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64條2026必看攻略!內含保險法64條絕密資料
﹝4﹞法院受理接管人依本法規定之重整聲請時,得逕依主管機關所提出之財務業務檢查報告及意見於三十日內為裁定。 ﹝5﹞法院受理接管人依本法規定之重整聲請時,得逕依主管機關所提出之財務業務檢查報告及意見於三十日內為裁定。 ﹝4﹞接管人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而持有受接管保險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者,不適用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 保險法64條 ﹝1﹞保險業對於每一危險單位之保險金額扣除再保險金額後,不得超過資本金或基金、公積金、特別準備金及未分配盈餘總和之十分之一。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及清算人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執行監管、接 保險法64條 管、清理、清算業務或安定基金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辦理墊支或墊付 事項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 清算人或安定基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負責人及職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 、清算人或安定基金對之有求償權。 保險法64條 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況為下列處分:一、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 六、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保險法64條: 保險熱門新聞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 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仍應償還。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 保險人對於前項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接管人依本法規定聲請重整,就該受接管保險業於受接管前已聲請重整者 ,得聲請法院合併審理或裁定;必要時,法院得於裁定前訊問利害關係人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監管處分時,非經監管人同意,保險業不得為下列行 為: 一、支付款項或處分財產,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限額。 監管人執行監管職務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有關檢查之規定。 保險業監管或接管之程序、監管人與接管人之職權、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保險法64條: 第三節 保險費 申請復效時,要保人可以在保險契約停止效力 6 個月內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 儲蓄保險費純保險費附加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