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手業主欠債20246大優點!(小編貼心推薦)

2010年11月29日,廉政公署在都市日報刊載文章,提倡誠信樓宇管理。 業主立案法團在私人大廈的日常管理中,角色非常重要,它代表所有業主管理樓宇基金(即管理經費)、樓宇的公用地方和執行公契條文。 區域法院傷亡訴訟2010年第1580號個案,原告人是旅行社東主,被告人是灣仔軒尼詩道427至429號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及管理公司。 2008年3月18日原告人在該大廈17樓離開辦公室乘升降機時,升降機下降至13樓突然急墜,至1樓與閣樓之間停止,原告人被困升降機內20分鐘,由消防員救出送院,其後證實頸及膝部受傷。 「居民聯絡大使」不訂立任期,直至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止,凡年滿18 歲或以上,居住在目標大廈的業主或租客,都有資格登記成為居民聯絡大使。 有拍賣行提醒買家,拍賣物業與一般物業買賣不同,拍賣前買家應先了解合約細節並徵詢法律意見。

在這情況下,唯有藉業權份數不少於10%的業主向土地審裁處申請,頒令召開業主會議。 不過,在之前已經有業權份數不少於20%的業主反對,就算獲得土地審裁處頒令召開業主會議,召集人仍須加緊洗樓,以求取得足夠的支持,務求超越反對的聲音,才有機會在該次業主會議中成功成立法團。 在該業主會議上,業主只可通過關於委出管理委員會和成立法團的決議案,所作的決議必須獲得出席的業主以過半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上手業主欠債: 有關環聯

答:中期付款是其中一方在法庭審訊完成之前(即法官仍未就有關案件頒下判決時),付給另一方的款項。 受款人(通常是原告人)必須先向法庭申請並得到相關法庭命令後,才有權獲得中期付款。 住宅物業的業主亦需在簽署租賃文件後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一份《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 除非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已在該通知書上批署,否則即使租客沒有繳付租金,業主亦無權依據有關租賃文件採取法律行動。 上手業主欠債 不過,即使業主並未在規限的一個月內呈交該通知書,也可以在繳付 310元附加費後,補交該通知書。 其後,小業主獲房協借貸,由於酒樓(處所)的業主已收回逾2,000萬元,故向高等法院申請終止執行清盤令,獲得法庭接納,該大廈的小業主可以恢復買賣單位,事件最終得以告一段落。

土地審裁處2011年第63號個案,申請人是屯門震寰路3號某工業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該大廈4樓某單位業主。 案情指法團於2009年9月4日收到消防處發出的維修防火系統的通知書,及於2009年10月27日收到水務署發出的維修食水設施的通知書。 上手業主欠債 法團於2011年3月要求答辯人給予法團僱用的承辦商進入其單位,進行維修工程,但被答辯人以法團未給予其方便的工程進行時段、工程進行資料及未有提供保險為理由而拒絕。 直至2010年,法團提議更換升降機,由於第一及第二申請人是地下單位業主,不會使用升降機,所以第一及第二申請人查閱公契及補充公契以澄清他們是否與其他樓上業主一樣,須支付更換升降機的分攤費用。

上手業主欠債: 欠債 的英文怎麼說

法團應要求清潔服務公司在執行大廈清潔工作時,將清潔流程及工具分類,以不同顏色的標籤貼於清潔工具和器皿上,指示員工以不同顏色的抹布分別清潔地方,及定時執行消毒工作,以確保清潔達到安全標準。 民政事務總署為方便市民捐贈舊衣,以支持環保和作慈善用途,邀請了四個團體管理「社區舊衣回收箱」,包括香港地球之友、基督教勵行會、救世軍和長春社。 除了「社區舊衣回收箱」計劃外,很多非牟利團體及商營機構也有提供合法收集舊衣的途徑,民政事務總署鼓勵市民盡量利用這些途徑處理舊衣,以減少浪費及支持環保。

針對小業主受措施影響,或無法償還銀行貸款,陳茂波指已通過金管局與主要銀行溝通,對方反應積極正面,過去政府推出多次百分百擔保「還息不還款」計劃,相信能夠做到暫緩業主供款,考慮在法例列明銀行不可以追究受短期措施影響的業主還款,為期3個月。 影響最深遠的,是若因此被宣布破產,物業便會被破產管理處接管,即物業被充公了。 釘契,很多人以為只是樓的問題,例如屋內有僭建,或懶理政府各種包括維修令、斜坡令等問題的結果。 但這些其實都算小事,不一定對轉售物業有影響,若問題是僭建,只要新業主願意承擔風險,甚至能賣得比沒有僭建更佳的價錢(因為實際可用面積增加了)!

上手業主欠債: 業主要留意關於樓宇轉名的5種稅項

基於上述押記錯誤及多年後才採取追討欠款不被接受,法官裁定法團須解除押記及不能追討欠款。 土地審裁處2011年第10號個案,申請人是九龍大埔道136至154號某大廈B座某單位業主,答辯人是該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 法團於2010年3月16日在土地註冊處就該單位註冊了一份押記備忘錄,押記了兩項有關2004年度的修理費用,分別為540元及1,416元。 由於申請人不同意欠交該押記備忘錄中所述的兩項修理費用,於2010年12月18日去信法團要求解除有關的押記,但不獲法團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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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需要在辦公時間內前往小額錢債審裁處的登記處,填寫表格1及表格2,提交申索書時按索償額只需繳交HK$20至HK$120便可以。 然後你會收到法庭的出席聆訊通知書,只需要依照日期準時出席聆訊便可。 要留意的是,如果雙方有借據等文件,借錢唔還就是債務違約,根據香港法律第347章《時效條例》,違約當日起就有了「訴訟因由」 ,而「訴訟因由」一旦過了6年,原告人就不得提告。 如在買入物業後,發現前業主欠交地稅,新業主須負責繳付有關款項。 業主應確保物業每期的地稅(包括前業主未清繳的地稅)都已全部清繳。

上手業主欠債: 單位放租遇著麻煩租客,業主可以點追欠租同收返間屋?

即使業主已表明物業再沒被「釘契」,但查冊上找不到解決的登記,就要小心。 因此,買家要留意,如業主已申請破產,物業的業權不再是業主,即使業主仍住在物業內,但業主沒有權出售物業。 上手業主欠債 「釘契」不一定是業主欠債所致,僭建是最常見的引致「釘契」原因,當屋宇署發現物業僭建時,便會發出清拆令,要求業主在指定期限內清拆僭建物,而清拆令會註冊於土地註冊處,當為物業查冊時便會發現,也即是釘契。 聲明﹕MoneyHero致力確保網站提供的資訊是最新及最準確。 MoneyHero網站顯示的金融產品及服務資訊僅供參考,並非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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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轉承】遺囑繼承程序全面睇 在香港如有人不幸身故,其遺產包括現金、股票以及在香港的物業都會被凍結,直至法院發出遺產承辦書,由授權人或遺產代理人,處理死者的遺產。 不算,雖然遺產繼承不涉及「代價」,但因為是由法院判令,因此業權得到保障。 即使業主生前欠下巨債,而有關債務沒有登記於物業上,日後有關債主都不能將債登記在物業業權上。

上手業主欠債: About the Author: 按揭大師

答辯人於2003年10月購入該單位,根據她的丈夫的證供,他們是以「現狀形式」購入,暗示該單位當時已存在違規事項或僭建物,但實際情況現在已無從稽考。 根據大廈公契,在1樓平台層分隔A座和B座的通道是「開放空間」,但該單位的第一份轉讓契訂定,獲轉讓的物業並不包括1樓平台開放空間的使用權。 建築事務監督曾分別於2005年、2006年、2008年及2010年4度向答辯人發出命令,指有建築工程在違反【建築物條例】的情況下在該單位及毗鄰平台進行,答辯人其後均有遵從命令拆除僭建物。 訴訟雙方的分歧,在於上述決議是否只適用於該屆或指定委員,或是適用於以後每一屆的法團管理委員會。

  • 有人話有啲追左成七八年,原因唔係果間收數公司追,而係債主追,即係銀行。
  • 如果物業有租金收入,業主去世後就算業權未轉,遺產執行人也須就租金收入報稅及填寫物業稅報稅表,而業權繼承人則須就租金收入交稅。
  • 公契是大廈各共同擁有業權的人、經理人和發展商簽訂的協議書,訂定各方的權利和責任,包括擁有單位的業主的獨有使用權和管有權,以及負有維修和保養大廈公用部分的責任,業主購入單位後,便同時須要履行大廈公契規定的所有權利和責任。
  • 土地審裁處2011年第381號個案,申請人是大埔汀角路29至35號某屋苑16樓某單位的業主,答辯人是該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
  • 當時第一被告正在委託第二被告,為大廈兩部升降機提供檢查和維修保養服務。
  • 亦因如此,律師叮囑法團將來不得就天台僭建物收取任何管理費用。

裁判官指出,【建築物管理條例】第40條的用意,明顯是容許管理委員會在法例訂明有需要的情況下,可以進入個別人士的單位進行維修。 個別人士可能對管理委員會的決定有爭議或對抗,而業主立案法團可以透過土地審裁處及其他法院申請禁制令,以便可以進入個別人士的地方進行維修。 上手業主欠債 法團於2002年7月7日與顧問公司簽訂顧問合約,包括須呈交勘察報告書、講解勘察結果、講解必須的工程項目和預算、預備招標文件和工程合約、監督工程、進度、驗收,以及提供保固期的服務等。 合約訂明,顧問費用不包括支付部門和公共事業公司收費、圖則、文件影印費用,但沒有訂明影印費用的價錢。

上手業主欠債: 建期樓花估價急挫 頓成「樓市炸彈」業主如何自保?【星之谷專欄 – 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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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法團勝訴理由為: 1) 逆權侵佔的其中一個要素是侵佔人有意圖擁有侵佔的部分。 法團在反對通知書提出,鐵棚支架並不是固定在有關天台圍牆上或圍牆外,或佔用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天台屬私人物業,並不是公用地方。 管理公司已將有關單位搭建鐵棚的投訴交給屋宇署跟進,屋宇署已在2010年9月21日向有關物業擁有人發出清拆通知,並在2011年7月8日發信給申請人,指出有關僭建物整體結構仍是安全,而屋宇署會按程序向有關僭建物的擁有人發出清拆命令。

上手業主欠債: 處理租霸的四步曲

無論如何,假如申索陳述書內容屬實,法團已違反大廈公契或相關法例下的維修責任,必須承擔法律後果。 為了讓管委會靈活運作,條例提供了兩個方法,以填補管委會的職位空缺。 由管委會填補空缺可以更快捷地委任管委會委員,以確保管委會和法團運作順暢。

  • 原告人於2013年8月16日提出訴訟,指法團未有履行大廈公契責任,妥善維修大廈天台及外墻等公用地方,以致其單位客廳天花及窗台等位置出現滲水而破損,要求法庭頒令被告人停止對原告人製造滋擾,並向原告人作出賠償和支付訟費。
  • 市區有很多樓齡超過40多年的舊樓,而這些舊樓內充斥著很多僭建物,屋宇署通常只要求業主修葺,很少向僭建物的業主發出清拆令。
  • 以上整個過程,由正式入表申請,到收回商舖,租客無反對的情況下,快則一個月;租客阻延的話,往往要搞一年半載也不足為奇。
  • (個案1)土地審裁處1999年第392號個案,某業主購買一個連天台的頂層單位時,已知天台安裝了其他單位的水表,但公契明示天台業主擁有天台的獨有管有權,該業主因此拒絕其他業主進入天台。
  • 首先,大家可以到網上 「土地註冊處(俗稱田土廳)」查冊,先了解物業過去5年紀錄有沒有「送讓契」(Deed of gift)的字眼。

法團於2010年1月29日業主大會中選出新一屆(第九屆)管理委員會,包括主席、副主席、司庫及秘書職位,但未有進行決議批准支付津貼予上述人士每名每月1,200元,因此盧先生申請法庭頒令,討回曾支付予上述人士的津貼及存入法團戶口。 法團指出,當年盧先生是法團主席時,曾於2002年12月13日舉行業主大會通過決議,凡擔任法團管理委員會職位者,每人可得最高津貼額每月1,200元,上述決議自2002年通過後,一直未被推翻或由另一個決議取代。 法官認為上述大會使用的委任代表文書,已於過往十年在多次業主大會中使用,一直沒有任何人士(包括申請人)反對或投訴。 盧先生指出所用文書與表格2不同之處,只是字眼上的差異,並不影響實質內容。 本案的重點,不在乎該天台是否有防水層,而是法團是否有權進入該天台進行維修。

上手業主欠債: 單位放租遇著麻煩租客,業主可以點追欠租?

如空缺由管委會填補,則管委會須一如作出其他決定一樣,藉由出席會議的委員以過半數票通過的決議作出委任,獲委任填補空缺的人的任期只會直至下一次法團業主大會為止。 如果由法團藉業主大會進行填補,獲委任填補空缺的人,其任期會跟其他在任的委員一樣,直至管委會換屆時全體委員卸任為止。 收舖令:作為商舖業主,使出封舖行動,而租客仍不交租,業主無非想收回商舖,另覓好租客而已。 區域法院方面,涉及欠租金不能超過港幣100萬元,而相關物業應課差餉租值亦不可超過24萬。 要留意,區域法院可以處理的欠租金額已提升至300萬,物業應課差餉租值也提升至32萬。

上手業主欠債: 物業甩名後買入第二間物業,其後轉名予配偶再買另一物業,無限輪迴避稅是否可行?

答辯人在法團多番要求下,仍未將違規部分修復,在這情況下,頒禁制令是適當的,亦不會對答辯人造成任何不公。 但法官認為,第一及第二申請人作為業主,應該對屋苑的公契及補充公契知悉,亦默許了多付的維修費,法官亦認為如果要法團退還多付的款額,會對法團構成不利及不合情理。 上手業主欠債 2006年至現在已相隔多年,有關的工程已一早完工,工程費用亦已支付給承建商,法團不可能將多收的款項退還申請人,如果要其他業主再次為2006年的工程重新集資,其他業主一樣可以以法團放棄權利為理由拒絕支付款項。

上手業主欠債: 以「轉讓契」轉讓物業

法官拒絕接納申請人的證供,並駁回他全部的申索,申請人須要支付法團及黎先生的全部訟費。 根據申請人的案情指,申請人跟黎先生曾經有口頭協議,包括狗臂架、三角防水線及雞仔網等三項工程。 辯方的立場是,該合同已包括狗臂架及雞仔網的工程費用,法團無須額外付錢,至於三角線防水工程,辯方指稱從來沒有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服務。 根據會議紀錄,防漏小組在2009年9月16日召開小組會議,一致通過當時報價的工程費用為498,000元,由興大利工程公司承辦防漏工程。 其後,申請人在2010年3月8日發信給法團,表明工程費需提升至700,000元,法團主席周先生在2010年5月4日代表法團和申請人簽訂700,000元的合同,分四期繳付。

法團於1995年3月認定管理公司管理不善,於是即時解除管理公司的管理職權,同時於3月中更換管理處辦公室的門鎖,使管理公司不能繼續執行管理大廈的職務。 法團於4月1日起僱用另一間新的管理公司,接管大廈的管理工作。 法庭裁決時,確定合約沒有清楚確立伸延期限,當然可以終止合約,但法團必須給予對方一個月的通知期,因此,法團需要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原告人管理公司要求索償,法官裁定法團在終止管理公司合約後,必須賠償管理公司的損失,但法團不須支付成立前的任何由管理公司代理支付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