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街465號平面圖 內容大綱 上海街465號平面圖: 地址 上海街465號平面圖: 娇娇干海鲜电话,地址,价格,营业时间图 上海街465號平面圖: 娇娇干海鲜电话,地址,价格,营业时间图 上海街465號平面圖: 服務式辦公室、虛擬辦公室及會議室租賃平臺 2011年5月9日,為著同時令被告何超明的女性友人“小米”獲得不正當利益,被告何超明決定利用其作為檢察長之固有權力,以公務為藉口,使檢察長辦公室負責財務、出納工作的人員誤以為由檢察院人員(麥克寧)登記而實質為“小米”所使用於2011年4月18日至20日租住澳門置地酒店、早餐及膳食係檢察院接待來訪客人而作出的開支,從而使用公帑支付了有關住宿及膳食費用。 「開展(澳門)服務」不但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而且在實際上完全無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任何相關服務,卻仍然從檢察長辦公室處收取上述合同價金澳門幣325,614.00元作為不法利益。 上海街465號平面圖 「開展(澳門)服務」不但沒有任何必需人力資源及技術,而且實際上完全無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任何相關服務,卻仍然從檢察長辦公室處收取上述合同價金澳門幣193,986.00元作為不法利益。 「力基顧問工程」沒有必需的人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周冠南,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被告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周冠南的實際價金提高約30%至澳門幣27,36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6,313.85元的不法利益。 「力基顧問工程」沒有必需的人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周冠南,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被告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周冠南的實際價金提高約30%至澳門幣18,91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4,363.85元的不法利益。 「力基顧問工程」沒有必需的人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周冠南,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被告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周冠南的實際價金提高約30%至澳門幣8,65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996.15元的不法利益。 「力基顧問工程」沒有必需的人力資源,遂故意在不通知或知會檢察長辦公室的情況下將有關服務交給實際提供者周冠南,令檢察長辦公室有關人員誤以為有關合同確實由承標公司履行;故此,由以被告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力基顧問工程」將支付予周冠南的實際價金提高約30%至澳門幣6,72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550.77元的不法利益。 「萬達公關服務」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約20%至澳門幣11,00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833.33元的不法利益。 「萬達公關服務」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約20%至澳門幣1,60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66.67元的不法利益。 「萬達公關服務」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約10%至澳門幣191,22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7,383.64元的不法利益。 上海街465號平面圖 「萬達公關服務」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約10%至澳門幣124,61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1,328.18元的不法利益。 「萬達公關服務」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約20%至澳門幣13,936.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2322.67元的不法利益。 「萬達公關服務」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約20%至澳門幣4948.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824.67元的不法利益。 庭審中調查的證據顯示,有關王顯娣的聘用、工作安排、人事管理等等所有事宜,全部都是被告一手安排並指示下屬保密處理。 除被告之外,王顯娣是否為檢察院工作、為檢察院提供了什麼工作完全無人知曉;王顯娣的實際工作情況完全由被告進行管理,並直接由被告負責,因此,王顯娣這種不上班、不工作的狀況必然只能是在被告知悉和允准的情況下才會發生。 可以說,被告通過聘用王顯娣並給她披上檢察長辦公室高級工作人員的合法外衣,又以保密為理由令辦公室其他人員無從了解王顯娣的實際工作情況,以達到不被他人發現的目的,掩蓋其真實意圖。 根據主卷第1冊第181頁至第182頁所載的文件顯示,2005年6月3日,當時的辦公室主任黎建恩撰寫了“關於聘用王顯娣為檢察院檢察長辦公室專家之報告”,表示王顯娣擁有西南財經大學國際經濟系國際貿易專業專科課程的學歷,曾任職中澳法律事務中心,“具有處理内地與澳門相關法律事務的豐富工作經驗”,建議時任檢察長的被告同意及批准聘用其擔任檢察長辦公室專家的職務,薪俸點為750點。 本院向檢察長辦公室索取有關上述開支的文件(詳見主卷第42冊第11124頁至第11132頁),並將該等文件與審計署提供的資料進行比較,得出的結論是:上述開支是用以支付法律修改研究工作的費用,收款人為建基(澳門)公司,顯然與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18條第5款所指的特別開支沒有任何關係。 上海街465號平面圖 從一般經驗法則的角度來看,合議庭認為被告的自辯不可被採信,因為考慮到被告在卸任前一刻還透過黎建恩下令處理過特別款項開支的公務人員交出所有相關文件,之後全部予以銷毀的做法以及特別開支的性質,我們不相信如被告一樣顯然明知其保密性及重要性的一般人會如此隨意如此草率地放置和保存作出相關記錄的記事簿,反而會在離開檢察長職位時將有關記錄交檢察長辦公室存放。 誠然,上述行政法規確實沒有詳細規定特別開支的具體呈批方式和時間,但根據澳門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檢察長辦公室每年均應在年度預算中單列有關特別開支項目,每年3月31日前均應將上年度財政開支結算及報告交審計署備審,檢察長每年均應向行政長官提交工作報告,故此檢察長應有法定義務每年向行政長官提交有關特別開支的記錄以備審批。 在十五年間一直擔任檢察長辦公室主任的黎建恩告訴我們,被告曾吩咐他不要過問教員休息室的事,如果沒什麼事也不要去教員休息室。 該證人不知道教員休息室由何人管理,不清楚相關管理情況,也從未去過該處,但曾去過16樓的其他辦公地點。 有關教員休息室的使用情況,證人表示並不知情,不清楚有沒有人曾經使用過,印象中也沒有外地教員來檢察長辦公室授課。 法庭已認定王顯娣未為辦公室提供實質工作,那麽被告同意其使用檢察長辦公室登記的手提電話及公務車輛便沒有任何合法合理的理由。 雖然案件中有證據顯示王顯娣在辦公時間逗留澳門,但僅憑這一點顯然不能作出她為檢察長辦公室工作的推斷,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她在何處工作,更沒有留下任何工作的痕跡。 辯方證人邢偉為被告的大學同學,曾於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工作,於1999年已退休,2003年起擔任中華文化促進會理事,當時被告為該會顧問。 「新勝公關服務有限公司」故意將有關服務的價金提高約20%至澳門幣9,250.00元來向檢察長辦公室報價,從中獲取澳門幣1,541.67元的不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