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權問題2024不可不看詳解!內含業權問題絕密資料

對於現有逆權管有法律條文應否保留,大部分在公眾諮詢提交意見的人士均贊成保留。 政府一直鼓勵業主透過溝通或調解,解決大廈管理的糾紛,以尋求共贏的解決方案,同時減輕有關各方的財政負擔。 各區民政事務處處理有關大廈管理的查詢和投訴,鼓勵業主以積極的態度解決彼此的紛爭,並轉介有需要的業主到香港房屋協會轄下的十個物業管理諮詢中心,免費約見律師,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在民政事務總署的大廈管理聯絡小組的努力協調下,這些個案大都可以通過加各方溝通而獲得解決。 如果爭議各方願意嘗試透過調解處理紛爭,總署會安排他們免費接受專業的調解服務。 土地審裁處也為尋求調解人士提供免費諮詢服務,並向有關人士提供合資格調解員名冊。

出租或空置物業的業主可得的非住宅單位津貼是物業市值交吉價的百分之十,或相等於其應課差餉租值的金額,以較高者為準。 自用業主可得的非住宅單位津貼是物業市值交吉價的百分之三十五,或相等於其應課差餉租值四倍的金額,以較高者為準;自用業主亦可選擇就其營業損失申請補償,以代替非住宅單位津貼。 如天台上有搭建物業作出租之用,而業主又以不交吉方式出售,有關租戶可獲得的現金補償或安置與樓下單位租客的準則相同。 「實用面積」的定義,是根據香港測量師學會於一九九九年三月制訂的《量度作業守則》作為標準。 市建局盡力確保整個抽籤程序以至估價工作能夠公平和公開地進行。

業權問題: 破產後業權問題(二)

因此,我們會特別邀請獨立人士主持聘用測量師的抽籤會及為測量師行舉行的簡布會。 在訂定重置單位的呎價時,本局會委託測量師搜集並分析重建項目區內的物業成交個案,以訂定以七年樓齡為基礎的重置單位呎價。 測量師將假設重置單位位於樓宇中層、座向一般和並不享有海景,並以此原則就物業成交時間、樓齡、座向、樓層、質素、面積、交通及環境等因素進行調整,以訂定重置單位呎價。

物業

註一︰包括消費者委員會、地產代理監管局、鄉議局、香港銀行公會、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按揭證劵有限公司、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地產建設商會。 (四)根據網上資料,雖然不少實施普通法的地區/國家已採用業權註冊制度,但某些地區/國家仍採用契約註冊制度,包括加拿大部分地區。 業權問題 此外,在已實施業權註冊制度的地區/國家,仍有不少土地未完全轉換至業權註冊制度,例如英格蘭、威爾斯及蘇格蘭。

業權問題: 物業或被收回

這方法既可免卻遺產承繼手續,又可防止子女取得物業後,隨即變賣物業,形成自己無家可歸。 年才完成,受贈人於這段時間內轉售物業困難重重,即使真的於市場放售,地產代理有責任告知準買家該物業為送契樓,並提醒對方送契樓的業權問題易影響按揭批核,多數買家都避之則吉。 (一)逆權管有是時效法律的一部分,時效法律為不同類型的民事訴訟設立時限,原意是促使被侵權的人士盡早啟動訴訟程序,讓有關糾紛及早解決,為社會和經濟活動提供確定性。 向法庭申請逆權管有權的人士,或在訴訟過程中引用逆權管有作為抗辯的人士(例如當面對業權人向法庭申請頒令遷離時),負有舉證的責任,證明他實質上管有土地,並具有管有意圖,意思即是他有意把業權人及所有其他人排除在外。

工程

許多具有普通法背景的海外司法管轄區均已採用業權註冊制度。 居屋 / 租置計劃單位業主若家庭成員組合出現變化,不論是加入或刪除家庭成員,均須向房屋署申報。 業主 / 聯名業主可在婚後及子女出生後申請把配偶和子女加入戶籍。 業主須填妥申請書,並由業主及聯名業主 (如單位屬於聯名購買) 簽署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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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會在完成全面檢討和所需的法例修訂獲通過後生效。 不過,除了「市場封閉」之外,「監管不力」也是政府外判的大問題,因為每當有工程或研究出現問題或延誤,無論是外判公司還是特區政府似乎都不太需要問責,或者只是處以輕微懲罰,有些公司甚至在醜聞不斷的情況下,屢次獲得當局聘用。 不過,翻查多份政府外判文件,卻表明為免低劣投標者中標,應該盡量避免「價低者得」,因為「節省成本」並非政府外判主因。 可是,在實際操作時,政府似乎「雙重標準」,對於勞動力成本較低的非工程類別外判項目,通常比較收緊,但對於工程類別,則相當闊綽,多是聘請大公司。 現時,大部份採用普通法的國家趨向以業權註冊制度取代契約註冊制度。

  • 港鐵發言人回覆查詢時表示,公司根據大廈公契及相關條例的要求,一直履行對德福花園的管理及維修保養責任。
  • 若果發展商推售的特色單位(連天台或平台),就較為清晰。
  • 在近親轉讓當中,直系親屬的定義包括父母,兄弟姊妹,配偶及仔女。
  • 按揭貸款方面,轉租為買的租置單位均獲房委會擔保,銀行批核申請也較大彈性,還款期25年。

其特點是所有共有人均有權優先繼承另一方的權益(Right of Survivorship),即當有其中一個聯權共有人去世,其物業內的權益,便自動轉移到世的共有人上,直至剩下最後一人為止,因此聯權共便被人稱為長命契。 賣方提交文件後,買方可在合理期間內(一般為收到樓契文件後 7 個工作天),就樓契內容或物業之狀況,藉律師行向賣方提出合理的業權質詢(即踢契)。 「踢契」正式為「業權質詢」,意思指買賣雙方在簽妥臨時買賣合約或正式協議後,賣方必須提交樓契等文件,證明物業業權良好,並為市場所接納(Good and Marketable)。 現時香港樓價高企,情侶要買得起樓,可能都需要兩人一齊夾份。 不過,情侶夾份買樓亦有風險,就是不幸分手後,物業資產要如處理?

業權問題: 工程多用大公司 醜聞不斷仍獲聘

不過,即使想盡快「上車」,村屋按揭較私樓繁複,牽涉的問題亦有可能較廣。 以下5個「陷阱位」,有興趣購入村屋的準買家要多加留意。 但王指出,樓價較低也不代表供款負擔輕,相比公屋租戶僅付千餘元月租,倘轉租為買就要額外付利息、管理費等,建議準業主置業前,計算好負擔能力。 《華爾街日報》昨天引述消息人士指,匯豐控股與中國平安保險關係出現裂痕始於數年前,包括平保曾提出派代表加入匯控董事局遭拒,以及平保建議共同開展新業務,但計劃最後沒取得太大進展。

公司

第二,若法庭認為轉讓物業的價值超過一方如女方有權獲得的總額,女方可能要向男方支付一筆款額作為補償。 第三,如轉讓的物業仍有按揭,而雙方都未能即時償還按揭貸款餘額時,轉讓前要先得到承按人如銀行的批准,而持有物業的一方要負責償還餘下按揭貸款。 而如聯名人遇到財務問題,被債主入稟追討,需要被銀行收樓,或被財仔入紙申請破產,在分權共有的情況下,只得該位聯名人的業權會受到影響。 而該聯名人遭財務公司拍賣業權的份額,市場稱之為「半契樓」或「碎契樓」。

業權問題: 雙方已花三百萬訴訟費

若不幸招致任何損失,概與本網頁及相關作者與受訪者無關,本網頁概不負責 業權問題 。 假如長命契的業權持有人,希望將他在物業中享有的權益,交給後人來繼承,可找律師為他做一份瓜份業權的契據,並向其他的業權持有人發出通知,繼而將瓜分契據登記在田土廳的紀綠冊。 長命契下,若有共有人離世,物業的全數權益便會全部歸其他共有,不用辦理承辦手續。 業權問題 而共有人也不可以用遺囑的方式,將物業的權益傳給所指定的受益人,因此可避免一些遺產爭議。 如果身故人士持有物業,或是部份物業業權,其遺產繼承人未必一定可以承繼身故人士的業權。 尤其要留意,如果身故人士是以聯命方式持有物業時,身故人士的物業權益未必由遺產繼承人承繼。

立法會於二○○四年七月通過《土地業權條例》(第585章)(《條例》),並指出政府須在《條例》實施前就若干有待解決的議題進行全盤檢討。 政府一直致力與各持份者協商,以期就《條例》的早日落實達成共識。 其實,大廈外牆及天台等業權爭拗,起因大多離不開一個「錢」字。 業權問題 若有潛在商業價值,可登廣告或作手機發射天線,租金動輒逾億元;相反,若不具商業價值,且還出現外牆滲水或石屎剝落等情況,則業主需承擔龐大維修費。 最後,有機會出現債務問題,因為任何一方都可以將物業向財務機構申請貸款,假設申請貸款後而將來未能還款,財務機構會向所有物業持有人追討債項,甚或釘契收樓。 會以樓價成交價的的轉讓權益對應舊印花稅率計算,如成交價為600萬元,計劃印花稅會以成交價600萬的一半權益作價即300萬,對應稅率為1.5%計算。

業權問題: 分權共有可轉讓業權 聯名人被入稟自己不受影響

銀行亦會按慣例派人到場視察,觀察物業有否機會涉及僭建問題,才決定是否批出按揭。 丁屋樓花即興建中的丁屋,因未取得滿意紙 (亦稱完工證),所以未能透過補地價轉讓。 未補地價的丁屋沒有業權,買了也不受法律保障,遇上工程爛尾或貨不對辦投拆無門。 建議由專業人土例如由律師及認可土地測量師查核批地文件,評定花園或天台是否入契,可否連同物業一起出售。 由於同一土地或有多份註冊文件,單憑查冊未必足夠釐清業權,所以最好委託專業人土處理。

  • 就算最終成功批出按揭,一旦外國人失蹤,銀行便會向香港人追數,與外國人聯名前要三思。
  • 要找出物業的真正市價,業主可向銀行或公證行申請物業估價,以最低者作為內部轉讓售價。
  • 本處亦與個別持份者舉行簡介會和討論會,就有關建議交流意見。
  • 法官聽取雙方證供後,裁定原告的證供較為可信,並指其說法獲當時雙方簽署的文件佐證。

買樓印花稅是依物業售價或價值來計算,而一般物業售價是由買賣雙方商議而決定。 假設物業成交價為零元或遠低於市價,稅局會自行就物業作出物業估價,然後向業主追討相差之印花稅。 若果理智戰勝情感,議定了業權的分配,例如計劃離婚後,物業由女方接收,可以在離婚前把物業以「買賣」方式「轉名」給女方。 如該物業巿價為800萬港元,餘下200萬港元按揭貸款,即淨值600萬港元。

業權問題: 「2047大限」問題一:所謂買地、買樓,並不是土地「擁有人」嗎?

香港的多層大廈,尤其是組成大型屋苑的多幢大廈,牽涉眾多利益不同的持份者,關乎市民切身利益。 《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條例》)為大廈管理提供一個法律框架,讓業主可根據《條例》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更有效管理大廈。 立法會2007年對《條例》進行了修訂,進一步規範業主立案法團及其管理委員會的運作。 業權問題 至於艾奕康,則於2017年被指在兩項研究工程中挪用政府保密數據,違反合約條款,被罰停標兩個月。 在2009年的公眾諮詢之後,持份者對「強制更正」規則的應用問題意見分歧。

就個別較複雜或共有業權眾多的個案,署方可能會更早展開相關工作。 在這制度下,土地業權是憑藉在業權註冊紀錄上註冊而獲賦予的;但在契約註冊制度下,業權則是藉簽立有效的轉移契約而獲得的。 業權註冊紀錄是物業業權不可推翻的證據,在該紀錄上註冊為擁有人的人是獲法律確認為法律上的擁有人。 一般而言,物業的業權只受影響物業的已註冊事項和凌駕性權益規限。 凌駕性權益指即使沒有註冊但仍會影響物業的權益,例如公眾權利及租期不超過3年的租契(承租人根據該租契即時管有該物業,且租金為在無須支付額外費用的情況下的最佳租金者)。 業權是可藉查閱業權註冊紀錄而確立的事實,無須查考業權註冊紀錄以外的資料,亦無須按照香港現有契約註冊制度的做法,翻查以往的業權文件才能確定物業的擁有權。

業權問題: 樓宇轉名大法:內部轉讓 3 大竅門,慳稅慳到盡

這種做法是為了避免欠債人在申請破產之前,刻意把自己的資產轉移,從而逃避還債責任。 相反,假若當初按照市價以轉讓契的方式進行近親樓宇轉名,因該項交易乃屬正常物業買賣,交易被視為無效而物業被討回的機會較低。 儘管彌償款額設有上限,絕大部分物業交易將可獲彌償計劃的足額彌償。 根據現行的契約註冊制度,在土地登記冊上註冊為物業擁有人的人未必擁有物業的妥善業權。 其業權可能有瑕疵或不明確之處,或可能受到沒有註冊的申索制約,因而必須翻查有關的業權文件,以核實業權。 業權問題 業權問題 現行制度欠缺業權註冊制度所具備的明確性,而業權註冊制度則會為業權提供更大保證和明確性,並簡化物業轉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