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20247大著數!(小編推薦)

在簽署這份文件後,若果其中一方隨後拒絕簽署正式租約,另一方便可向法庭申請強制執行命令,亦即申請法庭命令去強制違約一方履行臨時租約所訂明的責任。 除民事法律責任外,自行重新進入出租物業的業主也可能面對刑事檢控。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119V條清楚列明,任何人如非法剝奪租客對處所的佔用,即屬犯罪,可被判處罰款及監禁。 根據《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你和業主皆可自行決定是否就2004年7月9日或之後簽訂的租賃協議續約。 但若協議包含續租權的條款或訂有其他保留續租權的協議,你便可優先選擇是否延續原有的租賃。 如業主在未取得承按人的同意下出租物業,承按人有權收回該物業,屆時租客可能會被要求於短期內遷離該物業。

上訴

在等候期間,業主可能基於租客仍持續管有樓宇,而無法從該租客獲取合約租金,或無法從新租客獲取市值租金(假設業主可找到新租客)。 在案件獲得法庭審理之前,業主應有權向租客討回應得的金錢。 不過,租期內第一次拖欠租金的租客可以申請寬限期,法院或土地審裁處通常會給予租客支付全部欠租及業主的法律費用的機會,而租客必須於申請聆訊時或收回處所的管有的命令批出後一段特定的時間內繳交。 這通常被稱為「對因欠交租金而藉訴訟沒收租賃權的濟助」,受《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21F條管限。 因此,一般而言,若租客未能在租金到期日十五天內繳交租金,業主已有權終止有關租賃及有權取得法庭(包括土地審裁處)的收回管有權命令,以追討該物業的空置管有權(即要以交吉方式收回該物業)。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IV. 使用或佔用出租物業的一般守則

如果您想取得某些法律事宜的詳盡資訊,或尋求進一步法律協助,請諮詢律師。 作為業主放租樓盤,又或者租客租樓,當然不希望干犯任何違法租務條例,導致自己被申訴,所以必需多加熟讀以上最常見的租務條例。 有關訟費評定的詳細程序資料,請於高等法院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訟費的評定》小冊子參閱,或登入司法機構網址rcul.judiciary.hk下載該份有關的小冊子。 屬實申述是述明提出有關文件的一方相信該文件中所述事實屬實,或就有關證人陳述書或專家報告,相信該文件中所述事實屬實,及(如適用的話)其中所表達的意見屬真誠地持有的。 土地審裁處在行使司法管轄權時,具有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相同的權力,可以授予衡平法或普通法的補救及濟助。

業主必須聯同執達主任前往有關單位,把 「遷出通知書」送達該單位佔用人並通知有關人士於7天內遷離該單位。 若佔用人已離開該單位,該單位的管有權便交還予業主,但若該單位仍被佔用,執達主任便會通知佔用人已定的交還日期。 到交還日期時,執達主任會聯同業主再前往有關單位收樓,如有需要,會安排鎖匠破門入內收回單位。 另外,條例推行初期,已有一成業主抬高租金水平,更有業主與新租客簽約時,大幅調高單位租金。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有關推廣《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 部

就非住宅物業 而言,該權利是根據香港法例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126條 隱含於租約或租契內。 此條例說明所有租約或租契均隱含租客須在到期日繳交租金的承諾,以及假若租客欠租超過十五天,業主便有權利終止租約或租契並收回物業。 若租客只是第一次欠租,法庭或土地審裁處有權定下寬限期,給予租客在規定的時間內,清付所有欠租及業主的 法律費用,如租客沒有在限期內清付,收樓令便正式生效。 根據《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如租客未有按合約條文規定,將物業維持於可租用的狀況,例如出現嚴重漏水等極端情況但仍置之不顧,業主可向租客事先發出通知並進入屋內進行修葺。 如租約條款設有相關條文,業主更有權據此向租客討回有關維修費用。

業主應清楚通知其地產代理、律師及準買家,該物業乃在不抵觸現有租賃的情況下出售。 業主的代表律師會在業主和準買家將要簽訂的買賣協議內,加入合適的條款,以確保解除業主在有關租賃下的責任。 典型的條款包括:聲明業主已完全披露有關租賃的詳情,保留業主向租客追討有關買賣成交前欠租的權利,豁除業主在買賣成交後因該租賃而引起的責任等。 本條款的運作,將無礙於雙方就任何事前已提出的申索或因違反本協議所述的協定、規定、條款及條件而引申的權利和補償。 整體來說, 有關維修保養責任的問題,乃取決於業主及租客所協議的條款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業主放盤

因此,租客毋須就因時間關係及平常合理使用物業而引起的損壞負上責任。 既然業主並無佔用有關物業,當然不能強求業主就其並不知悉的損毁負上責任。 有關日常的維修保養,業主和租客均需負上下述的隱含法律責任。

  • 這類行為根本不會損害該物業,也不會對業主有負面影響。
  • 《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賦予建築事務監督權力,如已宣布建築物會構成危險,可迫令其擁有人進行修葺。
  • 於今年初生效的《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保障租客租住權、限制加租上限等,成為基層人士的「救命稻草」。
  • 土地審裁處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審裁處條例》而設立的,現有四位專業法官,包括由一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處長,以及由三名區域法院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法官。
  • 上文I)中有關「送達申請通知書」(除了張貼申請通知書及實際管有或居住者通知書的要求不適用外)及「反對通知書」的程序都大致適用。
  • 在有關的租賃文件的條款中,業主可能亦曾承諾盡力確保所有受大廈公契規管的各方,均遵守及履行該公契。
  • 不過,單是把一份文件標題為「特許權協議」(licence agreement),並不能避付印花稅。

除非審裁處命令以別的方式處理,審裁處將不會進行聆訊,而只會憑審閱文件來決定是否接受該覆核申請。 若沒有人提交反對通知書,法庭會根據(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第15條規則,頒令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判決,如果答辯人不服法庭的命令,可盡快發出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以申請擱置法庭的命令。 審裁處會在傳召訴訟各方傳票的聆訊中,對這項申請作出裁定。 若要申請裁定已去世租客的某些家庭成員能否取得已去世租客在規管租賃下的利益及保障的享有權,則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乙部。 上文I)中有關「送達申請通知書」(除了張貼申請通知書及實際管有或居住者通知書的要求不適用外)及「反對通知書」的程序都大致適用。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申請擱置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

香港過去曾在不同時段實行不同形式的租務管制(包括租金管制及居住權保障),港英政府曾於1921年至1926年期間,實施《1921年租務條例》以遏止租金升幅及保障租客的租住權。 乃至於1945年起推行的《業主與租客條例》,也對租金升幅作出限制,更於1947年亦成立租務審裁處處理租務糾紛。 有關的管制措施是由當時的華民政務司署(即現在的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租務調查處負責執行;直至 1974 年,改為由差餉物業估價署(差估署)負責。 有關香港土地的一個有趣現象是:物業擁有人其實並沒有真的擁有該物業。 事實上,香港所有的土地(除現今聖若翰座堂所座落的一塊土地外)均為香港政府所擁有。 一般大廈單位的擁有人其實只是擁有該大廈所座落土地的部分業權。

你須於租賃協議簽訂後的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交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以便批署。 通知書經批核後,你會獲發回副本,讓你可以在有需要時提出法律訴訟以追收租金。 如果申請人或上訴人沒有在編定的聆訊時間和地點出現,審裁處可撤銷有關法律程序。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申請人或上訴人若要重開法律程序須在程序撤銷後21天內於土地審裁處登記處發出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才可申請重開法律程序。 與訟任何一方均可使用表格3向土地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申請發出證人傳票,司法常務官會就此作出決定。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司法常務官可向任何人發出證人傳票,規定該人按照傳票中所指定的時間及地點到土地審裁處出庭作證,或向土地審裁處提交任何由其管有或控制的文件(有關文件的詳情會在傳票中述明)。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XIII. 終止租賃(欠交租金)

政府宣布,立法會去年通過修訂的《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即劏房租管,將於1月22日起生效。 如你就租務事宜有任何問題或需要協助,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尋求免費的諮詢、協助及調解服務,你也可透過當值律師服務尋求免費的法律意見。 當你找到合適的物業並考慮承租,你應該先查閱該物業的土地紀錄,以核實有關的業主身份,以及查明該物業是否已按揭予銀行或其他財務機構。 或者,由於租客已連續數月欠租,或有證據表明租客已經潛逃/棄置了物業,業主也可以接受租客廢除性的違約行為和終止租約。 罰則方面,若業主被首次定罪,將被罰款1萬元;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將被罰款2.5萬元。

如果業主只是想追討欠租,而無意收回物業,而款額不高於7.5萬元,則可向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如金額高於此數目,則要到區域法院甚至高等法院原訟庭作出申索。 由於特許權並無涉及土地權益的轉移,所以特許權立約方毋須繳納印花稅。 不過,單是把一份文件標題為「特許權協議」(licence agreement),並不能避付印花稅。 文件的名稱並不足以決定其為租賃文件還是特許權,最重要的乃是該文件所刻劃的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