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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檢查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必要時得請警察人員協助。 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機構、學校,應先通知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 第六章 罰則 TOP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飼養、輸入或輸出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七條 飼主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十條規定,驅使動物與動物或動物與人搏鬥者。

第十一條 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 寵物晶片、頸牌成本及植入手續費為300元,晶片登記費已絕育為500元,未絕育的為1,000元,另外尚需施打狂犬病疫苗(若已施打過且能提出有效期內證明則無需再施打)約200元。 目前寵物登記主要推動與強制規範的是以犬為主,貓為鼓勵其自願登記,其他的寵物目前並不需要辦理寵物登記。 如果你喜歡學習各種英文文法、英文片語、口語英文、英文單字等等,歡迎追蹤全民學英文的FB 粉絲專頁、Instagram,以及Line 官方帳號。 一度把奧提斯擄走,令茉莉兒傷心不已,最後奧提斯被英雄成功從水坑裡帶回,她同時也被英雄以吹風機吹乾水分,永遠無法出來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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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 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三、 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四、 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五、 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第二章 動物之一般保護 TOP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動物保護委員會,負責動物保護政策之研擬及本法執行之檢討。

在微博被網友狂轟猛炸一天後,安次區防控辦終於發文致歉,強調「相關撲殺工作尚未展開」,在經過廣大市民熱心提醒以及認真研究過後,「發現此項政策確有不妥之處,現已將該通知收回,並停止實施。」不過網友還沒放過安次區防控辦,表示相關過激且不必要的措施已經不是第一次了,希望官方追責。 大陸疫情延燒,河北省轄下的廊坊市安次區29日發布緊急通知,要求陽性患者飼養的寵物「一律撲殺」,但文件公開後立刻在微博被網友罵翻,稱「讓人恐懼的已經不是病毒,而是比病毒更毒的一些魔鬼!」安次區隔天再度「緊急發文」,向大眾致歉,並強調撲殺工作未展開,並已收回通知。 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 飼主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不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二。

飼主: help 寵物應於何時辦理寵物登記?

三、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具獸醫師資格非因緊急情況宰殺寵物者。 四、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由獸醫師或未在獸醫師監督下宰殺動物者。 五、 飼主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寵物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期限辦理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者。 六、 飼主 飼主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前項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申請許可之程序與期限、廢止、註銷許可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章 行政監督 TOP 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動物保護檢查員,並得甄選義務動物保護員,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工作。 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之組成、任務暨管理辦法與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科學應用後,應立即檢視實驗動物之狀況,如其已失去部分肢體器官或仍持續承受痛苦,而足以影響其生存品質者,應立即以產生最少痛苦之方式宰殺之。 於完成網路申辦時,系統會提供一網路申辦電子單,該份表單包含就近之寵物登記站資料,飼主可依其前往辦理寵物登記。 或者,亦可利用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的《各登記機構查詢》功能查詢相關訊息。 動物保護檢查員得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訓練、動物科學應用等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

七、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方式宰殺動物者。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一、 運送人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所定動物運送辦法規定之運送工具及方式者。 二、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之需要施行動物醫療及手術者。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宰殺動物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一、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之動物。 二、 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之動物。

一、 飼主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動物收容處所。 第三章 動物科學之應用 飼主 TOP 第十五條 使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應儘量減少數目,並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及傷害之方式為之。

第二十八條 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之經營人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管理辦法規定應具備之條件及設施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者,廢止其許可。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態之虞者。 二、 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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