建議書、與涉案公司簽訂的合同以及支付費用的支票等等皆證明了這一點,被告也沒有提出異議。 在庭審過程中合議庭分別對涉案的24個種類合同批給的有關文件進行了審查並聽取了包括檢察長辦公室工作人員、涉案公司職員、實際提供服務公司的職員以及廉政公署調查人員在内的多位證人的證詞。 案卷中所載的建議書及租賃合同,結合主卷第28冊由檢察長辦公室所提供的有關獲多利大廈16樓的租金支付列表,可以確定,檢察長辦公室為租用被涉案公司佔用的空間支付了費用。 但這種做法不但完全不會妨礙被告達到其將大量合同判給涉案公司的目的,而且表面上掩蓋了被告直接參與、控制整個批給程序的真實性。 上海街465號平面圖 每年的常規性開支項目均需得到被告的批准,而陳家輝是在被告的授意之下親自製作或要求下屬製作該份文件並呈被告批准。 即使綜合管理組或人事財政廳的工作人員對合同的判給程序或就有關服務的核實驗收及支付費用等等提出任何問題或異議,黎建恩和陳家輝都吩咐下屬“照辦”,從而協助被告順利將合同判給涉案公司,也令涉案公司順利獲得檢察院人事財政廳工作人員支付相關費用。

在卷宗內,亦不存在任何就由被告何超明以檢察院司法官身份主持或作出對上述案件的扣押物進行檢查或鑑定的訴訟行為所作成的書面筆錄。 在上述卷宗內,被告何超明從未以檢察院司法官身份以書面批示形式介入上述兩個偵查卷宗或決定取代胡曉檢察官及劉因之檢察官而親身介入主理偵查。 而且,檢察長辦公室從來沒有使用所謂“教員休息室”為邀請任何外地教員來澳,以便為檢察院司法官或員工進行培訓活動,但被告何超明卻在該處接受按摩服務。 自2013年12月1日,在被告何超明的命令下,檢察長辦公室將獲多利大廈16樓A座、B座改建成檢察院圖書館,但仍以“教員休息室”作掩飾,繼續利用檢察長辦公室公帑租用獲多利大廈16樓W座及X座,供其私人享用。 同時,被告何超明指派林伊娜負責實質管理檢察長辦公室租下的獲多利大廈16樓全層單位,尤其不容許在該樓層以外工作的檢察長辦公室人員、司機等前往該處送遞文件,亦不容許該樓層的辦事處的電話內線外傳,並將該樓層的工作無端列為保密性質等一般性措施,以確保上述“教員休息室”的存在鮮為人知及使其真正用途不為人知,甚至具體下令不准曾進入該處進行電腦維修的辦公室人員向外洩露該處的存在。 上海街465號平面圖 在2010年6月至2014年12月19日期間,王顯娣得以使用上述公車;同時,被告何超明更命令其司機麥克寧或莫志成在上班或非上班時間內,以公車接載王顯娣前往澳門各處,尤其[地址]附近、八佰伴一帶、關閘口岸等地點處理私事,甚至載送王顯娣跟被告何超明一起過關出境,前往王顯娣位於[地址]之住所。

清洗黑錢可以被定義為:“將非法來源之財產隱藏起來的程序,以此方式使該等財產擁有一個最終合法的外表”6。 另一學者認為清洗黑錢是“一個程序,透過此程序使非法來源之財產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外表進入合法的經濟體系內”7。 由此可知,黑社會是為取得不法利益而成立的,其所從事的犯罪活動不僅限於第1條第1款所列舉的犯罪,當中包括不法資產或物品的轉換、轉移或掩飾。 為著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規定的效力,根據其第1條第1款的規定,為取得不法利益或好處所成立、而其存在是以協議或協定或其他途徑表現出來,特別是從事該款所列舉的一項或多項罪行的所有組織,視為黑社會。 雖然時任檢察長的被告因其職務和地位之故可以將獲分配的公務車輛用作私人用途,但該權利僅屬其個人所有,並不延伸到其他人,法律並不容許他將車輛交由他人作私人用途。

被告長期身居檢察長之高位,又屬從事司法工作多年的“法律人”,本應知法守法,嚴於律己,在執法工作中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行事,但被告不但不畏懼權力和法律,反而長期逾越了法律的紅線,而且嚴重地觸碰了法律的底線。 以其本人對法律的理解以及作出的批示等同甚至高於法律的方式來漠視法律的存在和要求,將檢察長辦公室的人事財政管理範疇變為法外之地。 被告將竹灣別墅作私人用途,雖然從財產增加的角度來説沒有從中得到任何金錢利益,但是他獲得的是一種間接的經濟利益,因為透過辦公室支付租金的行為,被告沒有為使用該別墅而支付任何費用,故此亦應視為不正當得利。

  • 有關機票不顯示姓名的問題,證人曾詢問上司,上司解釋說是基於保密原因,故此證人看不到相關資料,但支援廳說已對資料進行過核實審查,所以證人照常作出支付,但其實並不知是否有實際消費、實際消費金額多少以及是否與公關公司的報價單有出入。
  • 2013年4月17日,為著同時令被告何超明的女性友人李敏獲得不正當利益,被告何超明決定利用其作為檢察長之固有權力,以公務為藉口,使檢察長辦公室用公帑支付了此名非檢察院人員於2013年4月18日至19日租住珠海怡景灣酒店之費用。
  • 換言之,“二判”僅負責合同的部分内容,作為“大判”的公司則必須負責其餘的項目,甚至是最主要的工作。
  • 不過,隨着香港國際機場於1998年遷往赤鱲角,荃灣上空成為飛機主要航道,政府於1995年1月拒絕批准如心廣場的原設計,結果華懋集團需要將如心廣場「一分為二」,改為一高一矮的形式,前後共花了近10年的時間完成。
  • 對於上述港幣450,000.00元(折合澳門幣463,500.00元)的來源,被告何超明及周小芙同樣無法作出合理解釋。

「專業設計工程」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約30%至澳門幣184,573.8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2,593.95元的不法利益。 「力基顧問工程」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約20%至澳門幣6,201.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033.50元的不法利益。 「力基顧問工程」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約20%至澳門幣1,105.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84.17元的不法利益。 「力基顧問工程」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約20%至澳門幣7,20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200.00元的不法利益。 「力基顧問工程」故意將有關物品的價金提高約30%至澳門幣2,34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540.00元的不法利益。

「新勝公關服務有限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約20%至澳門幣2,50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16.67元的不法利益。 「新勝公關服務有限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約20%至澳門幣7,20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200.00元的不法利益。 上海街465號平面圖 「新勝公關服務有限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約10%至澳門幣97,00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8,818.18元的不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