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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回答 ; 1.《憲法基本國策中有關教科文政策之檢討》. 作者:劉靜怡著,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 ; 2.《表演藝術在十二國教 … 九十年七月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五條 … 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規定之 … 有關公民投票法就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行政院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21 人,任期3 年,由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 委員 …

未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於限期內處分。 因發生重大震災,致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支付應攤付之賠款,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該基金得請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前二項有關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限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各種準備金之提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 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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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所屬公司對於業務員予以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登錄時通知主管機關不須通知任何人刊登公 報應通知業務員本人 並通知各有關公會建檔供查詢。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 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 受益人應在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於法定或契約約定之期間內通知保險公司,並檢具所需文件申領保險金。 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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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三款與受接管保險業合併時,除適用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外,解散或合併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接管期間屆滿或雖未屆滿而經主管機關決定終止接管時,接管人應將經營之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該保險業之代表人。 依第三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安定基金辦理事項時,安定基金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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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情事而終止,或部份終止時,除保險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人身保險的行銷通路中下列何者非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下的通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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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數的限制可為約定、指定、法定受益人有疑義時, 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以上皆是。 要保人訂立保險契約不得委由代理人代理要保人可以為自然人或 法人要保人對被保險人須具有保險利益要保人須具有行為能力。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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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自動墊繳的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時應扣還墊繳保費應扣還墊繳保費本息應扣還墊繳保費之 利息無需扣還墊繳保費。 父母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的 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配偶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祖父母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三分 之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四、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且對市場競爭無重大不利影響時,免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結合。 在監管、接管期間,監管、接管原因消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接管。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接管人依本法規定聲請重整,就該受接管保險業於受接管前已聲請重整者,得聲請法院合併審理或裁定;必要時,法院得於裁定前訊問利害關係人。 一、資本等級為嚴重不足,且其或其負責人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合併者,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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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已先行交付相當於第一期的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的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二)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 … 2 清償停效時的保險費及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自當日上午零時翌日上午 …

依第五項規定應專設帳簿之資產,如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保險業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該資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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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 至第六項規定。 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須與交付保險費全部或一部 同時為之。 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 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 人壽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 保險人應 負之保險責任,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 時開始。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被保險人得隨時依本條為撤銷並通知要保人即生效力 被保險人依本條行使撤銷權時,視為要保人終止契約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由第 …

  •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或因要保人請求,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 被保險人不與要保人為同一人時,保險契約除載明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 ,並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及住所。
  •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解除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註銷其董事或監察人登記。
  • 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遞延年金保險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如未依約繳付,並不適用何種規定:A 寬限期間;B 停 …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 …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二 十四條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之。 但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 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 第一百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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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法第八十一條所載之原因而終止之火災保險契約,自終止事故發生之 日起,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前項保險費之返還,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保險人得按短期保險費之規定 扣除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之保險費後返還之。 但前項終止契約之原因不可歸 責於被保險人者,應將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滿期日止之保險費,按日數比 例返還之。 保險業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安定基金墊支之金額,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二期以後 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起三十日仍未交付者,本公司得自翌日起.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按第十四條規定將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 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 …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第一百一十七條

而就算該位保戶已經有幾百萬的資產,但這樣的花費肯定會消耗不少自身資產 。 中央人民政府在同外國政府商談有關本條第一款所指航班的安排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參加。 中央人民政府在簽訂本條第一款所指民用航空運輸協定時,應考慮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特殊情況和經濟利益,並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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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 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第三人依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時 ,保險人基於保險契約所得對抗被保險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於賠款金額或給付金額有爭議時,保險人 應就其已認定賠付或給付部分,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先行賠付或給付;契 約內無期限規定者,應自證明文件交齊之日起十五日內先行賠付或給付。 要保人以其所有之藝術品、古玩品及不能依市價估定價值之物品要保者, 應依本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約定價值,為定值之保險。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之一、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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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採「追溯生效」契約效力自保單所載翌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 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 分之三。 本法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 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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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特別清算之原因者,均應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之程序為之。 接管人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而持有受接管保險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者,不適用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 前項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並得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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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 …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復效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停效後超過6個月之復效,如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之情形者,保. 130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 條復效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停效後超過6 個月之復效,如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之情形者,保險人得拒絕其復效保險契約約定復效之 …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

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推定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 但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保險業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或代表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行使表決權、指派人員獲聘為經理人、與第三人之約定、協議或授權,無效。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人身保險法規

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 準。 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 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 保險金額之一部,係因其保險費全數一次交付而訂定者,不因其他部分之 分期交付保險費之不交付而受影響。 108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被保險人依本條為撤銷時 逕行在保單上更改即生效力 被保險人依本條行使撤銷權時,視為要保人終止 … 被保險人依本條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 …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第一百一十三條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 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 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 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 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 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 ,視為已完成。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 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 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 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 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第一百三十三條

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業務員轉任其他保險公司時,依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應重新參加業務員資格測驗依管理規則第 六條規定重新登錄直接由所屬公司辦理通過所屬公司辦理一定課程之在職教育訓練始得依規定 重新登錄。 下列何者非屬於傷害保險的除外責任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 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被保險人犯罪行為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以上皆非。 有關保險代位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須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僅適 用於人身保險其主要目的在防止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獲利一般適用於財產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