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印花稅20245大優勢!(小編貼心推薦)

根據本法律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由於丙單純因繼承(已作分割的情況下)取得住宅單位X的1/3業權,未超過80%,不視為已擁有住宅單位,故將來購入另一住宅單位時,無須繳納“取得印花稅”。 根據本法律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因繼承而擁有任一住宅單位或其權利不超過80%的份額,不視為擁有該住宅單位或其權利。 換言之,只有當甲因繼承而擁有某住宅單位或其權利的份額超過80%,在購買另一個住宅單位時,才須繳納“取得印花稅”。 丙可獲豁免繳納“取得印花稅”,由於甲與丙是直系姻親關係,故根據本法律第九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可獲豁免繳納“取得印花稅”,但仍須根據同條第四款及第三條第一款所指的文件、文書或行為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附同證明文件就有關取得向財政局作出申報,否則不得獲豁免。 特別印花稅 特別印花稅 額外印花稅向所有住宅物業繳收,若該住宅物業由任何以個人或公司名義取得,於 2010年11月20日至2012年10月26日內取得,並在取得後24個月內轉售;或 於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並在取得後36個月內轉售。

標準

劉仕堯又指,措施貫徹簡單原則,因此稅率建議只分兩級,達到易明易操作的作用;同時,措施並非針對自住的居民,因此最長規限年期只有兩年;而且建議設立豁免條文。 「送贈契」是指一個並無金錢代價付出的樓宇轉讓契約,受「破產條例」監管,在轉讓時受到一定限制,故必須要三思才「送樓」給他人。 而有些公司在商業上的交易卻沒有那麼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去納稅,就是在每次達到納稅時間就可以去納稅申報,這就是按次申報。 大家應該清楚知道,印花稅是有兩種申報方式,一種是按次申報,一種是按期申報。 一個人若是代表自己行事,即他/她是物業的名義及實益擁有人。 若不是代表自己行事,即他/她是代表第三者的實益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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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準買家有聯名持有住宅物業,可先「除名」,再以無樓族身份買樓慳稅。 若該物業由準買家與妻子聯名持有,「除名」只需按物業的一半價值;而再買住宅物業則只需以第二標準稅率繳稅。 如果掉轉是「先賣後買」形式換樓,例如買入$800萬物業,15%從價印花稅支出為$120萬,而第2標準稅率從價印花稅支出則只需$30萬(3.75%),這有助減低現金流需求。

支持希望進入房地產階梯的首次購房者:當房地產市場以緩慢且易於管理的速度增長時,更多人可能更容易實現房屋所有權,尤其是對於第一次拼命試圖進入房地產階梯的房主。 在香港,同時也是香港永久居民的首次購房者有資格支付便宜得多的印花稅。 1866年,英國香港殖民政府在所有書面法律文件中將其引入香港。 印花稅在英國統治香港的整個過程中一直存在,甚至在1997年香港對英國的主權從英國移交給中國大陸後,香港特別行政區(SAR)仍然保留。

特別印花稅: 香港印花稅的歷史

但如果你在2012年11月20日沽出物業,你仍跌入「2010年11月20日-2012年10月26日」中「超過12個月-不超過24個月」的範圍內,故需按照成交價徵收5%的稅項。 反觀如果買家選擇遲一天才售出物業,即在2012年11月21日才售出物業,他剛好超出了「24個月內」範圍,也就不用繳交額外印花稅。 之後如果你在2011年9月25日以600萬元沽出,你所需要繳付的「額外印花稅」就是「600萬元X10%」,相當於60萬元。 原因是你會跌入「2010年11月20日-2012年10月26日」中「超過6個月-不超過12個月」的範圍內,故需要按成交價徵收10%的稅項。 當時規定,買入住宅物業6個月以內沽出,稅率為成交價的15%,如買入住宅物業持有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沽出,稅率為10%;如買入住宅物業持有期超過12個月,但卻在24個月或以內沽出,稅率為5%。 計算方法是用「物業交易價格或市值」乘以「稅率」來釐定。

「附加額外印花稅」(即舊稅率與新稅率所計算出的差額)須在修訂條例刊憲之後的30天內繳交。 遺產受益人出售或轉讓其繼承自離世者遺產,就是根據遺囑、無遺囑繼承法律或生存者取得權而取得的住宅物業,可豁免繳納「額外印花稅」。 因此,假如你在繼承住宅物業後24個月或以內(如物業是在2010年11月20日至2012年10月26日期間取得)或36個月或以內(如物業是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將該物業轉售或轉讓予他人,也無須就有關交易繳納「額外印花稅」。 香港物業從價印花稅是劃一稅率,為15%,按交易金額收取。 若獲豁免或另有規定(例如香港永久居民於同一文書內購買不多於一個住宅物業時,名下沒有住宅物業),才可按從價印花稅(第2標準)(即豁免雙倍印花稅)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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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指定豁免之外,新稅率適用於所有個人或公司購買住宅或非住宅物業的交易。 只適用於香港永久性居民購買住宅物業,在簽署「買賣協議」時並沒有擁有其他香港住宅物業,即首次置業的香港永久居民。 偽造本法律所指文件、文書或行為,特別是修改有關日期者,適用《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條至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 本法律設立因移轉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已建成、興建中或正在規劃興建中的居住、商業、寫字樓或機動車輛停泊用途的不動產(下稱“不動產")或其權利而須繳納的特別印花稅,以打擊該等不動產的投機行為。

研究部的一位同事認為這情况接近「防洪閘門效應」(floodgate effect),筆者認為根據香港樓市過往的行為,大調整應是「矮仔落梯式」的拾級而下,而非洪水式下瀉。 如一個人「擁有」某住宅物業的實益權益,或佔有該物業的任何份額的業權,他會被視為擁有該住宅物業。 因此,即使物業是以受託人名義持有,他仍會被視為擁有該住宅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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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如果李小姐是在二零一三年十二月才售出該車位,則須繳納百分之十的特別印花稅。 請讀者留意,筆者作出上述批評,不代表我們看淡樓市,筆者早前已說過,不少閒資會因「抗通脹」而推動市况。 政府辣招已出,再出辣招的機會是很低了;樓價在 2011仍是上升為主,但後市難料。

  • 這裡所指的不動產是指已建成、興建中或正在規劃中的不動產,當中包括住宅、商舖、寫字樓及車位。
  • 額外印花稅須在加蓋從價印花稅相同的期限加蓋,即在買賣協議簽立日期後30天內,若過期繳付,可被罰多達10倍須繳付稅項。
  • 若該物業由準買家與妻子聯名持有,「除名」只需按物業的一半價值;而再買住宅物業則只需以第二標準稅率繳稅。
  • 把住宅物業送贈予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徵稅的慈善機構。
  • 該法案規定,立法生效兩年後政府必須「根據房地產市場」實況檢討是否要延續。
  • 個人名義買賣物業流程會先簽署臨時買賣合約,一經簽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對買家和賣家都有保障。

「額外印花稅」並不是按交易利潤徵收的稅項,而是對文書(即物業買賣協議和售賣轉易契)所徵收的稅項。 特別印花稅 因此,不論出售住宅物業是獲利還是蒙受虧損,均須要按住宅物業的持有期和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市值(取其較高者),徵收「額外印花稅」。 將住宅物業轉售或轉讓予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可獲豁免「額外印花稅」。

特別印花稅: 印花稅是什麼?

額外印花稅稅率由10%至20%不等,按物業轉讓前的持有期而定,於基本印花稅外加徵。 目前除首置人士可獲豁免外,任何購買新物業的買家,均需要繳付劃一為總樓價15%的從價印花稅。 如果是首置人士或手上未持有任何物業的買家,則繼續以舊式累進印花稅制繳稅 (即官方所稱之的「第2標準稅率」,見下表) 。

協議

法律規定,上述情況如果在法律生效後三十天內結算印花稅,便無須額外繳納百之十的印花稅。 為打擊炒賣住宅單位的投機行為,引導房地產市場朝健康及可持續的方向發展,特區政府在二零一一年頒佈了第6/2011號法律,針對短期內移轉住宅單位額外徵收特別印花稅。 鑒於近期商舖、寫字樓及車位的炒賣投機行為亦呈現上升趨勢,為打擊炒賣該等不動產的過度投機行為,特區政府修改上述法律,將徵收特別印花稅的範圍由住宅擴展至商舖、寫字樓及車位。 根據本法律第十六條之規定,本法律亦適用於本法律生效前作出,且未結算財產移轉印花稅的移轉文件、文書或行為,但如在本法律生效後三十日內就有關移轉文件、文書或行為申報結算財產移轉印花稅,則無須繳納“取得印花稅”;在該期間屆滿後,便須按本法律規定繳納“取得印花稅”。 根據本法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由於只有丙及丁在購入住宅單位Y後一年內,出售他們對住宅單位X所擁有的50%業權並作成物業登記,而非甲、乙、丙及丁一同出售住宅單位X的所有業權,便不符合申請退還 “取得印花稅”的前題條件。 在本個案中,兩人須以10%稅率繳納“取得印花稅”,已不符合有關退稅的前提條件。

特別印花稅: 【印花稅解構】額外印花稅SSD 的適用對象 + 稅率 + 計算實例 + 常見問題

早前驚傳青衣大型屋苑「灝景灣」管理公司收錯管理費足足20年,《胡‧說樓市》編輯部花了時間研究過往案例,始發現相關情況隨時發生於你跟我的屋苑之中。 政府不久前公布簡約公屋選址,究竟港、九、新界位置在哪? 如物業持有期為6個月或以內,稅率為20%; 如物業持有期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稅率為15%; 如物業持有期超過12個月但在36個月或以內,稅率為10%。

)的名稱,實際是指從價印花稅在標準稅額與優惠稅額比較下的附加徵稅,於2013年2月引入,適用於購買第二間物業的買家或公司名義買家,200萬港元或以下的交易,印花稅的稅率由100港元增加至交易額的1.5%;其他交易的稅率亦全面增加一倍。 2016年11月4日起,從價印花稅稅率調升至劃一15%,令「雙倍印花稅」實際上已不止多徵一倍稅額。 此種情況下,業主賣樓套現,需要額外支付樓價的5-15%予政府。

特別印花稅: 額外印花稅 (Special Stamp Duty,SSD)

在這種情況下,徵收印花稅會減慢家庭流動性,阻止人們因額外費用而搬家,從而使房地產市場能夠以較慢且更易於管理的方式上漲,並使更多人更容易擁有房屋。 立法會於2014年2月27日制定了《特別印花稅》,自2012年10月27日起追溯生效,以最大程度地減少投機性房地產投資,因為購房者購買住宅房地產的目的是在短時間內轉售以獲取利潤。 從根本上講,印花稅是香港政府對某些文件進行法律確認並繳納給政府的稅(也稱為稅)。 換句話說,當有人在香港購買,出售或轉讓房地產(例如房屋或建築物)時,必須向政府繳納印花稅(稅)。 印花稅,是因應物業利益轉讓文書而徵收,是按照交易所涉的利益價值而計算,普遍稱之為「市值」或「市價」,即使不同交易金額,稅率不同,印花稅仍只按交易金額徵收。 一般的樓宇買賣交易,若在公開市場進行,買賣雙方沒有特殊或親屬關係,交易金額便視作為市值。

  • 他建議,特區政府需持續完善房地產的相關稅制措施,包括重點檢討有關特別印花稅以及檢視澳門居民首次置業的按揭成數是否合理等問題。
  • 由於三人各自擁有的住宅單位相加後的總數為兩個,不符合本法律第十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取得人擁有的住宅單位合共不多於一個),故三人不可獲得退稅。
  • 如舊有住宅物業已簽臨時買賣合約待售,新住宅物業成交期在舊有住宅物業成交期之後,新購物業則不必預繳15%稅金,只需按第二標準稅率繳稅。
  • 至於房地產業前景, 吳在權認為,在短期內未必會有太大的反彈,若行政當局能以創造經濟適度多元的總綱下,在政策、稅務、行政措施等方面有效檢討及調整的前提下,社會資本及金融市場持續優化、盤活社會消費、投資信心增強,相信房地產業界在自強努力下配合,仍可跟隨社會生存下去。
  • 劉仕堯又指,措施貫徹簡單原則,因此稅率建議只分兩級,達到易明易操作的作用;同時,措施並非針對自住的居民,因此最長規限年期只有兩年;而且建議設立豁免條文。
  • 如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廢止或撤銷或在其他方式下未予履行(非因進一步轉售,例如「摸貨」或提名另一買家),繳付該從價印花稅的人士可於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後2年內,申請退回已繳納的從價印花稅。

第1標準從價印花稅向所有取得的住宅物業及非住宅物業徵收,除住宅物業買家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並且在取得有關物業時,沒有擁有 任何在香港的住宅物業,則按第2標準計算。 如獲豁免,將按第2標準稅率計算,或可豁免或減低須繳交的印花稅。 從價印花稅(第1標準) – 正式立法刊憲後,修訂後的第1標準從價印花稅向於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取得的所有住宅物業及非住宅物業徵收。 特殊情況下可獲豁免,如住宅物業買家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並且在取得有關物業時,沒有擁有任何在香港的住宅物業,從價印花稅則按較低的稅率(第2標準)計算。 購買新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如在購入新置物業的售賣轉易契的日期起計,六個月內簽立買賣協議以出售其在香港原有唯一的住宅物業,便可受惠於為「先買後賣」的換樓人士而設的退回稅款機制,即獲退回反映新舊稅率差額的從價印花稅稅款。

特別印花稅: 額外印花稅 SSD:最高20%

以買一般500萬元的上車盤為例,首置買家要交樓價3%的印花稅,即15萬。 特別印花稅 「買家印花稅」在現有的印花稅及「額外印花稅」之上對所有住宅物業徵收,稅率劃一為15%。 「買家印花稅」適用於所有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包括本地及海外公司)購買住宅物業。

特別印花稅: 按揭批核現漏洞 入息不足可連供兩層樓 或涉違法風險【星之谷專欄 – 香港01】

同時獲銀行以及按保成功批核,才取申請到所需的按揭貸款。 一般來說,高成數按揭申請由銀行先批,成功後便轉去給按保批核,但也有些銀行先交由按保批核後才由銀行內部再批。 而不論向多少間銀行申請幾,但按保只會批一次,然其批核結果會適用於所有申請的銀行。 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除獲豁免或另有規定外,均須按新的稅率繳付「從價印花稅」,稅率劃一為物業的售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的15% 。 一、對於在本法律生效前作出的用作取得居住用途的不動產或其權利的文件、文書或行為,如在本法律生效後三十日內就該等文件、文書或行為結算印花稅,則不適用本法律的規定。

特別印花稅: 印花稅 解構! 一文睇晒置業要繳交稅項!

舉例,樓價600萬,出售一半業權,SSD便以300萬樓價計算額外印花稅。 此外,若以送贈方式轉讓、法庭令下轉讓(如離婚轉讓、遺產承辦)、居屋轉名予家庭成員(即使該成員已擁有住宅),均可免繳從價印花稅。 特別例子2:A已有住宅物業,B沒有住宅物業,A和B聯名向C買入另一住宅,樓價600萬元,同樣要付15%印花稅,即90萬元。 任何人若未能於限期前繳付「額外印花稅」,可處以最高達10倍須繳付的「額外印花稅」稅款作為罰款。

公司轉讓形式買賣物業一般指買家以空殼公司購入物業,而有關公司的唯一資產是物業,唯一債務是物業的按揭(如有),這類公司沒有其他實際經營業務。 日後買賣時,不是由業主(即公司)將物業出售;而是股東將公司(持有的物業)以賣股份的形式出售。 第15/2012號法律將第6/2011號法律《關於移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的名稱改為《關於移轉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並於本年十月三十日起正式生效。 法律生效後,針對在結算印花稅之日起兩年內移轉(例如出售、贈與等)不動產或其權利,必須依法繳納特別印花稅。

特別印花稅: 香港住宅及非住宅物業的印花稅率表

有人認為,當按這種方式使用印花稅時,它會減慢家庭的流動性,由於額外的費用而阻止人們搬家,從而房地產市場可以以較慢和更易於管理的方式增長,並得以安居樂業。 ),非香港永久居民及所有公司購買香港住宅,除了繳付一般印花稅,亦需繳付15%的買家印花稅。 當局同時將額外印花稅的稅階提高,並把適用期延長至三年:買入後首半年內出售單位的稅率增至20%;半年至一年為15%;一年至三年為10%。

如有關交易已構成行業或是屬生意性質,即使已繳付「額外印花稅」,賣方仍須就他從交易中所賺取的利潤繳納利得稅。 在上述情況下,甲先生是在24個月內將部分物業的業權轉讓予乙女士。 由於乙女士並不是甲先生的近親,有關豁免「額外印花稅」的條款並不適用。 因此,甲先生在轉易契中加入乙女士成為其中一位承讓人,須按照代表轉讓予乙女士部分物業業權的代價款額繳納「額外印花稅」。 就「額外印花稅」而言,臨時買賣合約是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