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法例2024必看攻略!(小編推薦)

若政府能針對每位申請興建丁屋的原居民,收取一定比率的丁權稅,這能有助減低原居民申請意欲,讓土地還歸於大眾市民,解決急切性的房屋不足問題。 林鄭月娥早在2007年就曾經提出,可以借2047大限為政策窗口,去修改一些不合時宜的政策。 因為《基本法》保障原居民權益及香港生活方式50年不變,直至2047年。 由於只有18歲以上的男性新界原居民才可以申請丁地建丁屋,故最後一批可享丁地權利的男丁最遲要在2029年出生,到2047年剛好18歲合乎申請資格。

丁權法例

丁權擁有人在申請建丁屋前,要作出法定聲明,聲明在申請期間,並沒與他人達成出售丁權協議,或具有該意圖。 若以建屋牌照方式批若在滿意紙發出五年內轉讓,須要補地價;若在滿意紙發出五年後轉讓,毋須補地價。 樓價高企令丁屋買賣轉旺,雖然大多數丁屋是現成購買,但常見的丁權、套丁,飛丁,以至丁屋轉讓問題,買家須要先了解清楚,才能認清權益。

丁權法例: 濫用丁權問題延宕多年 政府須立法嚴懲套丁

普通市民或在劏房中苦等公屋,或在蝸居裏負貸掙扎,而新界男性原居民卻自出生就享有丁權,這其中顯而易見的不平等,難免使市民生怨。 用換地或私人協約購地的方式,雖然確實是1972年才開始的,但這是因爲新界人的自由建屋的傳統權益被拿走,而被補償之故。 在香港回歸後一貫的操作中,以上三種建屋的形式都被視爲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 香港村落均在「鄉村式規劃發展區」,該類土地包括官地和私地。 根據2012年的數據,香港共有3368公頃的「鄉村式規劃發展區」,其中共有1201.2公頃未經批租或撥用的官地,扣除道路斜坡等,尚有932.9公頃官地。 代表郭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早前陳詞指,《基本法》第25 條列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基本法》第 39 條則列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公約條文強調法律禁止任何歧視。

所以在二戰前,英國人沒有發展新界,也沒有在新界推行香港和九龍一樣的法律。 同時,方國珊亦於1995年至2007年向18名男丁非法換取丁權。 要分辨私家土地上的建築物是否已登記,就要地政處的「測繪處」購買「地段索引圖」,確認建築物的位置後,再向寮屋管制組查詢。 部份「寮屋」同時獲批「牌照」,若果有這個情況,則需要跟從「牌照」政策來處理,背後跟「牌照」有繳交牌費、而「寮屋」並不涉及繳費有關。 第一,究竟上蓋建築本身是「私人土地」、抑或「政府用地」。

丁權法例: 私人協約批地和換地亦屬合憲

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成員李永達憶述制定基本法時,對於「丁權」是否傳統權益的爭議很大,故此以模糊的「合法傳統權益」表述。 《香港01》的報導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指出沒有法律文件清楚列明《基本法》所提及的「傳統權益」將「丁權」和「丁屋」包括在內。 鄉議局歡迎裁決,指出丁屋審批速度越來越慢,判決確立丁屋政策合法合憲,促請地政總署回復正常審批速度,政府應該認真商討如何理順丁屋政策,善用土地有助促進北部都會區發展。 丁權法例 鄉議局希望政府,在鄉村範圍適合發展的土地,以新界原居民合法權益為基礎,提供更多發展空間,例如提高發展密度等,以發展丁廈或城中村等。 鄉議局認為,判決後對新界及鄉村土地進一步釋放持樂觀態度,又指出鄉村土地大約有3,400公頃,當中不少和已發展土地接近,如果部分能獲准向高空發展,將對發展房屋有好大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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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年,英國向清廷租借新界地區,為籠絡當地居民,容許該條例繼續存在。 此條律例渡過九七回歸,延用至今,其內容雖有過修正,但精神本質並無更改。 香港特區政府按需要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授權後,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締結了百多條雙邊協定;此外,有超過200條多邊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 主管律政司的律政司司長是行政會議的成員,亦是特區政府的首席法律顧問,並負有對本港所有罪案進行檢控的最終責任。

丁權法例: 上訴庭裁定丁屋政策全部合憲 鄉議局促儘快處理私人協約及換地申請

該署主要职责有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和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等。 有840多位義務律師參與的法律諮詢計劃,在九個夜間中心每星期共提供10次服務。 該項諮詢服務設有八條24小時服務的電話熱線,就73項法律資訊提供粵語、普通話及英語錄音講解服務。 香港司法機構是香港司法部門的統稱,負責香港的司法工作。 為了維護司法獨立,司法制度保障司法人員在執行職責時不受政府的行政和立法機關影響。 丁權法例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性法律,關係國防、外交等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內的,須先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以適用於香港,並由特區政府直接颁布实施或在立法會進行本地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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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權司法覆核案,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政府及鄉議會上訴得直,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地」或「換地」方式興建丁屋都是合憲,並駁回長洲居民郭卓堅的上訴。 鄉議局提出的要求是鄉村屋面積應擴大為一千呎,高二十五呎,不需繳交建築物圖則,新界原居民私人土地建屋不須補價,如無私人土地的新界原居民可向港府申請買地。 見 〈爭取四大權益工作報告〉,收入 新界鄉議局:《新界鄉議局年報第十九屆》,(香港:新界鄉議局,1972年),頁21、29。 殖民地政府在租借新界後,第一步進行的行政工作是清查新界土地狀況,包括土地丈量、劃界、業權申報和土地用途,至一九零四年為止。 其中與「丁權」相關最密切的是業權申報(除了有人申報和證明其土地業權外,所有土地均為英王所有)和土地用途(即在「集體官批」地契上的「地段描述」部份,分農地、建築物地段、漁塘等等)。

丁權法例: 終院駁回丁權案上訴 裁定丁屋政策合憲

合和實業主席胡應湘曾建議政府實施「丁權證券化」,讓擁有興建丁屋權的原居民,可以將發展權在市場上自由買賣,以增加新界土地供應。 根據港英時期政策文件及新聞公告,丁屋政策目的在於改善居民生活環境,是為居民提供穩定自主居所的過渡措施。 儘管政府禁止原居民轉讓丁權並限制丁屋買賣,但當前政策僅有五年內轉售丁屋需補回地價,五年後可自由買賣,力度有限。

一般來說,除了綠化地帶及休憩用地之外,均即使土地用途屬「農業」用途,也會獲批建丁屋。 審計署報告指,丁權即根據1972年實施的「新界小型屋宇政策」,新界圍村男性原居民擁有一次免補地價建屋的權利。 首先,丁權本身是一個維持社會穩定的工具,一旦取消,可能會帶來極大的反響,造成的反對力量,對政府長遠的施政會帶來不少的潛在壓力。 其次,丁權是受《基本法》所保護,在「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的大前提下,丁權絕對不應受撼動。 將丁權和發展郊野公園放於對立,絕對是不明智的,如果政府要增加土地資源去解決人口問題,不如先管制,減少內地來港人口更為實際。 代表鄉議局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則指,《基本法》第 40 條中的「合法」,應取決於《基本法》於1990年頒布時,獲法律認可的權益,丁屋政策是當時獲認可的權益之一。

丁權法例: 香港回歸儀式當中,中國升旗手朱濤响…

上訴方對此表示認同,強調《丁屋政策》對女性原居民或非原居民的差別對待並不合理。 雖然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0條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原有合法傳統權益,在香港主權移交後仍然受到保護,但在1997年7月1日前,仍有大量新界原居民向香港地政總署提出興建丁屋申請,令丁屋申請一直積壓。 地政總署擬於2004年4月1日開始實施「新審理丁屋申請程序」,但其後因原居民反對而暫時擱置。

  • 法庭認為第40條是具有主導地位,是針對新界原居民的特定條文,凌駕於基本法第25條、第39條以及人權法案第22條這類一般性的條文。
  • 當局表示,十分關注水貨活動對市民日常生活及環境衞生所帶來的影響。
  • 第一屆立法會于1998年7月1日成立,應屆議員任期為兩年。
  • 當普通市民在嘆息收入增幅未能追趕樓價增幅,另一邊廂男性新界原居民擁有特權,可免補地價在農地興建房屋。
  • 一九二三年理民府公佈《民田建屋補價規則》,規定民田同樣需要補地價,引來新界鄉民不滿。
  • 立法會議員何秀蘭批評政府對丁權買賣視而不見,促請政府加強執法。

有不少人認為,2015年的套丁定罪乃為政府整頓新界的第一步。 但若然政府有心阻截套丁行為,嚴懲套丁乃是應有之義,恢復法定聲明內的丁權轉讓條款更是最簡單、直接的做法,從而加重套丁行為的刑罰及其阻嚇力。 丁權法例 丁權法例 當然,長遠而言,政府亦須加緊調查違法套丁及審查興建丁屋申請的力度,甚至徹底檢討丁屋政策,才能確保土地資源能得以有效、公平地運用。

丁權法例: 香港新視界-香港「丁權案」與《大清律例》

從香港長遠房屋供應政策出發,令香港市民可以安居樂業,特區政府通過全國人大釋法,解決新界土地問題,是必須的做法。 尹兆堅說︰政府不斷描述完全沒有土地,但當我們細心留意,俗話說「大話怕計數」,原來我們有很多土地是數千頃被閒置「曬太陽」。 根本我們不用說「明日大嶼」計劃,政府在處理這個問題時不當。 丁權法例 丁權法例 因此我覺得該案的意義深遠,若結果是能釋放到土地,對香港日後的土地供應幫助是很大的。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尹兆堅回應表示,有關的局面是政府一手造成。 他指出,現時可用作發展丁屋的土地約佔1200公頃,加上棕地和粉嶺高球場用地會提供2600多公頃的土地,不過政府礙於原居民和鄉議局的壓力,一直沒有積極處理。

丁權 指香港新界原居民的男性後人,可獲准一次免補地價在新界建屋的權利。 這個傳統權益,源於1972年實施的「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丁屋政策),受《基本法》第40條保護。 法官指示各方在21日內就法庭頒發的命令提交書面陳辭,暫時郭卓堅和鄉議局均表示打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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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05年新界土地條例》通過後,所有新界土地的情況以當時殖民地政府紀錄作準。 故此,我們可以視一九零五年為整個殖民地時期新界地政管理的開端。 前此的土地狀況,如飲孟婆湯一筆勾銷,一切以一九零五年的紀錄作準。 關於這種「一刀切」政策的由來,可參考 楊少初:〈托倫斯土地系統與英國在新界的土地政策〉,收入 劉智鵬主編:《展拓界址:英治新界早期歷史探索》,(香港:中華書局,2010),頁101至123。

  • 而特定族群享有的優惠政策是否因涉嫌歧視而違憲,就需由法庭來衡量可能涉及的歧視是否有必要、是否正當及是否合乎比例。
  • 但理論上,就算你是出生於市區,甚或外國,仍可向政府申請興建丁屋。
  • 這種「傳統」,是源於清季新安縣地區的風俗習慣(或者是新界鄉民告訴殖民地政府「這是我們的傳統」),這也許是因時勢而在當時作出新的詮釋。
  • 根據港英時期政策文件及新聞公告,丁屋政策目的在於改善居民生活環境,是為居民提供穩定自主居所的過渡措施。
  • 丁權擁有人在申請建丁屋前,要作出法定聲明,聲明在申請期間,並沒與他人達成出售丁權協議,或具有該意圖。

該報告又指出,丁屋政策實施5年後即1977年,已出現嚴重濫用問題。 1973年制訂的《差餉條例》則規定在鄉村範圍內的屋宇,包括丁屋,可獲豁免繳交差餉。 1987年,政府把條例作出修訂,丁屋及村屋需取得由地政處發出的豁免紙後,才可興建。 不過,部分《大清律例》的條例在清朝滅亡後依然繼續在香港通用,這是由於香港割讓予英國之後,基於香港跟隨英國奉行的習慣法,使部分法例在沒有其他法例可供參考的情況下繼續成為唯一的參考對象。 直到1971年,最後一條有關婚姻習俗的法律被香港的成文法取代之後,《大清律例》歷史使命終於完成,從1646年到1971年,歷時325年。 十九世紀英國人不斷沒收原居民在香港島和九龍土地,當1898年租借新界時,一些原居民知道英國又是來沒收土地,就作反抗,並爆發新界六日戰。

丁權法例: 香港傳真:香港丁權案判決罔顧原居民權益

尋日就同史友們介紹到岳飛背上刺字其實唔係「精忠報國」,而係「盡忠報國」先啱,之不過大家對呢件事其實仲存在住另一個誤解,事關岳飛背上刺字其實亦都唔係由岳母親手刺,而係有其他原因,阿史今次就同大家講一講啦… 繼續同史友們介紹一啲有趣嘅歷史謎題,古代嘅宮廷畫師毛延壽嘅故事可能史友們讀書時就已經聽過,傅聞呢位畫師就因為冇收到賄賂而刻意將剛入宮嘅王昭君畫醜,等佢唔會畀漢元帝睇中。 丁權法例 繼續同史友們介紹清朝歷史上嘅一啲趣聞,要知道有「萬園之園」之稱嘅圓明園係清朝嘅大型皇家園林,按照傳統清朝嘅皇帝大多數喺冬天就會喺紫禁城居住、夏天就會到承德圍獵,至於春秋季就會留喺圓明園當中聽政,處理軍… 《01周報》有評論指出,「丁權」制度強調男性子孫的財產繼承權,是傳統中國法律的遺存,是「中華法系」在現代社會裏所留下的一定的痕跡。

丁權法例: 牌照屋不能轉讓

他指丁屋爭議是困擾多年的問題,新界和市區人不應有這些矛盾、撕裂,曾有許多人指為何鄉議局不要求「上面」釋法,但他本人認為經法庭確立新界原居民權益,對香港整體社會有利。 【Now新聞台】新界原居民丁權案終極上訴,終審法院駁回上訴,一致裁定丁屋政策合憲,認為丁屋政策是屬於基本法第40條內訂明的合法權益。 《基本法》第40條指:「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而條文中「合法」一詞是指地政總署行使審批丁屋的酌情權,在公法上的合法性,如此酌情權被合法行駛,丁權便屬合法。

丁權法例: 清朝根本沒有「政府土地」概念

到2021年1月13日,鄉議局最後上訴得直,法庭裁定「私人協約及換地」起丁屋並不違憲,推翻原審法官2019年的裁定。 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形容判決是「全勝」,將令建屋量有增無減。 目的是希望藉興建丁屋,讓原居民獲得環境較佳的居所,因新界當年只有7%房屋是屬於正常的永久性房屋,其餘93%統統是老舊村屋、臨時性房屋甚至是非法搭建物,故准許原居民興建丁屋是迫在眉睫。 有評論認為這反映丁屋只是臨時的恩恤政策,並非承認原居民擁有特權。 新界民政署(現合併於民政事務總署)內部解密檔案指出港英政府當時因為遺漏「無屋住才可建丁屋」的審批條款,變成男性原居民人人可建丁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