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寶道44 46號平面圖詳細資料

聖德肋撒書院(馬頭圍分校):原址在譚公道長城大廈部分樓層,校舍現改為長城購物中心,正校位於美孚新邨。 伯裘女子中學:原址在美孚新邨,曾名伯裘英文書院(香港);於2003年遷校將軍澳,成為萬鈞匯知中學;校舍曾改為職業訓練局匯縱專業發展中心(美孚),該中心亦已停辦。 聖德肋撒書院(正校):原址在美孚新邨部分樓層,馬頭圍分校位於譚公道長城大廈部分樓層,校舍現改為長城購物中心。 福建中學分校:原址在北角七姊妹道,以私立形式辦學, 年間逐步併入同系的福建中學(小西灣)。 聖巴西流工業中學:原址在柴灣道71號,中學部於1996年遷入柴灣並更名為聖公會李福慶中學;校舍其後由該校小學部(即聖馬可小學)全面接管,但已於2021年結束。

馬寶道44 46號平面圖

「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目的為長者自住業主提供財政資助,津貼維修自住樓宇的費用,改善樓宇失修的情況,加強長者居所的安全。 合資格申領津貼的工程範圍涵蓋住用單位及或大廈公共地方進行與樓宇安全有關的維修工程。 申請資格包括年滿60歲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住用或綜合用途樓宇內的住用單位的業主;及申請人及其合法配偶(如已婚)均居住在有關物業;及符合單身人士每月入息限額7,090元、已婚人士每月入息限額11,360元及有關資產限額。 在過往兩年,互委會及其他熱心業主先後徵詢兩名獨立和專業的律師意見,才獲悉該大廈各單位應攤分開支的比例,應按照公契的條款釐定。 馬寶道44 46號平面圖 根據該大廈公契,整座大廈應分為68份,每個住宅單位各佔1份(即1至10樓總數為60戶),而地下每個商舖則各佔2份(總共4個商舖)。 亦因如此,律師叮囑法團將來不得就天台僭建物收取任何管理費用。 至於答辯人的反申索,她尋求審裁處頒令法團,把所有本身違反該大廈公契或條例相關的事項還原至屋宇署圖則或其原本狀態,以及向所有違反該大廈公契或條例的業主或使用人作出還原的要求,若遇有人屢勸不改,申請人須向屋宇署舉報或提出訴訟。

申請人同意如果法官裁決該24小時公眾行人路不是屋苑公用部分的話,審裁處無需處理問題。 無論如何,經理人只是根據該屋苑第四屆業主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當時的委員會與經理人達成之共識執行就該24小時公眾行人路的事宜,法官認為經理人已經履行經理人的職責,也沒有縱容商場業主。 基於上述理由,法官撤銷申請人的所有申請,申請人須支付經理人的訟費。 有關污水設施接駁至該大廈雨水渠的情況在2017年經法團主導下才得以糾正,而法團亦在2017/18年大維修過程中積極取諦該些排污設施,但由於答辯人反對,而引致是次訴訟。 馬寶道44 46號平面圖 此外,法團是在籌備2017/18年大維修時才實際知悉該些排污設施的存在,即使法團知曉有關問題,多年來法團因疲於應付其他有關該大廈的迫切問題下,未能即時籌備資金、人力及物力來處理該些排污設施,所以也不應構成默許。 法官裁定不論是去水喉或入水喉,答辯人所安裝的喉管均沒有法團的書面批准,違反了該公契及該條例的條文。

馬寶道44 46號平面圖: 沙田區

如就某座建築物已訂立或予以訂立公契之時,該建築物有任何份數未曾售出,則只要該份數仍未售出,該份數當其時的業主,即負有支付與該份數有關的管理開支的法律責任,猶如他在購入該份數時,該份數已受該公契所規限一樣。 法團則認為顧問公司疏忽之處,在於他應該堅持進行更換該些閘制,而不應該由法團去決定。 馬寶道44 46號平面圖 雖然法團需要依賴顧問公司的專業意見,但是最終決定者必定是法團,顧問公司當然須要履行合約責任,以及履行其慬慎責任,但是不至於要取代法團去作出顧問公司認為適當的決定。

  • 盧先生又爭議,「履約保證」涉及的金額超過法定財政限額,須交由法團藉業主大會通過。
  • 法團要求在分隔2字樓梯間及答辯人平台分間牆上以混凝土所填封的窗戶必需還原。
  • 用戶切勿撰寫粗言穢語、誹謗、渲染色情暴力或人身攻擊的言論,敬請自律。
  • 他說他早前在該地點豎立了三個招牌,但其後被屋宇署下令清拆。
  • 【建築物管理(第三者風險保險)規例】於2011年1月1日生效,強制業主立案法團須為大廈公用部分的單一事故購買不少於一千萬元的第三者風險保險,以保障全幢大廈的所有業主,避免因大廈公用部分發生意外,或大廈外牆石屎剝落導致傷亡事故而引致無法支付的巨額賠償。
  • 年終大會後隨即舉行十二月會友月會,請會友留步同商會務,共建神家。

此項捐獻可以現金或支票(抬頭「九龍城浸信會」)放在賑災奉獻封內,並註明「尼泊爾賑災捐獻」。 第33屆聖樂同樂日將於本年10月18日及25日下午2時舉行,歡迎各位弟兄姊妹,包括會友子弟及友誼會友等,踴躍報名參加各項比賽。 10月18日的比賽項目包括獨唱、小組合唱、中西樂器獨奏、合奏及耆、壯組團體合唱等。 馬寶道44 46號平面圖 全「城」起動建新堂──「1122齊獻心」啟動禮,將於香港時間11月22日下午3時在大禮堂隆重舉行。 為鼓勵全家一同參加聚會,教會配合家長自行照顧的需要,同步開放嬰兒室,而四樓及B01室設有家庭區,閣樓亦可讓家長携子女入座。 這典禮可能是城浸家近年最重要的一個建堂聚會,務請大家出席,切勿錯過。

馬寶道44 46號平面圖: 灣仔區

葉先生於1999年出售其天台業權予16樓的業主(申請人),過往20樓與天台屬同一業主時,電力直接由20樓轉駁到天台,在分契後,天台的新業主(申請人)把電力由16樓的單位接駁往天台,但最終被法團截斷供應。 法團曾於2006年11月14日召開全體業主大會,業主大會不接納申請人就其單位進行的外牆改建工程,理由是恐怕該項工程影響大廈外牆的結構,因而構成危險。 馬寶道44 46號平面圖 法團聲稱申請人開始其工程之前,從沒有依據該大廈公契向大廈管理人或法團提出批准的申請,該工程屬違例建設,法團有職責執行該大廈公契,強制申請人拆除違例建設的門口。

馬寶道44 46號平面圖

土地審裁處認為業主於買入該單位時,已知天台安裝了其他單位的水表,即代表原業主已同意及批准其他業主可使用天台,而且轉易契亦受制於存在的地役權,因此裁定天台業主不能禁止其他業主進入天台。 再者,【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條將「公用部分」定義為「建築物的全部,但不包括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文書所指明或指定專供某一業主使用、佔用或享用的部分」。 很明顯,該大廈公契已說明發展商是可以獨自使用、佔用或享用該大廈外牆,及該大廈公契是在土地註冊處註冊,故此根據上述的定義,該大廈外牆便不屬於該大廈的公用部分。 馬寶道44 46號平面圖 根據該大廈公契條款,發展商擁有獨自享用該大廈外牆的權利,可在該大廈外牆任何部分興建招牌或廣告。 發展商有絕對權利去選擇如何興建,包括安排工人進入其他單位去興建招牌或廣告,故此須要獨自負責該大廈外牆的維修費。

法官認為適當監禁刑期是14天,但法官將該監禁刑期暫停7天,如第四答辯人能在7天內履行有關該強制令要求,第四答辯人可向法庭申請釋放。 第四答辯人需支付法團的訟費評定為56,367港元,須即時繳付。 於2019年1月17日,第四答辯人在聆訊中向法官解釋,他已經將他的物品移離大廈的公用地方,而在公用地方剩餘的雜物不屬於他的。 法團反對第四答辯人的說法,指稱第四答辯人仍然沒有移離在大廈公用地方屬於他的物品,並不同意剩餘的物品不屬於第四答辯人。

  • 1樓商場在該大廈公契下屬一個大單位,「分公契」在屋苑入伙後才簽署,法團不受「分公契」的約束,所以在制訂預算管理開支時,法團只須依從該大廈公契條文。
  • 香港浸信會聯會第一小學:原址在東頭村道博愛村,歷經兩次遷校後改名浸信會呂明才小學,而下午校後來再分拆為浸信會沙田圍呂明才小學,兩者均重置在沙田。
  • 這是暫准命令,若沒有人於14天內提出訟費更改的申請,這暫准命令則成為絕對命令。
  • 九龍醫院康復大樓泊車時間修正:禮拜六(下午三時至晚上十一時,主日(上午七時至下午三時半),請駕駛者遵照停車場管理人員之指示,謝謝合作。

本計劃旨在為來港求學的內地本科新生及研究生新生,配對本地接待家庭,讓他們得到適切的關顧,使他們認識本港的文化,並儘快適應大學生活。 現需招募大量接待家庭,請到會友服務處,或於辦公時間到602室索取報名表。 感謝神的帶領,在12月2-3日的讀經立約禮,共有1038名弟兄姊妹與神立約,決志在2018年開展有系統、有規律及有計劃的讀經生活;2018年第一階段的報名亦已在12月10日截止,現共有1446弟兄姊妹報名參與。 馬寶道44 46號平面圖 感謝神的帶領,在12月2-3日的讀經立約禮,共有1038名弟兄姊妹與神立約,決志在2018年開展有系統、有規律及有計劃的讀經生活;2018年第一階段的報名亦已在12月10日截止,現共有1446名弟兄姊妹報名參與。

無論是法團成員或小業主,要保障自身利益,就必須認識【建築物管理條例】的內容。 申請人認為有關消防工程只是針對地庫車場及商場舖位的擁有人或佔用人,而與住用單位業主無關,不應由其他住用單位業主承擔,包括申請人去負責分攤有關的費用。 法官認為申請人的理據完全不能成立,這些消防設施,不論是位於該大廈的公用部分或私人物業之內,也屬於該大廈的公用設施,絕非為個別業主而設。 馬寶道44 46號平面圖 若果該大廈有火警發生的話,不論火警發生的位置,這些消防設施都是為了保障整幢大廈及所有業主的安全及利益而設,因此,申請人不能以這些消防設施裝置的位置去劃分誰要負責有關的費用。 根據該大廈的公契第3及段的規定,該大廈的業主是有責任支付有關費用,因此,法團有權根據公契的條文向業主收取分攤費用。

被告人提出上訴,理由是他反對法團在2012年2月14日得到聆案官的命令,可在毋須通知法庭下出售其單位。 事因被告人在2009年3月26日的審訊及命令14天內,拒絕支付426,497.09元的欠款,法團於是申請物業扣押令,其後要求聆案官作出2012年2月14日的命令,出售被告人的單位。 法團第一屆管理委員會在2008年7月30日舉行的業主大會,議決通過確定2008年的財政年度管理費收取金額乃依據公契條款釐定,每個住宅單位每月500元、每個地舖每月1,000元。 在第一屆管委會訂立劃一徵收每份管理費500元後,業主之間一直爭拗。 第二屆管委會於2011年1月14日決定舉行業主大會,討論及決議取消於2008年7月30日已通過的劃一收費500元議案,建議應按大細單位和單位不同位置繳交不同的管理費。 土地審裁處2012年第124號個案,申請人是土瓜灣譚公道2至10號8樓某單位業主,答辯人是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恩平工商會李吳瑞愛紀念學校:原址在新翠邨,與九龍城浸信會禧年小學下午校合併,成為九龍城浸信會禧年(恩平)小學。 葛量洪師範學院校友會觀塘學校(葛師校友會官塘學校):第一代原址在雞寮第17座地下;第二代原址在順安邨,校舍現改為「基督教聖約教會堅樂第二小學」。 香港八和會館小學:原址在近舊藍田邨第21及24座,遷校至上水後改名為李志達紀念學校,及後上午班分拆為曾梅千禧學校。 馬寶道44 46號平面圖 香港浸信會聯會第一小學:原址在東頭村道博愛村,歷經兩次遷校後改名浸信會呂明才小學,而下午校後來再分拆為浸信會沙田圍呂明才小學,兩者均重置在沙田。

因11月11日(本主日)下午本教會舉行聚會,地庫停車場將暫停使用,直至下午6時才開放泊車服務。 因1月27日(主日)下午本教會舉行聚會,地庫停車場將暫停使用,直至下午3時30分才開放泊車服務。 培道小學於3月2日(六)及3月3日(主日)進行拆棚工程,學校大門口會關閉,弟兄姊妹只能由本教會通道進入學校,不便之處,敬希見諒。 馬寶道44 46號平面圖 由於馬頭涌官小及培道小學在暑假期間同時有工程進行,基於安全理由,兩間學校校舍未能開放供本教會使用,為舒緩成長班地方使用的壓力,地庫A區由6月23日至9月1日,暫停開放供早堂崇拜分流之用。 因11月3日、10日(主日)下午本教會舉行聚會,地庫停車場將暫停使用,直至下午5時才開放泊車服務。

根據1986年1月16日簽發的入伙紙,該大廈地下有7個商舖,當中6號地舖註明有一個通行權。 審裁處頒下臨時訟費命令,所有答辯人(包括第一及第二答辯人)在4項訴訟申請中須要向申請人支付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議定,則依區域法院基準作評定,除非訴訟任何一方在本命令發出 14 天內提出申請修改或取消本訟費命令,本訟費命令將成為最終訟費命令。 馬寶道44 46號平面圖 審裁處認為在 4 項訴訟申請中,所安裝的招牌 (包括 220 案中已拆除的招牌) 明顯對大廈外牆部分進行了結構性的改動,及由於招牌的金屬架是以螺絲鑽入外牆作為穩固之用,事實上亦明顯是損害大廈主要牆身。 訴訟各方對於答辯人所安裝的招牌,從來未得到法團的同意,是沒有爭議的。

馬寶道44 46號平面圖: 沙田住宅出售樓盤

盧先生在第275號個案提出,根據【建築物管理修例】第18條及附表4,管理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及司庫的津貼須法團藉業主大會的決議批准,及不超過條例附表4所指明的最高津貼。 法團於2010年1月29日業主大會中選出新一屆(第九屆)管理委員會,包括主席、副主席、司庫及秘書職位,但未有進行決議批准支付津貼予上述人士每名每月1,200元,因此盧先生申請法庭頒令,討回曾支付予上述人士的津貼及存入法團戶口。 法團指出,當年盧先生是法團主席時,曾於2002年12月13日舉行業主大會通過決議,凡擔任法團管理委員會職位者,每人可得最高津貼額每月1,200元,上述決議自2002年通過後,一直未被推翻或由另一個決議取代。 馬寶道44 46號平面圖 土地審裁處2012年第252、265及275號個案,這三宗個案都涉及屯門石排頭道15號某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與業主之間的訴訟。 三宗個案的申請人都是同一位業主盧先生,答辯人是該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

馬寶道44 46號平面圖

該大廈於1965年建成,法團於2008年按【建築物管理條例】成立。 法團成立之前,大廈的事務由互助委員會管理,當年大廈管理費的數額,按大細單位和單位不同位置繳交不同的管理費。 答辯人反對法團的申請,並提出近100項投訴,指責法團拒絕、延誤或疏忽履行職責,又容許或默許其他業主違規事項存在。 裁判官認為,答辯人的投訴可按【建築物管理條例】第16條處理,針對公用部分的投訴應由法團追究及提出訴訟,答辯人正確處理投訴的方法,是給予法團機會跟進她的投訴。 馬寶道44 46號平面圖 若管理委員會沒有履行其法定責任,答辯人可要求召開業主大會,透過決議督促管理委員會處理她的投訴,若法團仍拒絕執行職務,答辯人可向法庭提出申請,由法庭命令法團執行公契或條例的相關條款。 若有業主不滿管理委員會的決定,可要求召開業主大會討論並作出議決。 答辯人於2003年10月購入該單位,根據她的丈夫的證供,他們是以「現狀形式」購入,暗示該單位當時已存在違規事項或僭建物,但實際情況現在已無從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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