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凶宅定義2026必看攻略!內含內政部凶宅定義絕密資料
2013年在台南曾有位女性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標下法拍屋,之後向好幾家銀行申請貸款,因為是凶宅被所有銀行拒絕,最後因拿不出全額購屋款,導致預先支付給法院的總價2成押標金被沒收。 後來他投訴媒體,控告法院與銀行隱匿凶宅資訊,才促成往後法拍屋都要標註是否為凶宅的大改革。 案三:2014年間,北市徐姓房東將位在13樓房子出租給李姓男子,李姓男子的母親在租屋處跳樓自殺,房東便向李姓男子求償。 然而法官卻完全推翻內政部函釋,而認為「自願跳樓不算凶宅」,而且李男的母親是墜落在社區中庭,不是死在13樓內,13樓不應是凶宅,判定徐姓房東敗訴。 民間對於凶宅的認定經常認為「一日凶宅、終身凶宅」,因此凶宅不論如何轉手買賣,對於凶宅的定義不會因此改變,故買賣凶宅,賣方有告知買方的義務。 凶宅是指在該房屋內曾因有人因意外枉死、他殺、含冤或恨而自殺等非自然死亡的情形,該房屋便稱為凶宅,因此把我的工作定位為「凶宅清潔師」,可以說是大錯特錯,畢竟凶宅清潔只是我工作所會遇到的情況之一,非指所有個案。 2021年8月20日 — 貳、內政部的認定標準: 嚴格來說,「凶宅」並不是正式的法律用語或法律概念。 舉例,如果一名人身體僵直、腐爛、有屍班或身首異處等,固然可以斷定為死亡;又或者死者在家中服毒,救護員到家時已發現沒有生還跡象,也就等於死亡。 舉例來說,已故藝人「小鬼(黃鴻升)」在二○二○年於北投家中「猝死」,其雖陳屍在住家「專有部分」,但經判定死因為「心肌梗塞」,屬於疾病死亡,故該住家就非凶宅。 多數人生活中都是趨吉避凶,聽到凶宅都避之唯恐不及,而關於凶宅判定,真的與你想得一樣嗎? 但民眾的想法不一樣,有不少民眾認為「人死在二樓,二樓當然是凶宅」! ☞本所備註:上開判決理由內所載「系爭工安意外」,是預售屋興建過程中,於○○○年○○月○○日發生工人○○○使用施工架台車進行鋼筋搬運作業時,不慎遭翻落的鋼筋砸中頭部致死之意外事件。 A.不算,因為頂樓和中庭都是公共區域,非專有部分,不算兇宅。 但是,如果是從某住戶家中13樓跳樓而死在中庭,因為事發地13樓是專有部分,13樓就算是兇宅。 內政部凶宅定義: 檢舉內容何謂「凶宅」?隱匿「凶宅」資訊法律上的責任是什麼?—–法洛威 根據地產代理監管局的指示,單位是否「凶宅」並非《地產代理條例》下地產代理須提供的訂明的物業資料。 但根據《操守守則》,代理需在經營過程中秉持誠實、忠誠和嚴正的態度向客戶提供服務,並在履行職務時也須盡量小心、及盡一切應盡的努力。 但所謂「盡量小心」及「盡一切應盡的努力」 ,實情也是用「正常人」 認定為合理的情況下進行。 而且一旦發現註冊紀錄有「死亡證」,又是否代表業主一定在單位內過身呢? 在該案例中,法院認定工安事件是發生在大樓公共空間,並非屋主的「專有部分」,因此該大樓縱然有意外事件造成的「非自然死亡」,該大樓仍不屬於「凶宅」。 內政部地政司在二零一五年間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新增房仲有調查凶宅之責任和義務。 如屋主未誠實告知,該屋有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致死案件,買方可主張民法第88條第2項意思表示錯誤及第354條第1項物之瑕疵擔保以解除契約或尋求賠償。 內政部凶宅定義: 凶宅定義: 兇宅法律大補帖 凶宅基礎篇 一般來說,我們進行查冊時,可以查出「註冊業主」的身份。 所以如果註冊業主過世,他的死亡證可能會被註冊上土地註冊處。 當我看見註冊處上有死亡證紀錄,我們可以要求業主出示死亡證,從中獲知死者身份、死亡日期、地點及死因。 法律沒有凶宅定義 大家對「凶宅」的認定看法不一,主要是因為法律沒有凶宅的定義,讓凶宅紛爭不斷。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張姓男子開心購屋,簽約後才從鄰居口中得知買到「凶宅」,憤而向賣家求償50萬元損害賠償。 基隆地院審理發現,張買的房子8年確實有人死在屋內,但死因是肝硬化,屬自然死亡,並非凶宅所定義的發生兇殺或其他非自然死亡,因此判張敗訴。 此外,去年五月COVID-19大爆發,發生多起確診者在家猝死案例,就有民眾提出「染疫猝死家中會算凶宅嗎?」當時,內政部次長花敬群很快就做出解釋,指凶宅定義是「非自然死亡」,而染疫算是生病,屬於「自然死亡」,故其住家不會被認定為凶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