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村臺15 17號平面圖詳細攻略

法團若打算繼續僱用現任的承辦商或服務供應商延續合約,而意圖不進行招標方式,及該服務合約的總額超過二十萬,法團必須藉業主大會通過豁免招標的決議案,業主須同時通過接納該公司提交的合約條款。 若採購或承辦工程的總值超出法團該年度財政預算總開支的20%,管理委員會必須將所有標書提交法團業主大會上議決。 在這情況下,管理委員會不能代替法團業主大會否決收到的任何投標書,亦不可規定業主選取那一間供應商或承辦商,管理委員會只可公開列出各供應商或承辦商的重點資料,比較相關優劣,讓業主在法團業主大會中通過決議。 山村臺15 17號平面圖 根據條例第27條第款引述 ….管理委員會須備存恰當的帳簿或帳項紀錄及其他財務紀錄,並在法團註冊日期起計最遲15個月內及其後每12個月擬備財務報表。 按照條例附表5,管理委員會根據條例第21款釐定的款額(管理費),須以管理委員會根據該指明的期間而擬備的預算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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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審裁處2009年第211號個案,申請人是筲箕灣西灣河街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要求前任主席和司庫交出所有屬於該法團的文件和物品,並要求土地審裁處頒令禁止前任主席在卸任後,仍非法使用主席的身分發出會議議程及通告。 法團指申請人建造的新簷篷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大廈公契,故拒絕支付該僭建物的建造費用,管理公司則稱只是法團代理人,依從法團指示,申請人不應向管理公司申索。 號個案,申請人是雲景道某大廈車位的業主,第一答辯人是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第二答辯人是該大廈管理公司。 山村臺15 17號平面圖 審裁處接納申請人的申請,命令法團向該大廈10樓拆除外牆的業主採取一切合理必需行動(包括法律行動),要求該業主把該單位露台上的混凝土圍牆恢復原狀。 答辯人則爭議該側巷及外牆是否公用部分,並辯稱該側巷的業權已被答辯人以逆權佔有,而該外牆已被拆掉超過12年,根據【時效條例】,法團已無權作出申索。

山村臺15 17號平面圖: 香港入境口岸消息

據中旅巴士官方社交媒體發佈,即日新增三條由深圳灣口岸直達香港的路線,每15至30分鐘一班。 價值低於該年度財政預算總開支20%的報價,管理委員會可於會議中進行決議,通常以價低者得的方式表決,但亦有例外,若決議選取較高價值的報價,管理委員會須在決議案中清晰交代原因,及在會議紀錄中註明。 根據民政事務總署的指引,一般的採購物料、招標工程和服務,如在一萬元至二十萬元之間,須邀請不少於三間供應商或承辦商及取得不少於三份報價;若超過二十萬元或超出法團該年度財政預算總開支的20%,則須邀請不少於五間供應商或承辦商進行投標及取得不少於五份報價。 若採購總額在一萬元以下,雖然「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沒有規定報價的數量,但通常有兩份報價,才能作出價格比較。 山村臺15 17號平面圖 在一般業主大會上,必須超過10%的業主出席會議(包括委託代表人數),同時在整個議事過程中不可少於法定人數,在任何法定人數不足的情況下通過的決議案都屬無效。 管理費是用作大廈管理開支的管理基金,由法團或受委託管理人代表所有業主持有,通常以公契所分配的業權份數按比例分擔,業主須在每月月初準時預繳該月的管理費,業主須明白法團或受委託管理人沒有足夠的管理費便沒法合理地履行管理職責。 互助委員會是由民政事務專員批准成立的「業主及住客組織」,目的是團結住戶及推動睦鄰互助精神,並協助執行大廈管理工作,由於互助委員會不是法人團體,因此沒有法定權力。

管理處職員到場視察時,發現兩個單位之間有一幅分隔牆被拆除,法團認為該分隔牆的結構部分屬於該屋苑的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所指的公用部分,而答辯人在未得到法團的同意下拆除該分隔牆,違反了該公契及條例的相關規定,在多次警告答辯人無效下,法團於是入稟土地審裁處。 高等法院2009年第2256號個案,申請人是銅鑼灣堅拿道東1至2號某大廈地舖兼中層單位的業主,答辯人是該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 山村臺15 17號平面圖 法團於2008年以代表全體業主名義把大廈外牆出租,供廣告商懸掛大型招牌,而申請人向法院提交2005年的買賣合約,當中明文列出發展商把單位連帶外牆的張貼權一併轉售,要求法院聲明他享有不受干擾的自由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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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由法團藉業主大會進行填補,獲委任填補空缺的人,其任期會跟其他在任的委員一樣,直至管委會換屆時全體委員卸任為止。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運輸及房屋局,〈灣仔發展計劃第二期道路工程獲授權進行〉[新聞稿],2009年5月22日。 〈建議讓商業直升機公司共用位於香港會議展覽中心的政府直升機坪〉,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2009年5月。 山村臺15 17號平面圖 在維港兩岸遍尋用地後,當局最後在東邊街北西區公園體育館海濱覓得一幅合適用地,可是中西區區議會在2004年5月反對在該區興建直升機場的建議。 政府就會展東北角興建直升機場,以及應否與商業直升機公司共用一個直升機場,自2005年起多次諮詢公眾,期間灣仔區議會重申反對該計畫。

山村臺15 17號平面圖: 灣仔住宅出售樓盤

管理公司須經常檢討人力資源分配及給予管理員清晰的指引,維持保安管理運作正常,於各通道放置巡邏簽到簿,所有通道門閘須保持常關,並確保裝置的保安系統操作正常,包括防盜警鐘系統、閉路電視系統、對講機系統、及最流行的智能卡系統等。 法團的責任就是全體業主的責任,故管理委員會須認真處理違法問題,若法團因以上情況引起訴訟,應僱用律師提供專業法律意見。 其實,個別業主亦可考慮為自己的單位購買家居保險(合約連同第三者風險保險項目)。 以750呎以下的單位為例計算,每年保費大約700至900元,平均每月只須大約幾拾元,便可全面保障自己的單位,以免因自己的單位發生事故引致賠償,例如漏水浸壞其他單位或公用設施、窗門或冷氣機脫落墜街等等而引致的第三者風險賠償責任,藉保險可減輕無法預知的經濟負擔及損失。 山村臺15 17號平面圖 政府已於2008年修訂【建築物條例】,引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新制度於2010年12月31日實施,按其性質、規模、複雜程度和風險度分為三個級別,當中有118項建築工程納入為小型工程,毋需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圖則和書面同意便可展開工程,減省許多繁複程序。

  • 黎先生否認曾經要求申請人做該大廈單邊的三角防水線工程,他指出該大廈四邊都有牆線,他沒有理由只要求申請人做單邊的牆線,而且他認為三角線只有裝飾用途,並沒有防水功能。
  • 答辯人又爭議,在召開業主大會前,法團並沒有依照該公契及或【建築物管理條例】,將有關的開會通告派達答辯人,導致答辯人沒有機會出席該大會,所以認為有關的議決無效。
  • 申請人在大廈外牆鑽鑿及安裝一道門,明顯是企圖在大廈的外部裝配或附上物件,而申請人從來沒有獲得大廈管理人或法團的書面允許,准許他進行外牆的有關工程。
  • 既然法團已有初步跟進行動,現階段無須命令法團去拆除鐵棚,但法團有責任繼續跟進事件。
  • 廣義的物業管理,是指一切為物業擁有者或經營者提供的專業管理服務,並按照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的要求,向委託人提供妥善的物業管理服務,使物業發揮最佳的使用價值及經濟效益。

法官判決撤銷申請人要求她5個車位從1998年10月21日至2010年10月20日多付的管理費,但法團須支付申請人5個車位從2010年11月至2011年4月多付的1,200元管理費,法團亦應從2010年11月份開始,改按公契規定,以第一附表註明的份數計算管理費。 另外,懸掛招牌的商戶須事前獲得業主立案法團批准(如未成立法團則須獲得公契管理人批准),當然必須符合大廈公契的規定。 山村臺15 17號平面圖 懸掛招牌的商戶必須為該招牌的工程及日後發生意外的風險購買保險,業主立案法團應先向有關部門查詢,及事前向律師尋求法律意見。 區域法院傷亡訴訟2010年第1580號個案,原告人是旅行社東主,被告人是灣仔軒尼詩道427至429號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及管理公司。

至2003年,香港房屋委員會為兩幢大廈進行樁柱補救工程, 在大廈地下挖開土層,在原樁柱旁加入迷理樁加固地基,房委會認為樓宇安全程度可以接受。 法團的兩位證人又向法庭指出,管理費包括清潔費,但法團與清潔公司的合約只包括整幢大廈的一般清潔,並不包括每天清理地舖商戶的商業餐飲廢料,事實上,其他商戶都自行處理廢料或聘請清潔工人處理。 法官接納法團與清潔公司的合約並不包括每天在天井處理商業廢料,而是每星期清理一次。 法官亦接納法團一直要支付額外的清潔費,去處理答辯人每天在天井丟棄的商業廢料。 山村臺15 17號平面圖 法官認同法團的兩名證人所說,自2008年才開始發出勸喻及口頭警告,於2008年9月20日發出書面通知,警告答辯人假如不立刻停止把商業廢料丟棄在天井,會從2008年10月1日開始向他收取每月600元的額外清潔費。 之後,法團亦有發出其他書面警告及律師信,並向他追討已引起的額外清潔費,但答辯人指他忙於應付生意,無暇處理該些信件。 聆案官分析,在擬提交抗辯書中,法團沒有否認大廈天台或外墻為15B單位的滲水源頭,顯然法團有理由相信滲水源自天台,否則無需事後在大廈天台進行防漏工程。

2005年之前,該大廈35-37號只有一個業主立案法團,當時有業主認為,既然大廈有兩份公契,應該有兩個獨立的法團。 一些業主(包括申請人)於是入稟土地審裁處,申請解散當時的法團管理委員會及委任申請人作為臨時管理人。 土地審裁處於2006年1月21日批准申請,35號和37號兩個業主立案法團最終順利產生。 盧先生在第265號個案提出,法團於2012年8月4日舉行特別業主大會所使用的委任代表的文書(委託書)不符合條例,申請法庭頒令特別業主大會當日所有決議無效。 山村臺15 17號平面圖 申請人指,由於發電機房的溫度熱漲冷縮而令天花產生裂縫,故水從洗手間引入;而洗手間地台屬結構層,屬公用部分,責任應屬法團。 既然申請人對一樓洗手間負有維持「修葺妥善及狀況良好」的法定責任,他違反這責任而引致發電機房的天花有嚴重損失,需負賠償責任。

山村臺15 17號平面圖: 樓盤在相同大廈

法官亦不相信會議當晚會無原無故,業主會互相推撞,而引致大會不受控制,非休會不可。 即使當晚有發生過前任主席所述的事情,前任主席亦不能單方面宣布休會,因為休會應是大會的決定,不應是主席一人的決定,如果有需要休會,大會是須要進行投票來作出決定, 因此,無論當晚是否發生爭吵和推撞,前任主席亦無權單方面宣布休會。 根據該條款所指,即公用部分有關的法律責任必須由法團全體承擔,而不能針對主席或個別委員。 申請人指招牌是租客(霓虹光管公司)安裝的,不應向他本人追究,他認為法團應控告租客而非業主,及法庭不應向他發出押記令。 山村臺15 17號平面圖 但兩次要求上訴均被駁回,法官指該大廈公契第10條明示,業主要為租客遵守該公契第9 條而負責,所以即使審訊時,法官已關注申請人是該單位的業主,但判案的結果都是一致,按照該大廈公契,就算租客應向業主負責,這仍然不會令申請人作為業主,而不須向法團負上法律責任。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2010年第1309號個案,申請人是業主,同時又是某霓虹光管公司的經營者,答辯人是旺角亞皆老街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案情指申請人違反大廈公契,在公用地方的外牆安裝招牌,因而被土地審裁處裁定,須拆除招牌及付法團訟費。

〈67GI-在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旁發展政府直升機坪〉,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工務小組委員會,2009年6月10日。 按照灣仔發展計劃第二期的道路規劃,日後博覽道東巴士總站將會拆卸,永久併入灣仔碼頭公共運輸交匯處。 規劃署「灣仔北及北角海濱城市設計研究」有意將會展新翼巴士總站連同其對開的博覽道東封閉,作擴建金紫荊廣場之用。 山村臺15 17號平面圖 為配合灣仔北P2路(龍和道)及相關道路於2018年6月18日通車,介乎會議道與龍和道之間一段博覽道東,由2018年3月15日起改為納入菲林明道。 除此以外,毗鄰金紫荊廣場與會展新翼巴士總站的博覽道與博覽道東交界處,亦已改建為迴旋處。

法官認為,該大廈公契第 3條指明須按個別業主在該大廈所佔份數的比例來分攤。 法官認為現屆管委會應盡快開會,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和公契的要求,取消第二屆管委會2011年1月14日的決定,並按照各業主所佔不可分割份數的比例來確定需繳付的款額,並訂定繳付的時間和方式。 申請人認為,2008年7月30日業主大會議決的分攤方法,由業主大會投票通過,符合法律效力。 山村臺15 17號平面圖 她對第二屆管委會的通告感到無所適從,第二屆管委會沒有再尋求專業意見,自行解釋公契,處理手法令人混亂,缺乏可信性。 她希望土地審裁處能就她對管理費分攤方法的疑問,作出合理的裁決及頒令如何執行。 該大廈位於薄扶林道35至37號,有兩份公契,一份適用於薄扶林道35號(即B及C座),另一份適用於薄扶林道37號(即A座)。

土地審裁處2010年第49號個案,申請人是香港英皇道6至8號某大廈5樓某單位業主,答辯人是該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 申請人向審裁處申請頒令要求法團向該大廈10樓某單位採取行動,要求該單位的業主還原被其拆除露台上的外牆。 5樓單位業主認為,10樓單位業主把外牆拆除及改建成玻璃窗,是違法行為,亦違反了該大廈的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法團是有責任採取一切合理必需的措施管理該大廈公用部分,由於法團沒有採取任何行動,所以申請人向審裁處提出一項強制令的申請,要求法團立即採取行動。 法官指申請人作為一名業主,要求法團作進一步行動,以保障公共利益,是合理的要求。 再者,在申請人提出申請之前,已經透過律師向法團發信,要求他們採取行動,而法團並沒有作任何回覆,雖然該餐廳現已結業,但在考慮訟費時,利益歸申請人,法官裁定申請人可得回有關申請禁制令的訟費。

近馬師道天橋之告士打道東行最外行車綫,由1992年1月21日起完成擴闊工程,從而增加通往北角和東區海底隧道的行車綫至兩條,有助將車龍縮短,紓緩交通擠塞情況 山村臺15 17號平面圖 。

法團主席周先生指,曾邀請申請人出席會議解釋該報價單,但申請人在2010年12月13日致電給當時的大廈管理員區先生,表明不會出席會議解釋,也不再追討該報價單上的工程費用,區先生為免申請人出爾反爾,於是將該電話內容作了一個書面記錄。 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11年第1423號個案,申請人劉先生以興大利工程公司商號跟英皇道614至628號的業主立案法團簽約,為該大廈天台及頂層8個單位內外牆做防漏工程。 答辯人是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和黎先生,黎先生是當時法團副主席及防漏小組組長,負責代表法團與申請人聯絡,跟進工程進展。 山村臺15 17號平面圖 申請人在2011年4月13日入稟法院,追討他聲稱替該大廈施工的三項附加工程費用,總數為186,000元。 法官裁定,由於該大廈公契條文並沒有指明各業主繳付特別基金分攤的比率,因此各業主就特別基金的支付,須按【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2條,即按各單位的業權份數分攤。 法官判法團勝訴理由為: 1) 逆權侵佔的其中一個要素是侵佔人有意圖擁有侵佔的部分。 答辯人的答辯理由是他從1968年頂讓該公用部分後,一直佔用該公用部分超過二十年,根據【時效條例】構成逆權侵佔,所以法團無權收回該公用部分。

雖然該單位業主其後於2009年3月已將閉路攝錄系統及掛牆燈拆除,但該單位業主未有將受損的牆面及天花恢復原狀,在法團提交的相片中明顯見到牆磚及天花出現多個釘錘刮花及破損部分,法團要求該單位業主必須將牆磚及天花恢復原狀。 法官相信前任主席以為當日會議無效,才繼續以主席身分發出會議議程及通告,而現時並沒有證據顯示前任主席和司庫在本案裁決後,會拒絕交出所有屬於該法團的文件和物品,以及會繼續以主席身分發出會議議程和通告。 業主立案法團在私人大廈的日常管理中,角色非常重要,它代表所有業主管理樓宇基金(即管理經費)、樓宇的公用地方和執行公契條文。 為確保市民能聘用合資格的承建商公司或個別從業員進行小型工程,屋宇署已於2009年12月30日開始接受小型工程承建商公司申請,而個別從業員亦可申請註冊成為第三級別的小型工程承建商。 山村臺15 17號平面圖 業主在置業時,須先了解住宅的開放式廚房是否合法,以免購買了違規建築的單位。 若對開放式廚房的單位有疑問,應事先請教專業的認可人士或註冊工程師,及向律師諮詢意見。 2011年3月20日,一個本地旅行團到灣仔合和中心午膳,當團友使用一條8米長扶手電梯上酒樓時,站在最前的一位80歲老人家突然站不穩向後跌,壓向其後的老人家,如骨牌般往下跌,意外造成5位老人家和1位女童受傷,須送院治理。

在2012年8月16日會議上,黃先生以主席身分向管理委員會報告,保險公司已同意支付128,666.66元。 其後,申請人在2013年3月15日向法團支付了126,333.34元,但明言這是為了盡快解決問題,好讓工程盡快進行,申請人將保留權利,日後討回不合理而多收的款項。 山村臺15 17號平面圖 土地審裁處2013年第306號個案,申請人是灣仔太和街10至20號某大廈的一樓全層6個辦公室單位的單一業主,答辯人是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代表法團的黃先生自2003年起一直任法團管理委員會主席,直至2013年業主大會改選未能當選為止。

60年代末,海岸線從告士打道再向外推移;不過,道路以北的新填地空置了好一段時間才得到發展。 門牌一號的香港演藝學院,於填海工程完成十多年後始成立;位於演藝學院對面的美國萬通大廈(現為中國恆大中心),填海前是臨海而建的英國海軍俱樂部。 至於填海得來的36公頃土地,其時政府為舒緩人口壓力,就在這片土地上蓋了360座四層高唐樓,井然有序。 山村臺15 17號平面圖 座落門牌123號的灣仔警署於1932年啟用,同樣樓高四層,採用新古典式對稱U型及流線型設計,警署內的傳統壁爐、樓梯、門窗及窗框,充滿三十年代建築物特色。

兩個法團起初一同聘用同一間管理公司管理大廈,後來因意見不合,管理公司辭職不幹。 關於【建築物管理條例】第40條,裁判官相信立法用意,是容許管理委員會在急切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單方面向裁判官申請手令,以進入有關的處所。 裁判官留意到該條文並沒有訂明,如果業主拒絕管理委員會進入有關的處所是否有懲罰,也沒有說明反對手令的業主有什麼渠道可以申請撤銷手令。 相信這不是立法時的遺漏,而是第40條的作用,只是使管理委員會在緊急情況時,可以藉手令破門進入而不會觸犯刑法。 山村臺15 17號平面圖 按理,無論法團是否獲得保險賠償,申請人需賠償受害人的責任及數目,不會有絲毫改變或減退,唯一可能改變的,是追討的權益,隨保險公司已賠償的多寡由法團而轉移到保險公司,但保險公司若要追討,亦要以法團名義進行,這個是一般保險法律的原則。 至於因遲緩而引發保險公司不接受賠償責任,苦主是大廈各業主(當然包括身分為業主的申請人),但申請人作為侵權人,無權要求因此而減少賠償,不然保險的利益便由投保人轉移至侵權人,這是不合邏輯的,亦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