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州街64號平面圖不可不看詳解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不保證或擔保本名錄的準確性或完整性,並聲明本名錄如有錯誤,對本名錄使用者及名錄內所載的機構不負任何責任。 本名錄包括的機構並不代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所認可的機構,而對於沒有包括的機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也不具任何負面的觀點。 元州街64號平面圖 此外,本名錄內所列出的廢物回收及再造機構並不一定持有電器廢物處置牌照。 香港經濟屋宇會:原本起同管理大角咀葛量洪夫人新村,之後因為起西九龍走廊,1977年1月1號開始部分單位要由政府接管同拆卸。

  • 土地審裁處2014年第129號個案,申請人是上環皇后大道西 號某大廈後座7樓某單位的業主,答辯人是該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
  • 城巴有限公司、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新巴城巴擴展實時抵站時間服務至130條路線 服務預計於2018年第三季內覆蓋所有專營路線〉[新聞稿],2018年2月12日。
  • 於2019年1月17日,第四答辯人在聆訊中向法官解釋,他已經將他的物品移離大廈的公用地方,而在公用地方剩餘的雜物不屬於他的。
  • 各方並無爭議,天台的防水層屬大廈的公用部分,但天台的業權則屬福致所擁有,故此答辯人才認為9.1.6項的工程涉及天台地台表面的隔熱物料,指該項開支應由福致承擔。
  • 而由於答辯人沒有管理人的書面同意,審裁處同意法團的論點,認為答辯人違反有關大廈公契內容。
  • 其後法官於2018年5月14日,延展執行該強制命令,限期延展至2018年6月11日。
  • 若12歲以下合資格殘疾人士及65歲或以上長者正價車費折半後之優惠票價低於$2.0,受惠人士只需支付該原來優惠票價;若60至64歲香港居民或合資格殘疾人士的原來全費票價已低於$2.0,受惠人士亦只需支付原來的全費票價。

即使法官就福致是否擁有外牆的獨有使用、佔用或享用權的判決錯誤,法官仍認為外牆石屎結構部分的維修,也應由法團負責,因為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1,即使外牆並非承重牆,唯外牆必定是附表1中的「其他結構性支承物」,屬大廈的公用部分,其維修保養應由法團負責。 各方並無爭議,天台的防水層屬大廈的公用部分,但天台的業權則屬福致所擁有,故此答辯人才認為9.1.6項的工程涉及天台地台表面的隔熱物料,指該項開支應由福致承擔。 而顧問公司的張先生認為9.1.6項的工程屬天台地台表面,與防水層無關。 土地審裁處2016年第229號個案,申請人為佐敦道15號某大廈的其中一位業戶,而答辯人為該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 申請人同意如果法官裁決該24小時公眾行人路不是屋苑公用部分的話,審裁處無需處理問題。 無論如何,經理人只是根據該屋苑第四屆業主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當時的委員會與經理人達成之共識執行就該24小時公眾行人路的事宜,法官認為經理人已經履行經理人的職責,也沒有縱容商場業主。 基於上述理由,法官撤銷申請人的所有申請,申請人須支付經理人的訟費。

元州街64號平面圖: 九龍城

佔用人須由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向屋宇署申請入則,在未獲批核前,使用未經註冊的位置懸掛廣告招牌即屬僭建物,大廈全體業主都得不到風險保險的保障。 法官作出裁決,法團有權根據大廈公契,在合理的情況下進入個別單位,就大廈公用部分的設施進行維修工程。 法官命令答辯人必須讓法團僱用的承辦商於工作天的上午9時至下午6時期間(下午1時至2時為午膳除外)進入其單位進行維修工程。

  • 法團要求發展商支付有關該大廈外牆的維修費用,總數為313,025元。
  • 申請人是由曾任管委會成員的崔女士代表作供,而法團則傳召了在2012年7月上任的法團主席戴先生作供。
  • 區域法院雜項訴訟2016年第3448號個案,申請上訴有關香港謝斐道121至123號及柯布連道28至32號2字樓至3字樓的外牆附建的一個招牌包括其支架,Kwong Yip Property Co.
  • 因為根據該條例附表2第3段的規定,在業主大會上被委任的管委會委員須擔任該職位,直至新一屆管理委員會委員根據第5段獲委任為止,故此在113業主大會上選出並委任了新一屆的管委會成員後,上屆的管委會成員的任命便告終止,該條例也沒有任何條文,容許這些已卸任的管委會成員可再復職。
  • 三宗個案的申請人都是同一位業主盧先生,答辯人是該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

運輸署和新巴在17-18年已建議開辦「701A」,終在2019年2月投入服務,方便居民可直達旺角。 而2019年3月,九巴「296C」由長沙灣(深旺道)也延長至這裡作為總站。 當時區內部份用地曾以短租形式撥予路政署,用作廣深港高鐵的臨時躉船轉運站。 元州街64號平面圖 樓盤最大關注點,是其位置雖然正望昂船洲,但側望垃圾轉運站,散發臭味會否對樓盤構成影響,是準買家衡量入市與否因素之一。

元州街64號平面圖: 長沙灣蔬菜批發市場

原告人於2013年8月16日提出訴訟,指法團未有履行大廈公契責任,妥善維修大廈天台及外墻等公用地方,以致其單位客廳天花及窗台等位置出現滲水而破損,要求法庭頒令被告人停止對原告人製造滋擾,並向原告人作出賠償和支付訟費。 2013年10月11日,法團將一份由法團主席張女士簽署的傳訊令狀認收書送交法庭存檔,表示擬就有關法律程序提出爭議。 元州街64號平面圖 法官認為,無論9.1.6項的工程最終是否在天台地台表面進行,抑或是否飾面工程,在本案的情況下,法團也應負責相關的費用。

經審訊後,法官在2017年3月10日發下判案書,宣布因出席委員人數不足,913會議無效,在同一會議上通過的所有議決也屬無效。 法團在2017年3月20日存檔了非正審申請書,要求批准就該判案書中所作命令,給予上訴許可。 法官在2017年3月28日的聆訊上,在聽取了法團的陳述後,撤銷了上訴許可的申請。 元州街64號平面圖 城巴有限公司、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新巴城巴引入新電子支付系統 首階段接受多款交通二維碼付費乘車〉[新聞稿],2020年12月31日。 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970X號線及X970號線延長至長沙灣(甘泉街)〉[新聞稿],2020年9月28日。

元州街64號平面圖: 相關事件

管理費是用作大廈管理開支的管理基金,由法團或受委託管理人代表所有業主持有,通常以公契所分配的業權份數按比例分擔,業主須在每月月初準時預繳該月的管理費,業主須明白法團或受委託管理人沒有足夠的管理費便沒法合理地履行管理職責。 主席可就重要事宜召開業主大會,秘書須在舉行會議的14天前,將會議通知書在大廈的顯眼處張貼,通知所有業主有關會議的議程。 元州街64號平面圖 在5%的業主人數要求下,主席必須在收到要求後的14天內,就指明的事宜召開業主大會,及必須在收到要求後的45天內舉行會議。

元州街64號平面圖

答辯人同樣提出兩項類似的反對理由:首先,他否認違反有關大廈公契內容。 他認為有關棚架所建築的地方並非在該大廈的地界之內,但其實根據測量師的專家報告顯示,該棚架所建築的位置是在地界之內,而答辯人從來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有關地方是屬於任何一位業主所獨自管有的,棚架所建築的位置明顯是大廈的公用部分。 而由於答辯人沒有管理人的書面同意,審裁處同意法團的論點,認為答辯人違反有關大廈公契內容。 雖然法團提出了賠償的申請,但在審訊中,法團並沒有提供任何證據顯示法團因為答辯人接駁去水喉管及供水喉管而導致有所損失。

元州街64號平面圖: 九龍

2014年2月28日,消防處分別向申請人及法團發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申請人及法團增加及改善消防設備。 雙方的爭議是在該地舖將要安裝的自動花灑系統及消防喉轆,是否公用設施。 法官認為,公用設施的定義,就是該設施是普遍供所有業主使用,或為所有業主的利益而設置的裝置。 以此為準則,安放在該地舖內的花灑系統及消防喉轆,只是供該單位使用,該單位亦無公用部分,所以這些裝置不屬於公用設施。 元州街64號平面圖 區域法院2017年第72號個案,申請人是葵涌屏富徑某大廈地下C至F地舖的業主,答辯人即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 本案的爭議是申請人被消防處要求加裝的消防設備,應否由法團支付費用。 因此,法官不接受答辯人這方面沒有實質證據的推論,法官裁定答辯人有關的喉管均是違例建築。

關於答辯人提出大廈公契第17條的論點,認為法團沒有權管理私人地方,審裁處亦不認同,即使答辯人根據公契第17條內所提及的權限,法團仍然有權管理大廈外牆,因為這等同管理任何大廈內私人地方的使用限制一樣,並沒有分別,認為答辯人提出的說法並不合常理。 審裁處認為法團在4項訴訟中是有合法身分提出訴訟的權利,答辯人所提出的反對論點並不成立,申請人身為業主立案法團,是有責任及權利去執行有關涉嫌違反公契的行為。 崔女士指稱,戴先生在2012年7月30日的業主大會上(730業主大會),當選為管委會主席,但當時戴先生並沒有在會場內。 崔女士認為,根據該條例附表2的規定,當選的業主必須在會議上才可獲委任,由於戴先生沒有出席730業主大會,其委任屬無效,故此要求法庭頒令戴先生的主席委任無效,亦引伸戴先生以主席名義的所有行事也無效,這包括簽署將申請人單位作押記令的做法同樣屬無效。 戴先生指稱,他沒有出席730業主大會,但當晚在會議上,曾有業戶即場致電他,查詢他是否願意出任當屆委員,包括主席、秘書或司庫等職位,他當時表示同意。

由於被告人是法團而非個人,如欲親自行事,則須遵照區域法院的規定,由法團授權張女士代表法團答辯,張女士方可在本案代表法團行事。 聆案官遂於同日以書面指示法團,須授權一名董事在本案代表法團進行法律程序,再以傳召訴訟各方傳票方式申請逾期提交抗辯書。 直至聆訊當日,法團仍未有按照聆案官的指示行事,因此,儘管張女士以法團主席身分代表法團出庭,在法律上等同法團缺席聆訊,張女士只能列席旁聽。 元州街64號平面圖 又因法團未有為申請逾期提交抗辯書,法庭亦無須處理擬提交抗辯書,此份文件亦理應從法庭檔案中剔除,法庭本無須考慮擬提交抗辯書,但聆案官體諒被告人為大廈法團,執事者皆為義工,而該份抗辯書已呈遞法庭席前,法庭處理原告人要求取得判決此項申請時,仍須對此給予適當考慮。

法官提醒面對類似情況的業主,可嘗試在業主大會尋求通過決議,指導法團採取合適的行動。 雖然法官裁定該鐵棚表面上違反大廈公契,但基於以上原因,法官決定不作出實質命令。 首先,按本案證據,呈堂的合約文本為立約各方都同意他們的協議並不包括任何「履約保證」。 法團與天域建築有限公司簽訂該工程合約後,天域建築有限公司於2013年8月9日有向偉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詢問工程合約內是否不包括第8.6項「履約保證」;偉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代表法團於2013年8月10日回信,確認工程合約並不包括第8.6項「履約保證」。

元州街64號平面圖

(個案1)高等法院1995年第11511號個案,該宗訴訟的法團於1992年與管理公司簽訂兩年合約,其後自動續約。 法團於1995年3月認定管理公司管理不善,於是即時解除管理公司的管理職權,同時於3月中更換管理處辦公室的門鎖,使管理公司不能繼續執行管理大廈的職務。 元州街64號平面圖 法庭裁決時,確定合約沒有清楚確立伸延期限,當然可以終止合約,但法團必須給予對方一個月的通知期,因此,法團需要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元州街64號平面圖: 工程時間表

2010年8月,法團發現發電機房的天花有滲水現象,於是向原告人投訴,但沒有收到回覆。 由於天花損毀並不嚴重,當時法團只聘用承辦商對天花作了修葺,費用為14,800元,工程在2010年10月完成,而申請人同時亦在一樓洗手間的地面進行了一些維修工程。 元州街64號平面圖 2011年法團再發現發電機房的天花有滲水現象,法團聘用一家承辦商進行維修,而工程費用為255,000元。 法團要求申請人支付維修費用,但申請人稱他找另一家承辦商報價,費用只須48,870元。

區域法院雜項訴訟2016年第3448號個案,申請上訴有關香港謝斐道121至123號及柯布連道28至32號2字樓至3字樓的外牆附建的一個招牌包括其支架,Kwong Yip Property Co. 在本案中,與訟各方不爭議有關的排污設施均在沒有向屋宇署入則或申請下加建的。 各答辯人依賴在1997年7月1日版本的【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41條,指加建該些排污設施屬豁免工程,無須向建築事務監督申請亦不屬違法。 不爭議的事實是所有涉案單位的排污設施均穿過有關單位的外牆,並接駁至該大廈主要排污系統中。 法官認為這種改動涉及建築物的結構,因此按第41條,不應被視為豁免工程。

天水圍天頌苑於1999年落成,K座和L座在進行安裝升降機時出現平水問題, 因而被揭發短樁貪污醜聞。 至2003年,香港房屋委員會為兩幢大廈進行樁柱補救工程, 在大廈地下挖開土層,在原樁柱旁加入迷理樁加固地基,房委會認為樓宇安全程度可以接受。 土地審裁處2014年第127號個案,申請人是曉光街30-32號某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該大廈酒樓樓層的業主,而第三方是該大廈的發展商「福致」,亦是該大廈外牆、天台及一些商舖的業主。 該大廈所有樓層由一份1980年9月13日的公契監管,總業權份數為24,745份,最低層為62個停車位及2個商舖,對上一層有36個商舖單位,再上一層是酒樓樓層,住宅樓層為4/F至26/F合共552個住宅單位。 元州街64號平面圖 就升降機的使用權爭議事項,完全取決於該公契第3條的詮釋,公契第3條條文指出,只要非住宅業戶支付了公契附表3內應付的管理費,便可享用升降機的設施。 法官認為,非住宅業戶只須支付了相關的管理費後,便可享用升降機的服務,並非如申請人所指,因非住宅業戶無需支付升降機的維修費用,故此不能使用升降機。 法官認為,由於答辯人沒有回應訴訟,沒有提出任何需要法庭考慮的因素,而證據顯示L舖確實佔用了行人管理區,法官知道法團已經向答辯人發出警告,但毫無效果,法官相信法團須申請禁制令去執行公契的相關條文。

深水埗民政事務處區議會秘書處,〈第五屆深水埗區議會交通事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記錄(第45點)〉,2017年4月。 城巴有限公司、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配合將隧轉乘站 5 月 1 日全面啟用 新巴城巴新增多項轉乘優惠最高達 24 元 轉乘七條新巴行經觀塘繞道路線 毋須經觀塘道轉乘 特快前往各區〉[新聞稿],2021年4月21日。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運輸署,〈將軍澳隧道巴士轉乘站(往九龍方向)五月一日啓用(附圖)〉[新聞公報],2021年4月21日。 城巴有限公司、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新巴城巴擴展實時抵站時間服務至130條路線 元州街64號平面圖 服務預計於2018年第三季內覆蓋所有專營路線〉[新聞稿],2018年2月12日。 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新巴開辦796E號線 796系列路線新服務安排〉[新聞稿],2017年9月22日。 城巴有限公司、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新巴792M號線加密班次及796系列路線服務調整 城巴698R號線取消服務〉[新聞稿],2014年11月4日。 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新巴路線796C提升服務 唐明街增設分站〉[新聞稿],2002年1月18日。

就上述召開的業主大會,前任法團主席黃先生指,他曾多次指示該大廈的前管理公司職員傅先生,確保要通知3個地舖的業主出席業主大會。 傅先生多次向黃先生確定,已經將開會通知寄予各地舖業主,及已張貼通告在大堂顯眼處。 元州街64號平面圖 到了業主大會正式舉行當日,黃先生見各地舖業主沒有出席在會場內,他再次向傅先生查詢,傅先生再次確定已發信通知各地舖業主。 答辯人承認只向租客詢問是否有收過業主大會的通知,而沒有向管理公司或管理員查詢。

土地審裁處2011年第28號個案,申請人為香港西營盤第三街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為該大廈某座33樓B及C單位業主。 法團指答辯人的單位窗戶外頂部石壆及外牆冷氣機上層石壆的頂部,安裝了3部冷氣機散熱器連金屬架及喉管,違反了該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故向法庭申請禁制令。 答辯人不否認該僭建物存在,但辯稱該僭建物所在地屬其獨有擁有,並非公用地方,亦未有對該大廈的結構或外貌造成任何影響,更未有對任何人造成滋擾。 元州街64號平面圖 土地審裁處2011年第111號個案,申請人是柴灣道345號某洋樓業主立案法團,而各答辯人是該大廈的地下商舖業主。 根據該大廈公契,1樓全層本來是一個獨立單位,作非住宅用途,業權屬大廈的發展商。

這個項目會較近港鐵站,但卻未必有海景望,故買家需自行作出取捨,當中要考慮的是「GRAND VICTORIA」的海景,是否真的如此吸引呢? 地皮座落在「連翔道」及「興華西街」交界,佔地約9.5公頃的用地,東面是「長沙灣副食品批發市場」、北面則為「西北九龍填海區第6號地盤」(興建為公屋「海達邨」)、西面為「新世界第一渡輪船廠」。 長久以來工業味道濃厚的這幅用地,隨著市場對住宅需增加,規劃署2013年部署進行改劃,建議把地皮改劃作住宅項目發展。 本頁顯示的樓盤說明和相關信息均由地產代理或業主或第三方提供的樓盤資料。 元州街64號平面圖 單位類型住宅數量1970年租金5人單位2274$64–687人單位2205$85–899人單位523$109單位總數5002伙元洲街邨共有8座大廈,設計可以容納31,512人。 當中1、2、3座相連,4、5、6、7座相連,而第8座則獨立1座,邨內有3所幼稚園、3所標準小學,分別為安安幼稚園、聖安琪幼稚園、丹心幼稚園、九龍靈糧小學、寶安商會第二學校和寶血會嘉靈學校;另有1個硬地7人足球場、153個停車位及36個店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