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道1056號平面圖7大伏位

從而,原告基於切結書請求被告履行收購展O公司股份並給付六百萬元股款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O噸日製堆高機貳輛,買賣價金為一百零五萬元(不含稅),伊業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依約交付,惟被告迄今未給付買賣價款,爰依買賣契約,求為判決被告給付一百一十萬二千五百元(含百分之五營業稅)及自九十一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被告則以:系爭買賣標的物,尚未經業主硫O錏公司驗收,被告依約尚無給付貨款之義務等語,資為抗辯。 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本票債權之存在如有解除條件,於條件成就時,依民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本票債權即失其效力。 廣東道1056號平面圖 查,系爭本票係用來作為上訴人購買系爭房屋應支付價金之擔保,為兩造所不爭已如上述,則對上訴人而言,房屋價金債務實可視為系爭本票債權之解除條件,於價金債務確定消滅時條件成就,被上訴人所有之本票債權已不存在。 本件上訴人既已請求被上訴人依協議書之約定買回系爭房屋,有存證信函及回執在卷可佐,是上訴人已不負支付房屋價金債務,價金債務已確定消滅,依上說明,被上訴人所有之系爭本票債權已不存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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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原審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併起訴狀繕本,係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審卷第十四頁參照),應自翌日即同年月十日起,至同年月十九日(經十日)始生效力,再自同年月二十日(翌日)起算,至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五日之就審期間方為屆滿。 原審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行言詞辯論期日,即屬違背關於五日就審期間之規定,而卷內又無何有急迫情形之證據,原審准由被上訴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其訴訟程序自有重大之瑕疵,為維持審級制度之必要,自有將本件發回原審法院,即本院臺北簡易庭更為裁判之必要。 廣東道1056號平面圖 上訴人雖尚未提出上訴理由,然原審既有前揭可議之處,當屬無可維持。 爰由本院不經言詞辯論逕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臺北簡易庭重行審理,以符法制。 一、反訴原告主張:如認反訴被告之解約,業已發生效力,則反訴被告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應返還反訴原告價金五十萬元。 又縱上開買賣契約為無效,依民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反訴被告仍應返還反訴原告價金五十萬元。 為此,訴請反訴被告給付五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

廣東道1056號平面圖: 第一、二候车室

本件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即本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二O號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係以: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主張法律行為之標的應具備合法、妥當、可能、確定之要件,原確定判決理由項下未記載關於此項攻擊方法之意見,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又再審被告於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會員大會決議將再審原告除名,有違宗親會維護倫理道德之章程宗旨及任務,並違反公序良俗及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四款開除社員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之規定,暨內政部五十四年七月二十日內民字第一七八六二八號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第五十九條第二項乙款規定而無效。 再審原告為保障權益免受侵害,主觀上認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妥之狀態存在,求以確認判決予以除去,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再審原告提起確認該宗親會決議無效之訴,真意係求為確認因該法律行為發生之法律關係不存在之判決,參照司法院院字第四一七號及第一五七O號解釋,應非法所不許。 原確定判決曲解上開解釋意旨,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

已往幾千年世界各地區建築所用的主要材料不外是土、木、磚、瓦、灰、砂、石等天然的或手工制備的材料。 19世紀出現了鋼筋混凝土結構,鋼和水泥的應用使房屋建築出現飛躍的變化。 19世紀工業的大發展和城市的擴大需要建造大批工廠、倉庫、住宅、鐵路建築、辦公建築、商業服務建築等。 在建築史上長期占有突出地位的帝王宮殿、壇廟和陵墓退居次要地位,而生産性和實用性爲主的建築愈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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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本件借款人聚O公司事實上早已破產,未再營運,公司之資產均已變賣他人,顯已無清償資力,足認被告無主張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檢索抗辯之權利。 四、從而,原告之主張堪予採信,其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廣東道1056號平面圖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廣東道1056號平面圖: 任教清華學校,並任英文「中國社會政治評論報」(chinese Social And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編輯之一。(註)

故被告無權代理李O儀等人申請電話,就所積欠之電話費八十八萬五千零七十九元,對原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八十八萬五千零七十九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廣東道1056號平面圖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以訴外人李O儀、黃O水、白O寬等代理人之名義,租用原告分公司第O九三七一四Oxxx號等六線電話,惟所為代理行為經代理之本人否認,該代理行為係無權代理,對善意之相對人即原告,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況上訴人主張其公司會計即訴外人吳O清未經上訴人授權簽訂協議書、亦不知該協議書有『全數工程款已結清完畢』之字句等情,縱屬真實,惟因自協議之日起,已逾一年之除斥期間,上訴人亦不可依民法第七百三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撤銷該協議之意思表示等語置辯。 四、依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所為之買賣行為既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則原告先位之訴請求確認其等間所為買賣關係不存在,自屬有據。 三、本件廖O雄係民國三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生,因本件車禍導致呈植物人狀態長期臥床等事實,有原告提出之診斷證明書二件及照片三張在卷可稽,其係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二七號民事事件之原告,顯為無訴訟能力人,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本院茲選任廖O雄之子之廖O男、廖O如於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二七號損害賠償民事事件,為原告廖O雄之特別代理人。 廣東道1056號平面圖 二、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 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現:第四十六條)、第八條(現: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 惟抗告人並不知相對人已遷移不明,自無從知曉應送達相對人之文書遭退回,且原審亦未通知抗告人對相對人送達之文書已遭退回乙事,自無法聲請公示送達,原審未審酌及此,即於九十一年五月七日以抗告人之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原審之訴,其裁定顯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 次按,抵押權人雖未通知,但該義務人未向抵押人清償前,已經抵押權人對之為給付之請求者,該義務人仍應向抵押權人為給付,因該請求同時具有通知之效果,該義務人自不得再為拒絕。
  • 此外相對人業於95年10月20日召開第四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章程關於上級工會會員代表之產生方式為理事會推派,並於95年11月22日召開第四屆第三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上級工會代表並重新推派,有會議紀錄影本二份、章程修改對照表影本一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0至35頁),亦證相對人之行為並無何該當於民法第三十六條之情形。
  • 是以本件被告既有給付租金予抵押人王O保之義務,而抵押人就抵押物對伊亦負有清償訴外人張O蒼債務之義務,則伊就抵押人王O保對被告,自九十二年四月至九十三年三月止之租金債權,合計為一百八十萬元為執行,自有理由。
  • 走進新葉村,仿佛進入時間隧道,時光倒流了數百年,我們又回到了明代, 回到了清朝。

原告自得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之規定,訴請被告塗銷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 是時效完成後,即發生債務人得為拒絕給付之抗辯,於訴訟中債務人行使此抗辯權時,自應為債權人敗訴之判決。 次按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三、被告信O起重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從而,原告本於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三百一十七萬一千四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非有據,應予駁回。 三、第按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只能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之規定向國家請求賠償,要不能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國家請求賠償,本件原告主張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亦非有據。 一、原告主張所受損害發生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嗣後被告與承攬該工程之承包商曾與原告協議補償金額,惟雙方於九十年三月二十日確定協議不成立,自斯時起迄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已逾三年,依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件求償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被告得拒絕給付。

上開大會之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違反法令及章程,被上訴人因未出席該大會,依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訴請撤銷該大會所為前述決議,自屬有據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上開會議於現場發給增修改住戶規約之開會內容,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依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決議無效。 聲明求為:確認被告於91年7月21日召開之第六屆管委會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增修訂萬O青社區住戶規約之決議無效。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九條但書、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四、又按小額事件第一審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此項規定並為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一項定有明文,爰將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按小額事件之第二審判決,倘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九第二款定有明文。 廣東道1056號平面圖 本件依上訴意旨足認原判決並無上訴人所指違背法令之情事,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並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而駁回之。 (二)上訴人於本件中車禍發生即依法處理,並同意被上訴人之保險公司勘查後所認定之賠償數額,無意求償其他費用,故就其餘支出之費用並未保留單據證明,豈料被上訴人事後反悔不欲負責,實有違誠信。

且經公司核算結果,原告僅尚餘O拾萬零O佰壹拾柒元之工程保留款,另依約因本工程尚未正式驗收及取得尾款,故原告不得請求此部分之保留款等語置辯。 參、被告闕O進於支付命令異議狀中陳稱:該筆借款新台幣七百五十萬係由被告妻子即訴外人黃O珠出面商借,並簽發四張支票予原告,原告就上述債權已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聲請支付命令,且黃O珠並未異議。 本件與前開案件顯係同一案件,又被告並非該筆借款之債務人等語,資為抗辯。

村裏的街巷有上百條之多,這些密密麻麻的街巷,寬的近3米,窄的只有80厘米。 所以村子裏滿眼都是高高低低的山牆,它們使整個村落呈現出熱熱鬧鬧的、層次豐富的、活潑跳動的輪廓線。 村落中間有一個半圓形的大池塘,塘邊是全村的中心——宗祠廳堂。 走進新葉村,仿佛進入時間隧道,時光倒流了數百年,我們又回到了明代, 回到了清朝。 廣東道1056號平面圖 新葉村的古民居建築,從明代的流暢簡潔到清代的富藻繁麗,以至近代的反樸歸真,爲我們畫出了一條思想史、審美史和社會史的完整軌迹。 新葉村從元末明初開始衰落,整個的曆史過程中都在不同時期構建的房舍中和聚落的規劃中清晰地呈現出來。 在一條條幽巷、一級級青石板中,我們讀到了歲月的變遷和歎息,但我們也讀懂了新葉人的追求和快樂。

廣東道1056號平面圖: 第一、二候车室

中國古代建築具有樸素淡雅的風格,主要以茅草、木材爲建築材料,一幕架構爲結構方式(柱、梁、枋、檁、椽等構件),按照結構需要的實際大小、形狀和檢舉組合在一起。 由于木質材料制作的梁柱不易形成巨大的內部空間,古代建築便巧妙地利用外埠自然空間,組成庭院。 庭院是建築地基本單位,它既是封閉地,又是開放的;既是人工的,又是自然的,可以俯植花草樹木,仰觀風雲日月,成爲古人“天人合一”觀念的又一表現,也體現了中國人既含蓄內向,又開拓進取的民族性格。 廣東道1056號平面圖 古代稍大一些的建築都是由若幹個庭院組成的建築群,單個建築物和庭院沿一定走向布置,有主有次,有高潮有過渡,成爲有層次、有深度的空間,呈現出一種中國人所追求的整體美和深邃美。 其中宮殿、寺廟一類比較莊嚴的建築,往往沿著中軸線一個接一個地縱向布置主要建築物,兩側對稱地布置次要建築物,布局平衡舒展,引人入勝。 建築是人們用石材,木材等建築材料搭建的一種供人居住和使用的物體,如住宅,橋梁,體育館,寺廟等等。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九、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本院92年度存字第4946號擔保提存事件內之擔保金新台幣(下同)陸拾O萬元。 其陳述略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遵本院92年度裁全字第8125號民事裁定提存陸拾O萬元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經判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706,568 廣東道1056號平面圖 元確定在案,訴訟終結並經聲請人定期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自得請求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執行命令、民事判決書、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及回執信封為證。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夫田O雄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六日向上訴人投保人壽及防癌險,並以伊為受益人。 嗣田O雄於八十六年一月十日因食道癌惡性腫瘤氣管阻塞窒息去世,上訴人依約應給付保險金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五萬七千二百七十五元,竟拒不給付等情,求為命上訴人如數給付及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近年轉往都市大規模開發,以及中國和歐洲等海外規劃案,持續發揮著力量。 北京建成國慶十周年“十大建築”,有人民大會堂(建築面積171800平方米,是世界上最大的國會堂)、中國曆史博物館和中國革命博物館、民族文化宮等。 上海市成立都市計劃委員會,1929年提出上海新市區都市計劃,1946~1949年制定《都市計劃圖》。 廣東道1056號平面圖 平遙古城是現存最爲完整的明清古縣城,是中國漢民族中原地區古縣城的典型代表。 迄今爲止,這座城市的城牆、街道、民居、店鋪、廟宇等建築,仍然基本完好,其建築格局與風貌特色大體未動。

  • 所謂當事人能力,係指得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之資格,即以民法上權利能力之有無為準;而依據民法第六條之規定,自然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本件上訴人的簽名行為係由其自己親自為之,非由其法定代理人之一陳O顯所為,此與上開所指之代理行為無涉。
  • 但就此上訴人既未以其得對被上訴人行使之相關債權與被上訴人之薪資債權抵銷,所辯自無足取。
  • 成龍買下的與其說是整棟古建築,不如說是一個個零散的、需修複的零件。
  •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六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審就此未詳加審究,遽以前揭理由命上訴人拆屋還地,不無可議。 五、系爭買賣契約既屬有效存在,則上訴人依據民法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其已給付之價金七十萬三千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即屬不應准許。 (二)陳述:如認反訴被告之解約,業已發生效力,則反訴被告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應返還反訴原告價金五十萬元。 當初兩造係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但書,約定須待原告經放領取得上開土地後,再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