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要求償債書7大優點2024!(小編貼心推薦)

被訊問人士可以是公司的高級職員,與及被認為能夠提供資料的人及法人團體。 記錄該決議的聲明須經一名董事簽署並於決議日期起的7天內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並須於隨後 28 日內召開公司及債權人大會。 閣下可向法庭申請委任合資格人士或破產管理署署長作為臨時清盤人,但閣下仍須向破產管理署繳付 3,500 元的按金。 呈請人須向破產管理署再繳存 3,500 元, 以供支付牽涉到此項申請的費用及開支。 法庭的角色限於在實行和監管 IVA的事宜作出指示。

提交

破產人必須出席由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安排的會面。 若破產人缺席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安排的首次會面,法院可能頒布不啟動命令,以便有效延長其破產期限。 他們亦須出席其後與債權人舉行的會議,有關人士會為破產人的資產和收入及其破產產業的管理之未來安排作出議決。 如債權人於提出破產訴訟前已就有關債項取得法庭裁決以強制債務人還款,但債務人仍沒有遵守裁決還債,在此情況下,債權人便毋須在提交破產呈請書前向債務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 於提交破產呈請書前,債權人可能需要先向債務人發出一份法定要求償債書。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61條 命令的格式及內容

合約中列明法庭無權就由有關合約引起的訴訟作出裁決。 除非立約雙方協議日後將透過訟裁,而不是訴訟來處理合約糾紛,否則這些合約 ( 或有關合約條款 ) 法定要求償債書 不會生效的。 “Prima facie”是一個拉丁名詞,意謂第一眼見到之情況。 當控方所提出的證據足以令被告入罪(如有關證據未能被推翻),便為之表面證據成立。 法定要求償債書 狀書是一些法庭文件,原告人和被告人均要在狀書中列明所有重要的事實資料,以支持自己的理據。

先生

如債權人不能出席會議,他們可委託代表出席並替他們於會議中投票表決。 每位債權人可填寫一般委託書或特別委託書(如債權人已就某事項 / 法定要求償債書 議案作出了決定),並將委託書交回破產管理署,便可授權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及投票表決。 如果債權人申請於清盤程序開始後委任臨時清盤人,則須按規定向破產管理署再繳存一筆 3,500 元或更多之款項 。 該公司可藉傳票(傳召有關人士出庭應訊)及誓章( 經宣誓作實的支持文件)提出上述申請,說明恢復銀行賬戶有何好處並提出所依據的事實。 有限公司乃根據 《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註冊成立之公司,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即可起訴他人或被起訴)。 公司股東之債務上限止於他們持有該公司之股份的價值,此等公司在 《公司條例》中稱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要求償債書: 法庭頒布清盤令後,我(作為公司董事)要履行哪些與清盤程序有關的職責?

9.須以書面發出通知除非本規則另有規定或法院在任何個案中另有命令,否則所有本條例或本規則規定發出的通知,均須以書面發出。 他可在公司註冊處進行查冊及在稅務局進行商業登記查冊,以獲取該公司的註冊資料。 例如:如果公司欠你(作為董事或股東)或你的妻子或親戚金錢,並在清盤即將開始之前安排還款,那將會是優先付款,因為很明確地公司會「更願意」優先償還這些債權人。 當清盤令頒布後,清盤開始前兩年內的公司財產轉移或處置可被擱置(視為無效)。 如果該轉讓或處置超過2年但在清盤開始前的5年內,而該公司當時為無力償債公司或在該轉讓或處置後成為無力償債公司,該轉讓或處置仍可被擱置。 若為第3種情況,則可能會因違反事項或任何非法行為而得之利益或對公司造成之損失而須承擔責任,或因向債權人提供了個人擔保而須對他們承擔責任。

遞解離境令須規定該令所針對的入境人士離開香港,並禁止該人在以後任何時間留在香港,或禁止該人在命令所指明的期間內留在香港。 當值律師服務獲政府全面資助,但是行政管理則由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共同委任的獨立當值律師服務執委會負責。 在某些情況下,如一個人要為另一人的錯誤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替代責任便會產生。 其中一個典型例子是僱主要為其僱員所作的錯誤行為負責,即使僱主自己並無犯下有關錯誤。 這份表格內的收入和扣減項目均必須以每年計算,故此,閣下必須將任何以季度或每月收取或支付的款項(例如每月薪金,以及每季支付的差餉)用乘數運算計出每年數額。 這份表格內的收入和扣減項目均必須以每月計算,故此,閣下必須將任何以季度或每年收取或支付的款項(例如年終酬金,以及每季支付的差餉),化作每月平均數。

法定要求償債書: 破產會帶來甚麼後果?

如果破產人是公務員,破產管理署署長會通知他們所屬政府部門的部門主任秘書、公務員事務局和庫務署。 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亦必須通知他們的僱主有關其破產事宜。 如果破產人在其他私營機構工作,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不會接觸其僱主,除非他們在收集或調查破產人的財務資料過程中認為有此需要。 破產人必須把所有(包括於香港和海外)的資產移交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及提交有關資料如銀行月結單或營商帳簿等文件,破產人亦須將所有收入告知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

事宜

另一情況,是公司股東之債務上限止於他們承諾在公司一旦清盤時便須向公司資產貢獻的某一限額,此等公司在 《公司條例》中稱為擔保有限公司,但在商業機構中較為少見。 閣下可在此部分取得有關公司清盤程序的基本資料,以及初步了解清盤對有關人士 ( 包括債權人、僱員、董事和股東 ) 之影響。 在債權人會議上,各債權人與M小姐會商討IVA之事項及細節。 在債權人會議上批准或修改所提出的建議,必須獲出席和投票的債權人或其代表以大多數通過決議(須佔所有出席及投票債權人所持之債款總值 法定要求償債書 75% 以上)。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25條 根據第29條進行的訊問

債權人須向高等法院繳付法庭費用1,045元及向破產管理署繳存一筆11,250元的按金 ,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 任何債權人如取得佔債權總值不少於四分之一的債權人同意,可要求受託人向法院申請對破產人進行公開訊問,而所有已登記的債權人都可以出席。 在破產令頒布後和在整段破產期間,破產人必須在調查其破產和變現資產方面,與暫行受託人/受託人充分合作。 他/她必須提供有關其資產和債務、財務交易和其他有關事情的資料。 「破產簡介」也載列了破產帶來的影響和破產人的責任等有關資料,市民可向破產管理署免費索閱這份小冊子。

債務人亦可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針對自己的債務人破產呈請書(表格3)。 根據《破產條例》第10條,不論債項總額多少,債務人均可提出破產呈請(與債權人呈請書之債項總額下限10,000元不同)。 於法庭聆訊時(債權人一般會由律師代表出庭),如債務人不能提出合理的反對理由 , 或訴訟雙方不能就債務問題達成和解 , 法庭便會向債務人頒布破產令。 債權人可針對拖欠債項之人士(債務人),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債權人破產呈請書。 根據《破產條例》第6條,債權人破產呈請之債項款額必須相等於或超過10,000元。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3部第11分部 破產解除

3.3 法律執業者須注意,切勿無故地拖延“遵從規定證明書”的申請,因爲如果欠缺證明書而又沒有合理的解釋,法庭可以把呈請駁回。 1.6 任何迫切的破產呈請書的存檔許可申請,可以向負責處理“破產及清盤案件審訊表”的聆案官提出。 如果申請緊急而未能留待該聆案官抽空處理,有關申請可以向常規聆案官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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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產管理署署長如認為任何項目應不予批准或應作削減,則須促請受託人注意該等項目;破產管理署署長並可在訟費評定時出席或由他人代表出席。
  • 換句話說,該公司的資產不得轉移,而銀行通常亦會在清盤程序開始後便凍結該公司的帳戶。
  • 在行使酌情權時,法庭必須盡力顧及清盤人之合理要求,亦要避免對被索取文件或資料的一方造成不合理或不必要欺壓。
  • 在取得免除職務令後,清盤人將會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免除清盤人職務證明書」,在提交此證明書之兩年後,AZ 公司即予解散。
  • 有關自願安排 的進一步資料可以向破產管理署 或其他有經驗處理破產/ 清盤事宜的人士索取,例如會計師、律師等。
  • 在該份送達誓章中,法律程序文件送達人應註明他如何確定債務人的身份。

任何破產人在未獲解除破產時,必須每年向受託人呈交一份說明書,說明他在上一年度的入息與在該段期間取得任何財產的詳細資料,若不遵守本條規定,即屬犯罪,可判處監禁。 如果在扣除費用和開支後破產人的產業仍有剩餘資金,受託人便會以派發債款形式把這筆款項分發給已登記的債權人。 2.3 任何與“破產及清盤案件審訊表”有關的迫切申請,如屬聆案官的司法管轄權的範圍之内,須向負責“破產及清盤案件審訊表”的聆案官提出,而非向常規聆案官提出。 5.2 如果法官認為其後一次的聆訊祗是申請指示的聆訊,有關呈請可押後至星期一以外的日子上午9時30分在庭上或內庭(視乎法官的指示而定)進行聆訊。 5.2 為方便法律執業者,上述證明書可在聆訊時呈交;除非法庭視之爲已經存檔,否則證明書須在聆訊後存檔。 4.2 如果呈請人是法人團體但沒有法團印章,則呈請書和核實呈請書的誓章必須註明公司沒有印章的事實。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99S條 受託人的游說

除債權人提出的破產呈請外,債務人亦可向法庭提出針對自己的破產呈請。 法定要求償債書 如閣下決定入稟法庭提出破產訴訟,應向律師尋求協助。 如債務人無力償還債項而法庭經已向他們頒布破產令,債務人的資產將會由一位中立人士( 稱為「受託人」)接管並變賣套現,受託人可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或由破產管理署或債權人委任的專業人士擔任。 資產套現後所獲得之款項,於扣除某些費用和支出後,將會分發給各債權人 (俗稱「債主」),以作償還所有或部分相關債項。 債權人或受託人可以根據《破產條例》第30A條所載列的任何理由對破產人自動解除破產提出反對,這些理由包括破產人不合作、行為操守並不令人滿意,或未能擬備收入及取得的財產的周年報告等。 如法院信納有關反對,可根據《破產條例》第30A條頒令延長破產期,最高可延長四年 (註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