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法20246大著數!專家建議咁做…

1956年,國內兩家公私合營新豐、太平保險公司合併為公私合營太平保險公司。 新公司的總部遷往北京,國內不再設立分支機構,兩公司在國內已承保各險的未到期責任,全部轉移給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太平保險公司駐外設有:香港分公司經理曹伯忠、新加坡分公司經理陳克勤、吉隆坡支公司經理黃紀良、雅加達分公司經理古簡生等。 一、保險是民法發展的較高層次,財產上的損失,賴之以填補;損害賠償的責任,賴之以分化,民法與保險法不只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在很多領域,民法與保險法已經走向制度上的聯立,甚至發展為制度上的共同體。 金管會保險局長施瓊華表示,這次修法主要考量保險業目前資產規模越來越大,作業面管理從商品、招攬到核保理賠等,認為法遵主管應專注本職,以達到法遵的有效性。 保險業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送審限額內,將保險商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保險業法

第二十四條 保險業法 保險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説明理由。 第八條 保險業和銀行業、證券業、信託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保險公司與銀行、證券、信託業務機構分別設立。 我國保險法第三、四、五、六章的規定,就是保險業法的內容。 我國保險業法的具體內容包括:對保險公司組織形式的規定;保險公司的設立條件和設立程序;對保險公司業務範圍的限定;保險公司的經營規則;對保險中介機構的管理、對外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管理等。 2.保險經營規則法律制度保險經營規則主要是規定保險人的經營行為規則,包括確定保險人經營範圍、償付能力、危險管理以及資金運用等內容。 保險業法 互助保險公司已達到基金(包括基金償還準備金)的總額時,應在每個決算期前提撥盈餘金支出金額的千分之3以上存入損失準備金帳戶,在償還基金的同時,還必須提取相當於該償還金額存入基金償還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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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商品應 另依附件所列分析方式辦理定價合理性分析,倘有因實際經驗發生率 惡化致費率不適足者,或因實際經驗發生率改善致費率偏高者,均應 研擬具體之因應措施。 七、主力人身保險商品之送審精算假設(包含保險單脫退率及新錢投資報 酬率)與銷售後實際經驗之差異,達主管機關所定偏離程度較大者。 八、汽車保險(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火災保險商品費率檢測調整計 畫之執行情形,且其費率調整期間不得逾五年。 九、財產保險商品經驗統計資料之建立及費率檢討調整執行情形。 十、保險商品銷售額度之追蹤情形,倘達預警值或銷售限額者,應提出是 否續行銷售之評估分析。 十一、保險商品再保險安排有效性之分析,銷售後倘未具有效性者,應研 擬具體之因應措施。

保險業法

前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保險業之權利,且受益之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保險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同業公會之業務、財務規範與監督、章程應記載事項、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用範圍內,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者,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 主管機關對前項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負責人,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保險業法: 保險法法律定義

保險商品經審查通過者,如有修改保險單條款、要保書、計算說明或費率 釐訂時,除其性質經主管機關認定屬重大變更者,應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 一款規定辦理外,適用本準則之備查程序。 保險單條款具有可調整費率之個人健康保險商品及個人傷害保險商品,經 審查通過後如有調整有效契約或續保費率者,除應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辦理外,並應確實執行下列事項。 但保險業配合相關法令規定調整費 率者,不在此限: 一、保險業應於費率調整前擬訂應向要保人說明之費率調整內容,包括新 費率、費率調整理由、以新費率計收保險費之時點、要保人對費率調 整有異議之處理方式等事項。 二、保險業應於以新費率計收保險費時點之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前款所 列應向其說明之費率調整內容,並要求所屬人員及合作銷售通路,充 分向要保人說明。 三、保險業稽核單位應查核確認保險業所屬業務員確實有履行新契約銷售 時對要保人充分說明費率調整機制,及確認保險業有要求合作銷售通 路確實履行上開事項。

依第五項規定應專設帳簿之資產,如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保險業全權決 定運用標的,且將該資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者,應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 限額、內部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商品銷售後,保險業應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 檢視保險商品下列事項及應採行因應措施,並作必要之調整修正: 一、相關法令遵循。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包括依過去保戶爭議案件重新檢視評估保險商品是 否對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之權益有不利影響、是否有未落實商品適合 度之情形,或違反公平待客原則。 四、資產負債配置允當性,另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商品應含資產 配置計畫執行情形。

保險業法: 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出爐!金管會分3階段導入ICS 2026年全面適用

第十九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險業法 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要求的明確説明義務在相關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確認的,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該項義務。 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填寫保險單證後經投保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的,代為填寫的內容視為投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 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之稽核業務事項,應包括法令遵循單位辦理績效及全公司法令遵循程度之評估意見。
  • 保險業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有無違反第十五條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
  •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保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得洽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 第一百五十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保險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 此次出版,承三民書局編輯同仁,精心編校,力求完美,感謝之餘,若還有挂漏,也望讀者海涵、指教。
  • 亦即,在舊保險業法中規定,若互助保險公司發生財務問題時,互助保險公司得依情況降低給付金額,但新保險業法中,則不允許發生此種狀況,經營者與成員需共同承擔該項義務,其目的在於確保互助保險投保人給付條件,達到真正保險目的。
  • 本質上,依然是由事務所執行業務的經驗加以歸納整理而成。

前款規定的賬簿、原始憑證和有關資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於五年,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不得少於十年。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保險業法 第六十二條 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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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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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 第六十三條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檔案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六十一條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契約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定,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契約效力恢復。

保險業法: 第一生命保險

目前我國大陸保險法律、法規還處在變動和完善之中,如有爭議的觀點,敬請批評指正。 依第三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安定基金辦理事項時,安定基金應配合辦理。 第二十二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包括設立投保人保護基金制度,對接受破產公司保險合同的救助公司提供資金援助;逐步改變對保險公司資產負債和審議情況實行的不公開做法,加強對保險公司經營和財務狀況的透明度,包括投保人和社會各界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等。 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法規定,超出批準的業務範圍經營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飭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然而若互助保險機構其成員人數相當龐大時,經常性召開成員大會並不容易,往往另外設立「成員代表大會」代為行使成員大會的職權,並指導互助保險公司運作。 籌集基金及發行公司債雖然互助保險公司相對商業保險公司,對於經營準備金要求不同,但為了強化互助保險公司資金實力,取得資金來源往往有其必要性。 日本新保險業法規定:互助保險公司成立後,可修改其章程增加基金總額,重新募集基金,或對外進行借款或發行公司債。

保險業法: 保險補償原則

四、保險業依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時,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協助重整程序之迅速進行,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除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者外,視為同意安定基金代理其出席關係人會議及行使重整相關權利。 安定基金執行代理行為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安定基金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條 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説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 保險業法 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明知的與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有關的情況,屬於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的內容。 第一條 財產保險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分別投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在其保險利益範圍內依據保險合同主張保險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太平水火保險公司由金城銀行行長周作民任總經理,丁雪農任第一協理,王伯衡任第二協理。
  • ESG的偽君子與真小人現象 工商時報 / 文/陳鴻達 台灣金融研訓院永續金融召集人 隨著氣候變遷與社會矛盾的挑戰日益嚴峻,ESG也成為職場最熱門的話題,不僅每天充斥在各種媒體版面,也融入眾多企業的經營哲學。
  • 九、財產保險商品經驗統計資料之建立及費率檢討調整執行情形。
  •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包括依過去保戶爭議案件重新檢視評估保險商品是 否對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之權益有不利影響、是否有未落實商品適合 度之情形,或違反公平待客原則。
  • 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
  • 但配合相關法令修正保險商品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遭主管機關停止銷售保險商品仍予銷售。

第一百二十六條保險人委托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應當與保險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協定,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百一十三條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使用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不得轉讓、出租、出借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第九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其註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證金,存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公司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第八十條外國保險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七十九條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七十七條經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憑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保險業法: 第四章 保險經營規則

(三)引用國內外資料應確實瞭解並取得其原始資料,不得逕引用再保險 公司提供之發生率,且與保險單條款給付條件應完全一致,若有不 一致者,應予敘明,且分析有無影響費率釐訂。 前項費率釐訂應符合主管機關依保險商品特性所核定之費率檢核機制或其 指定機構所定之參考費率範圍。 保險業進行財產保險商品正式開發時,應研擬風險控管說明書,其內容應 至少包括評估銷售限額預警及控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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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頒佈了《保險法》,該法是一部將保險合同法與保險業法合二為一的法律,立法重點被放在對於保險業的法律監管上,因此,在保險監管方面作了比較充分的規定。 中國保監會成立後,開始頻繁地制定、修改涉及保險人營業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中國保險監管法律制度漸趨規範化、體系化。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依第十三條負責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 情節輕重,予以記點一至三點,並向保險業揭露,其揭露期間為三年: 一、簽署內容不符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六、簽署內容違反主管機關訂定審查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