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2024詳盡懶人包!(震驚真相)

《社情》是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的季刊雜誌,旨在促進公眾了解社會時事及政策分析。 若 然 雙 方 已 同 意 不 同 的 通 知 期 限 , 或 修 改 現 存 的 租 約 , 便 無 需 發 出 『 過 渡 性 終 止 通 知 書 』 。 如 住 客 將 租 約 轉 讓 給 新 租 客 , 亦 無 需 發 出 通 知 書 。

上文I)中有關「送達申請通知書」、「反對通知書」、「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判決」及「申請排期聆訊」的程序都大致適用。 業主若要根據《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第5條發出過渡性終止通知書作為終止租賃的申請,須使用表格22A而非表格22。 同樣,業主若要根據《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第7條申請收回樓宇自住,則須使用表格22B。 在 1970 年代初,政府認為應制定機制,使受管制的租金水平逐步上升至與市值看齊,以避免當有關管制失效時,租金水平會急劇上升。 同時,《1973 年住宅樓宇租住權保障和租金凍結條例》亦獲通過,暫時凍結租金六個月,並為所有當時不被納入租務管制法例下的戰後住宅樓宇提供六個月的租務管制#租住權保障,直至立法局制訂較長期的管制措施為止。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土地審裁處表格

實施分間單位(俗稱「劏房」)租務管制的《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條例》)(第7章)第IVA部已於2022年1月22日開始生效。 整體來說, 有關維修保養責任的問題,乃取決於業主及租客所協議的條款 。 假如雙方並未簽訂書面租賃文件,或該租賃文件並無列明有關問題,因之而起的糾紛可能需交由法庭裁決。

  • 內容包括強制規定業主與租客簽訂書面租賃協議、為租客提供四年的租住權保障,以及續租時租金加幅須須參照差餉物業估價署所有類別私人住宅物業租金指數的變動,並以15%為上限。
  • 根據(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第4條向審裁處提出申請,要求審裁處命令業主召開會議以委任管理委員會,必須使用表格27。
  •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通知書後,必須盡快把申請通知書的副本張貼在他/她打算收回的物業的顯眼處或大門入口。
  • 與訟任何一方均可使用表格3向土地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申請發出證人傳票,司法常務官會就此作出決定。
  • 業主或租客均可利用差餉物業估價署及地政總署提供的多項網上服務,繳付差餉及地租/地稅。
  • 差餉物業估價署負責執行租務條例,專門處理有關租賃的事宜,提供相關的服務;關於終止合約、收回物業,則交由土地審裁處審訊,判斷業主和租客的責任。

如你有租金收入並須課稅,除非你已收到稅務局發出的相關報稅表以申報收入,否則你須於該年度評稅基期(即每年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完結後四個月內(即為7月31日或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稅務局,並敘明收入的詳情。 你可選用稅務局提供的物業出租通知書(I.R.6129)。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業主必須聯同執達主任前往有關單位,把 「遷出通知書」送達該單位佔用人並通知有關人士於7天內遷離該單位。 若佔用人已離開該單位,該單位的管有權便交還予業主,但若該單位仍被佔用,執達主任便會通知佔用人已定的交還日期。 到交還日期時,執達主任會聯同業主再前往有關單位收樓,如有需要,會安排鎖匠破門入內收回單位。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租金管制

由2021年3月5日起,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可透過新引入的電子預約系統,預約前往土地審裁處登記處提交收回住宅或非住宅管有權的新申請或提交建築物管理案件的新申請。 本審裁處並不保證申請人能夠討回全部或任何判定款項,或甚至討回執達主任在執行令狀時所花費的費用,情況必須視乎執達主任能否扣獲貴重的資產而定。 申請人須衡量追討判定款項的成功機會以及執達主任執行令狀時所花費的費用,再作決定。 除非審裁處另有命令,通知書必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14天之內,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及必須在送交存檔後5天內送達。 上訴人必須在上訴通知書送達後7天內,向高等法院的司法常務官交出有關審裁處的判決或命令的加蓋印章文本一份,以及附有理由的決定(如有的話)文本一份及兩份上訴通知書。

他輪候公屋約3年,預計自己未來6年仍需住在劏房生活,期望政府檢討條例設立「起始租金」,藉此讓劏房租金有一合理及可負擔的水平。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除了上述提及的物業「正常損耗」,另一項較常見的租約條文亦會列明,「外部及結構性維修」由業主負責。 此類維修較常見於整棟大廈恆常維修或政府部門發出的修葺令。 業主向區域法院申請財物扣押令,用以扣押及售賣租客在出租物業內的財物,抵償欠租。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業主與租客 (綜合) 條例》第 IVA 部 – 規管租賃

至於無設立起始租金,柯創盛直言失望,強調劏房住戶議價能力低,要求業主自律但經常事與願違。 陳帆澄清,在草擬條例草案的過程中,若在沒有客觀、公平及合理的安排下制訂起始租金,屬不可行。 他舉例指,在同一單位、面積相同的兩間劏房,租金卻因是否「望窗」、有否安裝冷氣等設施出現很大差異。 立法會今日(20日)召開大會,恢復二讀實施劏房租管的《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以及引入海外醫生的《2021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等。

  • 謝偉銓指,在規管劏房租金加幅上,政府以私人住宅租金指數作標準,但在制訂起始租金上,政府以劏房類型五花八門、無數據為由,拒絕制訂起始租金,他斥有關做法自相矛盾、自打嘴巴和道理太牽強。
  • 一般的做法是,業主負責有關外部及結構性的維修,租客則負責內部及非結構性的部分。
  • 如果答辯人沒有提交反對通知書,申請人可以用書面形式向審裁處申請在無須審訊的情況下按照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命令。
  • 若要申請審裁處裁定租賃是否屬規管租賃,則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的乙部。
  • 在這種情況下,儘管這可能違反了業主的意願,租約將會「復活」。
  • 清末民初,中國局勢一直動蕩不安,使不少人逃難來香港。
  •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如反對上訴,可以在收到上訴通知書後的21天之內,把反對通知書(表格7)送交土地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存檔,並把副本送達上訴人。

案情指,差餉物業估價署去年7月中旬接獲投訴,指有人要求某劏房租客支付不屬《條例》下指明的款項而違反規定。 估價署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向該名涉嫌違例的業主提出檢控。 面對有關維修保養的問題時,業主及租客須倚賴租賃文件所述,以釐定其個別責任。 一般的做法是,業主負責有關外部及結構性的維修,租客則負責內部及非結構性的部分。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租約的條款可以取代租務條例嗎?

如處所關涉分間單位的規管租賃,而申請人就該分間單位而言是上級業主,則申請人在取得收回樓宇管有的命令後,須連續3日在分間單位(或分間單位屬其組成部分的處所)的大門或入口處,張貼「收回物業通告」。 除非由張貼「收回物業通告」最後一日以後起計的60日期限已過,或除非分間單位的租客已交回分間單位的空置管有,否則法院不會批予發出收樓令狀的許可。 假若任何一方認為某些日期不便,應在安排聆訊日期前通知排期主任。 一般來說,聆訊日期一經編定,審裁處不會更改日期來遷就任何一方的旅行計劃、工作安排或生活方式。

通知

(六)業主須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60日內,向估價署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未有遵從有關規定,即屬犯罪。 意 思 是 說 , 在 固 定 租 期 租 約 裏 , 租 客 在 租 約 期 滿 後 沒 有 權 利 繼 續 逗 留 。 業主終止租賃, 原本須於租賃終止前6 – 7 個月內向租客發出終止租賃通知書( 即表格CR101 ) , 現修訂為租賃終止前3 – 4 個月內。 同樣地, 租客要求續租, 須向業主發出要求續租通知書( 即表格CR103 ) 的期限, 也由原來的6 – 7 個月改為3 – 4 個月。 如果「沒收租賃權的濟助」批給租客和他確實在法庭規定的期限內繳交所有欠租和業主的法律費用,租約將在租客遵守時「復活」 並視為在原有條款下繼續生效,猶如之前沒有欠租一樣。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土地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

政府已委託非政府機構設立六支區域服務隊,協助差估署在地區層面宣傳就實施分間單位租務管制的新法例,幫助業主和租客認識根據條例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並處理一般查詢。 條例規定「2+2」的4年租約年期,而於首兩年的租約期內租金只能下調,不能上調;租客有權給予一個月通知,當完成一年租期後可斷租,而業主不能終止租約。 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租期超過三年的租約須於簽訂後的一個月內向土地註冊處辦理註冊。

租 住 權

劏房租務管制將於刊憲後3個月,料最快於明年1月實施。 差餉物業估價署就租務問題提供的免費服務當值律師服務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注意:以上文章僅為一般指引。 如果審裁處決定接受覆核申請,便會在行使覆核權力之前定下聆訊日期聆聽各方。 如果審裁處決定不覆核其決定,司法常務官便須發出書面通知,將審裁處的決定通知各方。 案件可排期作指示聆訊或審訊,指示聆訊的目的是就案件如何進行向法庭尋求指示。 在簡單的案件中,如收回管有權的案件,則可排期在首次聆訊中直接審訊。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業主與租客 (綜合) 條例》第IVA部 網上資訊平台

另有88%受訪者的電費於租務管制條例實施後仍維持不變,可見條例未能有效規管濫收水電費,租客亦難以監察業主是否濫收。 聯盟促請當局進一步完善法例,或為劏房戶安裝政府合資格的獨立水電錶,以減低管制濫收水電的難度。 有業主在疫情放緩後開始加租,即使管制條例有限制加租幅度,但由於本身租金定價高,對基層租客而言難以負擔。 60歲的黃先生從事麵包生產,租住荃灣一間位於單棟樓內的70呎劏房,月租4,100港元,呎租約58.5港元,租金已佔他收入息接近一半,生活壓力沉重。

申請人或上訴人若要重開法律程序須在程序撤銷後21天內於土地審裁處登記處發出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才可申請重開法律程序。 任何人士如果不服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就某一樓宇應課差餉租值所作的評估,可以在四月份至五月份之內,向署長提交建議表格,要求修改應課差餉租值。 署長會作出決定,維持原本的評估,或更改有關評估,之後會發出通知書。 任何一方若要根據(香港法例第545章)《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第3條申請由土地審裁處作出售賣土地的命令,必須向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提交大致上符合表格32格式的申請通知書。 若要申請收回管有及租金,則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的乙部。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地產博客

政府部門多數獨立運作,處理 CR109 的政府部門是差估署,而處理物業稅和打釐印的是稅務局,在未得事主同意下,兩個部門不一定會將個人資料互相傳送。 如果閣下是HKLII的使用者,希望繼續享用HKLII提供的服務,您可以透過登入以下連結,捐助HKLII。 閣下的捐款將由香港大學處理,並全數撥作營運HKLII之用。

條例

如情況適合的話,審裁處可以信函形式發出指示,而無須進行過堂聆訊。 在採取以上行動後,申請人必須把一份有關送達的誓章、一份有關註冊的誓章、一份有關張貼的誓章和一份有關刊登報章的誓章,送交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存檔。 申請人可以把申請通知書的副本親自交給答辯人,也可以把副本放置於答辯人在香港最後為人所知的或通常的居住或營業地址,或以普通郵遞方式寄出。 土地審裁處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審裁處條例》而設立的,現有四位專業法官,包括由一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處長,以及由三名區域法院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法官。 庭長和法官可單獨或會同審裁處成員審理案件,審裁處成員亦可單獨審理案件。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XIII. 終止租賃(欠交租金)

如果答辯人的送達地址或在香港最後為人所知的或通常的居住或營業地址有信箱,申請人也可以把副本放進信封內,在信封上寫上答辯人的姓名和地址,再把信封封口,然後投入信箱內。 假如無法以這個方法送達,申請人可要求審裁處作出「替代送達」命令,指明必須以甚麼方式使答辯人知道這份申請通知書已經發出。 雖然有關的賦權法案於 1979 年 6 月 6 日獲得通過,但部分立法局議員表示對當時不受管制的住宅租賃(即豪華住宅租賃和機構租賃)租金急升的情況十分關注。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政府當時重申租務管制的目的只為現有租客提供暫時舒緩,不能夠根本地解決房屋問題。 《1963 條例》原定於 1965 年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6 月 30 日自動失效,但由於當時租金水平仍然高企,該條例的適用期限獲延長一年。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業主的權利及責任

租務管制條例會涵蓋不同類型的大廈,包括住宅及工廈的劏房,大廈內的板間房、太空艙、閣樓、籠屋、天台屋及平台屋將受惠。 只要在建築圖則內,劃定為一個獨立單位,或於公契內提述為一個單位,同樣會被涵蓋在條例內。 《業主與租客 (綜合) 條例》(“條例”)第IVA部已於2022年1月22日生效。 歡迎市民來信提出意見和建議,使本審裁處的服務更臻完善,來信請寄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司法機構政務長收。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未補價資助出售房屋 – 出租計劃 – 香港房屋協會

不過,若屋宇無建築物圖則或大廈公契,包括寮屋、村屋,則不被保護。 此外,雖然天台屋或平台屋都受管制,但並非所有僭建物都受保障,例如私人後巷、庭園、於私人或官地的違例構築物等亦不被涵蓋,因它們於圖則上難清楚介定。 而員工宿舍、房委會或房協等持有的租賃、過渡性房屋、青年宿舍,都不會納入保障。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香港條例

除此之外,也可由申請人或上訴人在任何時間申請中止案件。 此外,申請人必須在提交申請通知書後的7天之內,把(香港法例第545章)《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附表1第2部所指明的通告的中英文版本張貼,以及刊登於一份中文報章和一份英文報章之內。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通知書後,必須盡快把申請通知書的副本張貼在他/她打算收回的物業的顯眼處或大門入口。 申請人也必須以同樣的方式,連續三天張貼通知佔用人有關此申請的通告。 當政府因進行公共發展而根據有關條例強制收回某些人士的土地,或令他們的土地減值,審裁處有權力裁定政府所須支付的補償款額。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出租住宅物業

答辯人若要反對有關申請,必須在收到申請通知書後的21天之內,把反對通知書(表格7)送交審裁處存檔並送達申請人。 答辯人若要反對申請,必須在收到通知書後的7天之內填妥反對通知書(表格7),說明他/她反對的理由,然後把反對通知書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 任何人士根據(香港法例第116章)《差餉條例》、(香港法例第515章)《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和(香港法例第283章)《房屋條例》提出上訴,審裁處有權力作出裁定。 估價署負責條例的執行工作,並成立新小組,以協助公眾認識新條例的規管制度;處理查詢;就租務事宜提供免費諮詢和調解服務;在新法例實施後發布申報的「劏房」租金資料;以及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等。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租賃印花稅

業主不交 CR109,最嚴重的後果,就是到追租時,申請不獲受理,屆時要先補交通知書,繳付 $310 行政費,及後再到土地審裁處方能申請收樓,時間上會大失預算。 出租物業要交物業稅,有業主為了瞞稅,會避免為租約打釐印,不交 CR109,希望不會打草驚蛇。 但其實,打釐印和交 CR109 是兩個不同程序,與交物業稅不一定有連帶關係。 罰則方面,若業主被首次定罪,將被罰款1萬元;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將被罰款2.5萬元。 若業主沒有合理辯解,在租賃期開始後60日內未提交租賃通知書,被定罪後會被罰款1萬元;若是持續罪行,則可於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200元。 如你就租務事宜有任何問題或需要協助,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尋求免費的諮詢、協助及調解服務,你也可透過當值律師服務尋求免費法律意見。

修訂條例全文可參攷2002 年12 月27 日的《 政府憲報》( 第6 卷第52 期) 第1 號法律副刊 ( 可瀏覽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pd/egazette ) 。 必須指出的是,租客在租期內向法庭申請「沒收租賃權的濟助」,只有第一次的批准為當然權利。 如果一再發生欠租情況,除非違約租客有正當理由,否則法庭將拒絕給予任何濟助。 每次簽新租約,或更改現有租約條款,均須呈交新一份的 CR109。

如 果 是 固 定 租 期 租 約 , 業 主 並 沒 有 義 務 發 出 任 何 的 遷 出 通 知 。 至 於 定 期 租 約 , 業 主 必 須 以 書 面 發 出 遷 出 通 知 書 : 通 知 期 的 長 度 一 般 是 一 整 個 租 借 週 期 那 麼 長 。 舉 個 例 子 , 如 果 租 借 以 一 個 月 為 一 期 , 通 知 書 便 起 碼 要 在 租 借 月 份 的 最 後 一 個 出 租 日 的 整 一 個 月 之 前 發 出 。 容海恩亦指屋宇署已經有明確劏房定義,比現時條例草案更清晰,如條例劏房定義不明,會讓劏房戶得不到應得的保障。 在另一邊廂,筆者亦一直倡議大幅提高違規僭建的罰則,與業主因僭建而賺取的利潤掛鈎。

如你沒有和新業主重新簽訂租賃協議,原有協議上的條款將繼續生效。 如業主在未取得承按人的同意下出租物業,承按人有權收回該物業,屆時租客可能會被要求於短期內遷離該物業。 今次劏房租管雖對住戶來說是多一份保障,但仍有缺漏,例如業主在法例生效前加租,盡用第一份租約不受管制的政策隙縫,令住戶百上加斤。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因此,劏房租管仍有優化空間,包括管制租金水平,訂立起始租金等。 同時,希望政府及社會繼續關注劏房家庭所面對的其他問題,為他們設立更多支援政策及服務。 於「出租計劃」下,現行適用於出租整個單位或個別睡房的租賃條款及條件仍然生效,並不受《修訂條例》就有關分間單位的租務管制的新增條款所影響。

若法庭頒令某方須支付判給對方的款項,除非審裁處另有指令,否則須付款的一方應嘗試將判給對方的款額以及任何已確定或達成協議的訟費直接付給對方,並索取有關收據。 假若審裁處指令付款人須把款項交予土地審裁處,付款人應預留充分時間在辦公時間結束前到來會計部辦理。 任何人按照指令把欠租和訟費支付給審裁處,該筆款項必須用現金、香港的銀行所發出的本票或香港的律師事務所所發出的支票,收款人請註明「土地審裁處訴訟人儲存金帳戶」,私人支票恕不接受。 提交各樣文件或使用服務,須按照(香港法例第17B章)《土地審裁處(費用)規則》的附表支付法庭費用。 付款可以用現金、「易辦事」或支票,支票收款人應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