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202411大分析!專家建議咁做…

以未滿 15 足歲之未成年人投保含死亡保險金之投資型保險契約,於滿 15 歲前身故者,保險公司應 依約給付保險金返還解約金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返還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保險 人得以被保險人指定的方式處理得解除契約僅得減少保險金額得終止契約。 下列何者非屬於傷害保險的除外責任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 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被保險人犯罪行為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以上皆非。 某甲購買傷害險時任於國中教師,二年後轉任救生員一職,未告知保險公司,後來發生意外事故致死, 則保險公司在傷害險部份不予理賠 按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比例理賠 依原投保金額理賠 補足保費差額後理賠原保險金額。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規定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 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保險業和銀行業、證券業、信託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保險公司與銀行、證券、信託業務機構分別設立。 ﹝1﹞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1﹞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 第二章  保險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保險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第三人對該保險業之債權,除依訴訟程序確定其權利者外,非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清理程序,不得行使。 清理人應即查明保險業之財產狀況,於申報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擬具清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資產負債表於保險業所在地日報公告之。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 接管人依本法聲請重整之保險業,不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為限,且其重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有關重整之規定。

但最重要的是:根據停效的時點,還有不同的規定,值得保戶們注意。 必備資料之有關認領人之年齡及明確承認父親身分之記載,就該登記適用經作出適當配合之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 … 在澳門,兩名外國人得按照任一方國籍國之法律所規定之方式,在有關 … 對於疑似洗錢之交易,金融機構必須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客戶之交易紀錄,並應向指定之機構申報, 該通報之受理機構為金管會保險局法務部調查局金融情報中心經濟犯罪防制中心。 子女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祖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 繼分的三分之一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 第一章  總 則

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具備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設立條件的,可以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開業申請。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

比如法條規定保險公司必須在5天內要求提出可保證明,但若保戶健康有異狀,保險公司可能會要求做2次體檢,如此一來,可能就會超過5天的規定。 保險公司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洩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需要,可以與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其就公司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 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 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 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保險法第116條條文,保單催告除了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費義務之人,並應將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權益。 二、處分:謂警告、刪除文章、水桶、退文、黑名單或其它板規明定之處分事項。 最後,他補充說,原先的保險法第116條規定,保單停效後,保險公司有終止契約之權,但這次修法,已將這項條文刪除。 也就是說,保險公司未來只有在2年復效期間屆滿後,才可以終止保險契約。 此外,不論在保險學理上,或者國外的做法上,也都有在要保人申請契約效力恢復時,要求要保人需提供可保證明,讓保險人進行危險篩選的機制。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 下列有關 保險法 第 一 百 零 五 條 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在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的討論與評價

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 得之人。 保險公司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不負賠償責任,除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能證明保險事故發生原因與未告知事項無關。 (一)解約金是要保人按時繳付保險費,在保險期間內終止契約,保險公司結算已繳付 … 保險費自動墊繳的利息計算是依據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 提供保險費自動墊繳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有關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保險費自動墊繳之規定下列何者為非 …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之敘述 何者為非: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 被保險人依本條為撤銷時逕行在保單上更改即生效力 被保險人依本條行使撤銷權時,視為要保人終止契約 被保險人依本條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須經被保險人 …

  • 這主要是因為可能會有道德危險的問題,擔心發生保戶平常不繳費,等到健康發生變化,才趕緊辦理復效的逆選擇情況。
  •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 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 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 ﹝3﹞保險業於清理完結後,應以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日,作為向公司或合作社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登記日及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應辦理當期決算之期日。
  • 保險費付 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 人時,應解交國庫。
  • 2.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七條規定,證券商發起人應於向金管會申請許可時,按其種類向所.

﹝2﹞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發起人、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廢止許可、分支機構之設立、遷移或裁撤、保險契約轉讓、解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4﹞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4﹞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 ﹝1﹞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 保單的繳費方式也會影響保險公司是否進行催告

﹝2﹞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2﹞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2﹞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4﹞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保險相關事業,指保險、金融控股、銀行、票券、信託、信用卡、融資性租賃、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 ﹝4﹞簽證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其所屬保險業之董(理)事會及主管機關提供各項簽證報告;其簽證報告內容有虛偽、隱匿、遺漏或錯誤情事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為警告、停止於一年以內期間簽證或廢止其簽證精算人員資格。 ﹝3﹞保險業應聘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負責辦理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算簽證報告複核項目;其資格條件、複核頻率、複核報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之。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由於保險法沒有規範復效期限,甚至還規定,保險公司在超過「催告後逾30天」的期限後,就可以終止契約。 在法令規範不一,且缺乏法源依據的情況下,依目前壽險保單復效條款的規定,保險公司得對復效保戶行使核保權。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一節  火災保險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 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

﹝5﹞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領有執業證照之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屆期未辦理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7﹞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用範圍內,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者,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 ﹝1﹞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