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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墜設施設置後,如因設置理由消失(無十二歲以下之住戶)且不符前款規定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本公寓大廈設置防墬設施之材質、顏色、形式如下:除了符合上開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外,無其他限制規定。 本公寓大廈外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每年至少應檢視一次外牆磁磚或飾面材料之劣化情形,並作成紀錄。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住戶規約範本 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於公告欄公告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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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十、管理負責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二、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附屬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 如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或影印時,不得加以拒絕。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資格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不具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時,得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資格之管理委員擔任之。 三、本公寓大廈法定空地、樓頂平臺為共用部分,應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使用,非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 停車空間應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使用其約定專用部份。 無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且為共同持分之停車空間,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授權管理委員會,得將部分之停車空間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住戶規約範本 本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及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維護其外觀使用,非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懸掛或設置廣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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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五十四條規定,於依前項召開或成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及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準用之。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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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除本條例第卅二條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停車位應依與竹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使用其約定專用部分。 無車位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且為共同持分之停車空間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者,得將部分之停車空間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本規約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廿八條訂定之。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增訂的「公寓大廈裝修規約範本」,住戶如裝修天花板、內部牆面、分間牆變更等,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委託合法裝修業者設計及施工;且須於取得施工許可文件後,才能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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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以外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證或停止其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證或停止其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二、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所定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

  •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 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
  • 十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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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無故不依前二項規定召集會議時,由管理委員輪流召集之。 四、本社區地下第一、二、三層之汽車停車位之法定用途,由各所有權人依規劃位置及編號分管使用,為約定專用部分,不另立分管協議書面約定。 該停車位若未作停車使用時,不得堆置危險、髒亂物品或作非法之使用。 全體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通過,旨在發揮自治功能、增進本社區共同利益、提升社區環境品質、維護整潔與安全而制定。

二、管理基金低於壹佰貳拾萬元(182萬之三分之二)時,應公告15天再由分區委員向住戶徵收並給予收據,徵收金額達到壹佰捌拾萬元則應停止徵收。 管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名、財務委員一名、監察委員一名,及其他委員七名,由管理委員互選之。 其中,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不得同時由三等親內同時出任。 環保署日前召集地方政府、營建署、公寓大廈管理相關單位開會,與會人員建議樂器、唱卡拉OK、音響、樓上跑跳、電視、搬重物、冷氣空調、洗衣機、抽水馬達、發電機、裝潢施工、運動休閒器材、冷卻水塔等聲音,在特定時間(例如深夜)如果擾人可以移送。 ( 一 )委員名額未按分區分配名額時,採記名單記法選舉,並以獲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多者為當選。 112年度事務管理人員、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及設備安全管理人員等回訓班,開始受理報名,每梯次招生30位,額滿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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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方式有違反使用執照及規約之規定時,應予制止,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要求其回復原狀。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其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之召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廿五條之規定,召集人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產生。 輪值召集人違反召集義務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指定次順位區分所有權人任之。 本大福新城社區(以下簡稱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無權佔有人及住戶,為增進本社區公共安全確保良好生活環境,就本社區使用與管理,特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 … 又管理委員會得否逕依內政部公寓大廈規約範本之規定,處理相關管理事務? 按「規約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56條規約草約,得依前項規約範本制作。」「本條例所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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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委會得依大會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其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強制出讓所有權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委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由委員互相推舉產生,除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外,同時須設籍本社區住戶任之。』。 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負有告知承租人或使用人遵守履行本規約所訂事項義務,並於租賃契中載明,承租人及居住人必須遵守本規約訂定之事項,且承租人亦須出具同意書,具結同意遵守本規約定事項交與管委會留存,其有轉讓或繼承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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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於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應依符合法令規定之方式使用,並不得有損害建築物主要構造及妨害建築物環境品質。 ㄧ、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之,符令法令規定之方法方式使用,並不得有損害建築物主要構造及防害建築物環境品質。 號令發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規則訂定之,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下簡稱大會)決議通行後實施。 住戶規約範本 住戶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未依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者,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其他相關內部管理規則:如「建築物滲漏維修補助辦法」、「設置廣告招牌鐵窗管理辦法」、「住戶遷出入管理辦法」、「住戶房屋修繕管理辦法」等。 制訂社區規約並不是為了要應付主管機關的文書作業,而是要能有效的維持社區公共秩序,因此各規定事項務求能確實執行,其方法則可以明訂違規處理原則作為搭配。 有些社區的規約制訂於九十二年底修法公佈前,因此部分條文內容或已跟新法有所抵觸,若不配合新法規定修正,仍依此行事恐會造成社區全體權益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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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大樓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公共區域(法律稱之為「專有部分」)的修繕、管理和維護,由住戶共同負擔費用,這就是管理委員會因此可以請求住戶繳納管理費的依據,不過,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管理費繳納的方式,因此要交到管理室或是透過轉帳方式,都是可以的。 (二)因此管理費性質上應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所稱「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之費用,屬公共基金之一部,自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其運用則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而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須納入規約)。 本社區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相關法規、本規約或管理委員會依據本規約所制訂之各項管理辦法之規定時,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要求其回復原狀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如經管理委員會制止仍不遵守者,管理委員會應報請主管機關處理或依法訴請法院處理。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 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四、管理費以足敷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開支為原則;公共基金於本大樓第一屆管委會成立後每戶新台幣壹萬元收繳一次為原則,其金額達二年之管理費用時,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調整收繳。 四、本大樓授權管委會辦理區分所權人或住戶訂立停車場使用契約,將 停車場部分設定約定專用部分,停車場使用契約之格式,如附件二。 如該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專有部分讓渡或租予他人時,則該區分所有權人即不再具有該項約定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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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懸掛或設置廣告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辦理。 □2.非經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懸掛或設置廣告物。 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1.有關懸掛或設置廣告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辦理。 非經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懸掛或設置廣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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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懸掛或設置廣告物或其他構造物,更不得設置電話之基地台。 於進行銷售期間中,可帶看本社區之一樓大廳或公共設施等空間,如設置洽談桌及建築模型,但以不妨礙用戶安全為原則,並應善盡維護及回復原狀。 住戶規約範本 住戶規約範本 管委會應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出任內會計年度之收支決算,及次年度之收支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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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 七、主任委員出缺時,由副主任委員暫代,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同時出缺時,推舉委員一人代行主任委員職務,代理主任委員之時間以三十天為限,代理人應在期限內召開委員會議,重新推舉主任委員。 十、前款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於開會前如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四、本社區之停車空間,依不動產買賣合約協定,凡有停車位使用權者,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之,但不得出售或出租予本大樓住戶以外之第三人。 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五十九條所定主管機關應處理事項,得委託或委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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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寓大廈之地下室停車空間為共用部分,收費標準授權管理委員會擬定辦法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後施行之。 八、工程造價提撥之公共基金,按住宅區、商場區二區各工程造價比例分別提存於主管機關之公庫,於區分所有權人選任管理負責人,完成報備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所規定之點交程序後,由公庫代為撥付。 ㄧ、本社區地下室停車空間,應依與起造人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約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