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20267大伏位!內含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絕密資料
保險費付 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 人時,應解交國庫。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 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 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 一人或數人。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 ,記載於特設之帳簿。 前項所稱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應於其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中保險商品之 契約條款,並公開揭露該等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保險商品資訊。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保險中介人之過渡安排 保險業於主管機關或國外分支機構當地主管機關檢查結束或收到檢查報告 後,總機構之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重大性原則,即時通報董(理)事及監察 人(監事),並提報最近一次董(理)事會報告。 報告事項應包括檢查溝 通會議內容、主要檢查缺失、主管機關要求採行之重大缺失改善方案或可 能採行之處分措施。 保險業應依據法令遵循計畫,設計相關法令遵循事項自行評估工作底稿據 以自行評估,其自行評估頻率每半年至少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法令遵循 單位備查。 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三款與受接管保險業合併時,除適用前項第一款及 第四款規定外,解散或合併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 規定辦理。 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得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股票,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 第146-6條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得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股票,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相關法條 保險業於清理完結後,應以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日,作為向公司或合作社主 管機關辦理廢止登記日及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應辦理當期決 算之期日。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列舉之放款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保險業申 請辦理之放款,適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