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解除證明書英文8大優勢2024!(小編貼心推薦)

破產人解除破產並不代表已歸屬受託人的破產人資產將復歸予破產人。 債務人如欲自行提交《債務人的破產呈請書》,並由獲授權的破產管理署職員見證其《債務人的破產呈請書》,可使用此網上預約見證服務。 已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破產管理署署長為受託人的個案)可使用此網上服務,向破產管理署申請《不反對確認信》。 任何已提交的呈請如未遵從相關要求或構成濫用程序(例如以不當方式或為不當目的而援用破產法律程序,作為追債或與債權人談判的手段)可被法院駁回,而呈請人亦可被命令支付訟費。 只要有穩定入息的證明,曾經破產人士是可以向個別銀行或財務機構申請按揭貸款的,但要留意的是相關按揭條款或會較遜色,貸款額亦會較低。 公司股東的負債僅限於所持有股份的價值(股份有限公司),在此情況下,除名下未繳足股份之價值外,有關股東並無其他負債。

香港

閣下可在稅務局進行商業登記查冊以便找出獨資商戶或合夥經營者的資料。 如確定「ABC 貿易公司」是有限公司,閣下便可向該公司提出清盤訴訟( 必須於呈請書上註明該公司之真實名稱,例如:「ABC 破產解除證明書英文 貿易有限公司」 ) 。 但如該公司並非有限公司,就不能向它進行清盤訴訟 。

破產解除證明書英文: 破產人於何時才能獲法庭解除破產令?當破產令解除後,破產人是否仍需要償還債項?

除非曾經破產人士有應急錢的需要,否則都不建議使用。 如果曾經破產人士借了私人貸款,亦切記要準時歸還,善用此機會慢慢改善自己的信貸評級。 就債務人的呈請而言,如有關資產的價值相當可能不超過200,000元,作為暫行受託人的破產管理署署長可委任任何合資格的人士擔任暫行受託人。

  • 根據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 第177及178條規定,倘若某公司不能支付10,000元或以上的債務(或在特殊情況下由香港特區政府財政司司長訂明之金額),其債權人便有理由提出清盤呈請。
  • 例如:雖然對於單親家庭來說,聘請家庭傭工的需求可能是合理的,但如果破產人的配偶沒有工作,這可能就變成不合理了。
  • 首先,在破產期滿後,一般來說是4年,破產人士可以向法庭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並主動呈交「環聯信貸資料庫」(TU)作記錄,以證明自己已沒有破產令在身,此乃恢復信貸的第一步。
  • 如破產人所僱用的任何經理人、會計師或簿記員作出任何若由破產人作出則屬違反第129或條任何規定的作為,則該經理人、會計師或簿記員須被當作犯罪。
  • 無抵押債權人只能在套現所有公司資產並減去所有在清盤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及支出後,方可從餘下部分追討欠款。

如閣下決定入稟法庭提出破產訴訟,應向律師尋求協助。 銀行或發卡機構批核信用卡時,會將你的信貸紀錄,以及工作性質、年薪、資產等納入考慮。 即使解除破產後,你已經有一份收入穩定的工作,符合銀行或發卡機構的年薪要求,也未必能成功申請信用卡,背後的原因也可能是不良的信貸評分。 若申請所提供的資料與本署的記錄不相符或有其他問題,破產管理署職員會以所提供的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與申請人聯絡。

破產解除證明書英文: 破產會否影響T先生的工作?

根據《破產條例》第132條,如任何已被判定破產的人意圖欺詐其債權人而安排作出其財產的饋贈、轉讓或押記,該人即屬犯罪,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如ABC銀行或其代表律師已用盡合理方法將償債書及破產呈請書送交T先生,例如在法庭批准下將上述文件刊登在本地報章上,T先生便很難用質疑文件送交方式之理由去逃避或暫停訴訟。 如僱員被僱主拖欠工資、代通知金、遣散費或其他根據合約條款可享有的款項,僱員可以債權人的身分入稟法庭申請對僱主頒布破產令(如僱主是獨立人士或合夥業務之合夥人)或清盤令(如僱主是一間有限公司)。

根據《破產條例》第6條,債權人破產呈請之債項款額必須相等於或超過10,000元。 一般而言,若過往未曾申請過破產,而破產期間遵守規定,破產令將於頒佈當日起計4年後自動解除。 然而,破產人仍然需要主動聯絡環聯,安排清除記錄。

破產解除證明書英文: 破產

破產管理署提供的個人自願安排登記冊查冊服務將推行新規定,以進一步加強保障個人資料私隱。 破產解除證明書英文 由2021年11月1日起,個人自願安排登記冊的查冊者須提供其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及身分識別資料,並須確認查冊所得資料僅用於登記冊訂明的目的。 查冊者亦須確認知悉將所得個人資料用於任何未經許可的目的或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規定的後果。 C 先生須填寫債權證明表(表格63A)以證明 AZ 公司拖欠其債項。 他須向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提交該表格,並於表格上附上文件證據(如有)。 如果債項超過 250 元,亦須繳交 35 元提交費。

倘若債權人預期雙方將會就有關債項發生爭議(例如:有關公司可能會爭辯或索性否認欠債),債權人可先向該公司提出訴訟以尋求法庭判決,而非立即進行清盤呈請。 換句話說,債主可向該公司提出訴訟,從而獲得法庭判決以確定該公司所欠債項。 如果該公司仍不遵守法庭判決還債,債主便可繼而提出清盤呈請(或透過其他法律程序)以執行有關判決。 根據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 第177及178條規定,倘若某公司不能支付10,000元或以上的債務(或在特殊情況下由香港特區政府財政司司長訂明之金額),其債權人便有理由提出清盤呈請。 閣下可在此部分取得有關公司清盤程序的基本資料,以及初步了解清盤對有關人士 ( 包括債權人、僱員、董事和股東 ) 之影響。

破產解除證明書英文: 法庭頒布清盤令後,我(作為公司董事)要履行哪些與清盤程序有關的職責?

其實不然,因為信用卡才能反映持卡人的信貸管理能力,對信貸評分構成影響。 只要你控制信貸使用率和準時還款,信用卡可助你在解除破產後慢慢改善信貸評分。 解除破產令後,破產相關的負面信貸記錄還會保留最少5年,這段時間需要保持耐性和循序漸進,更要切忌短時間内遞交多張信用卡的申請。 黃嘉錫律師事務所以香港為基地,致力提供優質的服務。 本所憑藉創新、具創意及實用的法律方案在法律業務上享有祟高聲譽。 身為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的人,不得擔任任何公司的董事,或直接或間接參與或關涉任何公司的管理,但如該人獲裁定他破產的原訟法庭許可,則屬例外。

銀行

閣下可致函該發出要求書之公司以否認有關欠款,並要求對方撤回還債要求。 此外,若已提交清盤呈請,閣下可以向法庭申請宣告該要求書無效。 此外,呈請書之法庭蓋印副本亦須送交至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 有關呈請書必須送往及留予 (並非透過郵寄、傳真或其他電子傳訊方法)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 該公司可藉傳票(傳召有關人士出庭應訊)及誓章( 經宣誓作實的支持文件)提出上述申請,說明恢復銀行賬戶有何好處並提出所依據的事實。

破產解除證明書英文: H. 頒布清盤令之影響

若決定進行,法庭便可能會按《破產條例》第29條,傳召破產人出席由高等法院聆案官擔任的查訊,並定下預計所需的時間(例如兩小時) 。 如果破產人是公務員,破產管理署署長會通知他們所屬政府部門的部門主任秘書、公務員事務局和庫務署。 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亦必須通知他們的僱主有關其破產事宜。 如果破產人在其他私營機構工作,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不會接觸其僱主,除非他們在收集或調查破產人的財務資料過程中認為有此需要。 債務人亦可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針對自己的債務人破產呈請書(表格3)。 根據《破產條例》第10條,不論債項總額多少,債務人均可提出破產呈請(與債權人呈請書之債項總額下限10,000元不同)。

債務人

《公司 破產解除證明書英文 (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286B條賦予法庭權力,可向一名經已宣誓的人作出口頭或書面質詢。 被訊問人士可以是公司的高級職員,與及被認為能夠提供資料的人及法人團體。 破產解除證明書英文 清盤令一旦頒布,如未經法庭批准,不得提出或繼續進行任何針對該公司的訴訟。 換句話說,頒布清盤令後,其他針對該公司的法律訴訟將會自動停止或被「凍結」。 任何針對債務人並已呈交法庭的破產呈請會被法庭駁回,至於已頒布的破產令,法庭可以(但並非必須)在提出附帶條件下將其廢止。 IVA 建議書於債權人會議上通過當日即告生效, 而在會議上獲委任的代名人會接管債務人於建議書內註明的所有資產,債務人亦必須遵守建議書條款以償還債項。

破產解除證明書英文: 破產期滿後,有甚麼事我一定要做?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一年及罰款港幣 150,000 元或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及罰款港幣 700,000 元。 破產人為取得其債權人或其任何債權人對涉及其事務或其破產的同意或協議而作出任何虛假陳述或其他 欺 詐行為。 如果破產人和配偶聯名擁有一層樓 宇,破產人就該聯名物業所佔的業權或會被套現還債。 如破產人與其家庭成員持有聯名銀行戶口,屬於破產人那部分的存款將可能會被提取作償還債項。 若破產人是房地產物業的登記擁有人(即「業主」)或其中一位登記擁有人,該房地產物業或破產人所佔的份額將成為破產產業的一部份。

假如閣下破產期己滿,雖然按照法例通常破產期四年後能自動解除,但您仍需申請 「破產解除證明書」,本律師樓可為你提供協助。 破產人可能不得從事某些行業,例如律師、產業代理、保險代理和證券交易商或有限公司的董事。 按照《銀行業條例》的規定,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必須通知他/她的僱主關於其破產事宜。 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破產人的所有資產(包括房地產的權益)即歸屬受託人。

破產解除證明書英文: 本公司已致函債權人要求撤回對本公司的還債要求書 ,惟我們未收到對方任何回覆。21日期限已過,而我們擔心對方會隨時提出清盤呈請,我們有何選擇? 閣下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制止債權人提出清盤呈請。但在取得禁制令前,閣下必須能夠提出實質理據就有關索償提出爭議 。

C 先生可出席甚至召開債權人大會以便參與決定如何分配公司餘下財產。 假設AZ公司以向C先生作出反申索為理由,向法庭申請撤銷或擱置C先生的清盤呈請,該公司成功的機會有多少? 一般而言,AZ公司必須指出其反申索有真確理據支持,而反申索所涉及的金額亦須超過C先生向該公司追討的金額。 若達至這兩項條件及沒有其他特殊情況之下,法庭便可行使酌情權去撒銷或擱置清盤呈請。 當公司已被法庭頒令清盤,該公司的債權人會獲邀出席「第一次債權人及分擔人會議」,由清盤公司之董事或負責人編製的公司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表格23)將會在會議 破產解除證明書英文 上呈交。 無論有沒有財務困難,公司亦可召開股東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將該公司清盤結業。

破產人須聯絡受託人要求獲取一封《不會就高等法院簽發該證明書提出反對的確認信》(《不反對確認信》),以辦理有關申請。 破產解除證明書英文 破產管理署已提升電子服務系統,以提供一站式網上申請《非破產證明書》服務。 由2022年1月28日起,已註冊「智方便」的公眾人士可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入門網站於網上提交申請、付款、追蹤申請狀態以及下載《非破產證明書》。 當法庭頒下破產令後,破產令就會出現在破產管理署的記錄,可供公眾查閱。 破產人士生活會有諸多掣肘,不能乘坐的士,不能購買住宅及車輛,如果本身有人壽保險,更不能繼續供款。 雖然破產人士可以出國,但所有開支不能經破產人士的收入及資產中支付。

破產解除證明書英文: 債權人會議中之議決能否被推翻?

受託人多數會變賣閣下的主要資產,作償還債務之用。 與破產不同,在IVA下,閣下的居所及主要資產未必會被變賣套現。 如T先生以前從未被判定破產,他可在任何時間申請提早解除破產令。 如他以前曾被判定破產,則只可以在頒布破產令之3年後提出申請。 法庭亦可能命令T先生繼續為其債項(按法庭認為合適的款額及供款期)作出還款,而作為一項批予破產解除的條件,但該供款期不得超過自破產令之期日起計的8年時間。

破產解除證明書英文: 查詢/投訴

有個別銀行及財務機構仍會為曾經破產人士提供按揭貸款,大前提是他們每月要有穩定的收入及相關證明,銀行便會重新評估貸款人的最新財政狀況及信貸質素,從而酌情處理。 不過破產人士要有心理準備,有關按揭條款會較其他業主的遜色,或有附加條件,例如:指明物業只可自住;貸款額不會超過樓價的6成;借貸成數愈低,愈易獲得批核;申請人有穩定收入,並以供款佔入息比率少於40%者為佳。 因此建議曾經破產人士,事先應準備較充裕之首期,以及在挑選按揭機構置業前,從環聯索取信貸報告,拿著信貸報告向銀行或財務機構查詢最優惠利率,從而挑選出最適合自己的按揭計劃。 切勿胡亂申請預先批核,因為預先批核需要填寫的文件和簽署的條款當中包括授權該財務機構從環聯查詢你的信貸報告。

破產解除證明書英文: A. 破產訴訟簡介

ABC銀行必須填妥一份債權證明表格並附上文件證據,以證明 T先生拖欠300,000元貸款,有關文件需送交破產管理署。 如果 T先生和配偶聯名擁有一層樓宇,他就該聯名物業所佔的業權或會被套現還債。 如未經法庭或破產管理署署長批准,T先生不得直接向個別債權人(包括ABC銀行)還款,並須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或向財務機構申請貸款,以及停止為其人壽保險繳付保費。 當法庭向 T先生頒布破產令後,在沒有法庭許可下,任何人都不能對他或其資產採取或繼續進行法律行動。 當接獲破產管理署署長的申請後,法庭便會決定應否進行非公開的訊問。

當建議書於債權人會議上通過後,有關條款對每一名債權人及M小姐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建議書於債權人會議上通過當日即告生效,會議主席必須在會議舉行後七天內向法庭提交報告。 代名人須就債務人的建議向法庭呈交報告,說明應否召開債權人會議以討論有關建議。 如果法庭認為有需要召開債權人會議,便可能會將臨時命令的有效期延長一段時間,以便債權人有足夠時間去考慮債務人的建議。 IVA屬於閣下與債權人(即債主)的自願性協議,與破產比較,IVA對個人聲譽之影響較低。 不過,有關記錄仍會被保留在破產管理署及可供公眾查詢。

閣下可出席甚至召開債權人大會,以便參與決定如何分配公司餘下的財產。 然而,閣下實際能否取回所有(或不超過法定優先償還上限)的欠款取決於該公司資產狀況。 閣下亦可考慮向勞工處申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撥付的特惠款項。

如破產人所僱用的任何經理人、會計師或簿記員作出任何捏改將會影響或 牽涉其財產或事務的簿冊或文件,則該經理人、會計師或簿記員須被當作犯罪。 此外,僱員亦可向勞工處申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撥付的特惠款項。 欲知有關僱傭問題之破產訴訟資料,請參閱本網站之另一題目:勞資糾紛。

另一情況,是公司股東之債務上限止於他們承諾在公司一旦清盤時便須向公司資產貢獻的某一限額(擔保有限公司),但此情況在商業機構中較為少見。 一般情況下,除非該公司有為欠債給予抵押,且抵押資產的價值足以償還有關債務,否則閣下未必能夠取回所有欠款。 如果預期該公司無力還債,以致即使清盤也無法令該公司償還相當數目之債款,則應考慮與該公司甚至其他債權人磋商以尋求達成債務妥協方案,或考慮其他償還債項的安排,從而可能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 閣下可向法庭申請委任合資格人士或破產管理署署長作為臨時清盤人,但閣下仍須向破產管理署繳付 3,500 元的按金。 呈請人須向破產管理署再繳存 3,500 元, 以供支付牽涉到此項申請的費用及開支。

在針對僱主之破產令或清盤令發出後,僱員可比其他債權人優先從僱主的資產中獲支欠薪、代通知金及遣散費(但不超過法定之優先償還上限)。 以欠薪為 例子,僱員可就自己向僱主提供的服務而優先追討最高 8,000 元之欠薪。 任何超出優先償還上限的欠薪金、代通知金或遣散費,均屬「非優先債項」,僱員於追討此類欠款時,則只會被視作普通債權人。 受託人(可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擔任)會接管破產人的資產,並將有關資產變賣套現以償還債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