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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議庭裁判書以案件敘述部分開始,當中扼要陳述在上訴中裁判之問題,隨後說明裁判之理由,最後作出裁判;須遵守第五百六十二條至第五百六十八條之規定中適用之部分。 二、在上條第二款所指之情況下,裁判書製作人製作合議庭裁判書草案之期間過後,立即將有關訴訟程序列入待審案件之次序表內。 四、基於須審理之問題複雜,裁判書製作人得於十五日期間內製作備忘錄,當中列明須作裁判之問題及解決該等問題之建議,以及扼要指出有關依據,而備忘錄之副本須分發予參與上訴審判之其他法官。 建益大樓平面圖 三、如裁判書製作人裁定,對僅獲賦予移審效力之上訴應賦予中止效力,只要上訴人提出聲請,裁判書製作人須命令發出公函以中止有關執行;公函僅須載有應予中止執行之判決之認別資料。 一、如裁判書製作人認為上訴類別不恰當,須聽取當事人在十日期間內作出之陳述,其後作出裁判,而上訴之繼後步驟按裁定為恰當之上訴類別之程序進行。

三、聲明異議書須以附文方式附於卷宗,且須立即提交予法官或裁判書製作人,以便其作出受理或命令進行上訴之裁判,又或維持聲明異議所針對之批示之裁判;在後者之情況下,得於就聲明異議所作之裁判中命令將其他必需文書之證明附入卷宗。 二、提交有關文件之當事人獲通知該爭執後,得於十日期間內聲請調查證據,以證明該文件之真實性;然而,如屬第一審之案件,則聲請須於就事實事宜之辯論終結前提出。 二、如仍未提起訴訟,則該聲請人須扼要指出訴訟之請求及依據,並指出其欲採用有關證據所針對之人,以便為第四百三十八條規定之目的向此人作出通知;如未能通知此人,而其為不確定人或失蹤人,則通知檢察院;如該人不在澳門而在某地,則通知法官指定之律師。 建益大樓平面圖 六、作出延長答辯期間之聲請並不導致正在進行之期間中止進行;法官須於二十四小時內作出裁判,對該裁判不得提起上訴;辦事處須依據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及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立即將法官所作之批示通知聲請人。

建益大樓平面圖: 當事人進行原則及辯論原則

二、如被傳喚之人拒絕在證明上簽名或拒絕接收起訴狀複本,則司法人員告知其可前往辦事處領取該複本,並將該等情事載於傳喚證明內。 二、傳喚自然人時,收件回執經簽名後,得將信件交予應被傳喚之人,或交予在其居所或工作地方且聲明能將信件迅速轉交應被傳喚人之任何人。 建益大樓平面圖 如分發有錯誤,則重新分發案件,但已作之批閱予以保留;然而,如因案件之分類而引致錯誤,則須將該案件歸入同一裁判書製作人負責之正確類別,並將之從先前不正確之類別中剔除。

三、如當事人拖延委託新律師,其他當事人得向法官聲請指定委託新律師之期間;在該期間內如無委託律師,其效果與開始訴訟時無委託律師相同。 二、有關訴訟之卷宗須併附於最先提起之訴訟之卷宗,但請求間存有附屬關係者除外;在此情況下,附屬之卷宗須併附於其應附屬之卷宗。 三、即使取得人不參與訴訟程序,有關判決亦對其產生效力;但有關訴訟須予登記,而取得人在訴訟登記作出前已作移轉登記者除外。 一、因生前行為而移轉出現爭議之物或權利時,如取得人未藉確認資格此附隨事項而獲准替代移轉人,則移轉人仍具正當性參與有關案件。 三、訴訟代理人對其委託作出傳喚之人有過錯之作為或不作為負有民事責任,且不影響在有關情況下須負之紀律責任及刑事責任。

建益大樓平面圖: 第一百三十一條

答:聲請查封動產須以聲請狀提出,須載明要查封債務人之何動產、該動產為債務人所有之釋明,並切結該動產確屬債務人所有。 2.債務人若為連帶保證人,即無民法第745條規定之先訴抗辯權,則債權人有權選擇就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對主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之財產同時或先後為強制執行。 答:除法律規定不得為執行之財產(如:勞工之退休準備金、退休金及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等)外,其餘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均可強制執行(如:存款、薪資、股票、動產、車輛、不動產等)。 建益大樓平面圖 答:拍定人聲請法院點交不動產時,無庸繳執行費,但債務人不願搬遷時,法院強制點交時,須請鎖匠開鎖或請搬家公司前來時,其費用應由拍定人先行墊付。 答:如果您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聲請執行,法院會裁定移轉管轄,此時,需待您對裁定沒有意見,期間屆滿後,執行法院將卷宗資料檢送管轄法院辦理,如您希望快點執行,得通知原法院院捨棄對裁定之異議,執行法院則可盡快將卷宗檢送管轄法院辦理。

  • 一、如當事人認為因裁判書製作人之任何非單純事務性批示而受損,得聲請將批示所涉及之事宜,以合議庭裁判裁定,但不影響第五百九十五條及第五百九十六條規定之適用;裁判書製作人經聽取他方當事人之意見後,應將該事宜交由評議會裁判。
  • 二、就指定鑑定人一事須聽取當事人之意見,當事人得建議應進行鑑定之人選;如雙方當事人就鑑定人之人選達成協議,則法官應指定該人為鑑定人,但法官有充分理由質疑該鑑定人之合適性或專門知識者除外。
  • 四、以上各款之規定亦適用於法官按第九百九十三條及第九百九十四條之規定審定存在之債務,只要有關批示在編製分割表前已確定。
  • 如被告願意滿足原告之主張,但知悉第三人聲稱具有或有條件聲稱具有與原告之權利不相容之權利者,得於就答辯所定之期間屆滿前,聲請傳喚該第三人,以便其欲提出本身之主張時能為之。

一、不論被聲請人有否作出答覆,法官須裁定是否有理由進行檢查,且在任何情況下均得命令立即或在指定之期間內提供聲請人欲獲得之資料。 二、訂定臨時扶養金之程序步驟,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之;如認為請求合理,則作出判決,命令通知支付有關收益或收入之人或實體將有關之定期給付金額直接交付聲請人。 二、如無人提出反對,或提出之反對被認為理由不成立,法官應作出裁判,並得立即指定日期、時間及地點,以便於其在場下出示有關之物或文件。 建益大樓平面圖 一、如按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聲請召集債權人大會,且聲請人認為應作出和解或達成協議,則須在提出聲請時提交有關方案,並就方案說明理由。 一、提出清償債權或行使權利之要求之期間屆滿後,尚得透過針對債權人提起之訴訟,對新債權以及獲返還或劃分財產之權利作審定,為此須對債權人作公示傳喚,其期間為十五日。

二、法官須命令向應代理被告之人作出對被告之傳喚;如原告一方出現代理人無參與訴訟或代理不當之情況,則法官命令通知應在案件中代理原告之人,以便其在指定期間內全部或部分追認或撤回先前在訴訟中作出之行為,而有關訴訟程序中止進行。 一、如為清償債務之訴訟程序或執行程序正處待決,且已傳喚債務人參與該訴訟程序或執行程序,只要債務人欲存放其認為應給付之金額或物,則應於有關程序中聲請通知債權人,以便債權人在所指定之日期及時間透過書錄收取該金額或物,否則將之存放。 二、如未能以文件證明,則債權人得在請求執行之最初聲請中,提出其他證據,而對該等證據須立即調查;如認為有需要,得聽取債務人之陳述,但不影響被執行人可透過異議反對執行之權能。 建益大樓平面圖 二、上款規定亦適用於當事人在裁判後提出明顯無依據之附隨事項,企圖妨礙該裁判成為確定裁判之情況;在此情況下,本案之卷宗於上訴所針對之法院中繼續進行其程序;如其後變更有關裁判,則撤銷先前在該訴訟程序已作出之行為。 如債務人確已離職,則該移轉命令失效,債權人可再查明有無其他財產後,另行具狀向法院聲請執行,勿庸再繳納執行費。 惟債務人如認為並無債務存在,因債權是否存在並非執行處所能處理,債務人仍須透過訴訟程序尋求救濟,並可依假扣押裁定供擔保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執行。

二、為著第一款之效力,且在不影響可獨立考慮之定期作出給付之情況下,訂定案件之利益值時應以引致原告提出請求之法律關係之總金額為準;但如任意將之分成若干部分以圖達至利用此一特別訴訟程序形式之目的,則對此分割行為無須理會。 四、如提出爭執質疑聲請人之身分或認為導致長期不能作出行為之狀況並未終止,則聲請人須於三十日內證明其身分或該狀況已終止,而被通知之人得於十五日內提出反駁;經調查提交訴辯書狀時所提供之證據及進行必需之措施後,須作出裁判。 二、如所扣押之財產不足以支付上述費用,法官得命令不經提出清償債權要求之程序,而立即對該等財產作清算,但須先聽取檢察院意見;清算之所得須用作支付訴訟費用及有關程序之其他費用。 建益大樓平面圖 二、商業企業主在第一千零四十七條所定之期間內未前往法院提出要求時,債權人方得在該期間屆滿後,以第一千零八十二條a項所指情況為依據,聲請宣告債務人破產。 五、如以第九百二十三條b項為依據提出爭執,則任一債權人得一併提出第三款所指之要求;在此情況下,在訴訟程序中一併進行兩個相連之案件,其一為提出爭執之人與債務人間之案件;另一為提出爭執之人與其餘被傳喚之債權人間之案件。 一、如債權人以第九百二十三條b項所指之依據就存放提出爭執,只要作出存放之人為債務人,則其可就債權人之主張提出反訴,並視乎有關利益值,按通常宣告訴訟程序或簡易宣告訴訟程序中後於答辯之步驟處理。

一、前往法院提出有關要求之人未指出之債權人,最遲得於債權人大會召開會議之指定日期前十五日,單純透過聲請要求清償其債權,並指出債權之來源及性質。 一、在第一千零八十二條第一款a項所指情況下,一旦商業企業主未能履行其某一項債務,應在隨後十五日內,前往有權限宣告破產之法院聲請召集債權人。 三、在隨後十日內,須作出批示規定進行分割之方式;所有仍未解決而與編製分割表有關之問題,均須在該批示內解決;為此,得命令調查必要之證據。 一、按上條規定提出反對或爭執後,須通知就所提出之問題有正當性參與程序之利害關係人,以便其於十五日內作出答覆。 建益大樓平面圖 四、提出待分割財產管理人之更換、推辭或撤職之聲請後,財產清冊程序繼續在被指定之待分割財產管理人參與下進行,直至就附隨事項作出裁判為止。 為作出某一扶養給付而變賣財產,並扣除法官認為能確保將到期之給付得以作出之適當款項後,方命令將執行後剩餘之所得返還被執行人,但已提供擔保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作擔保者除外。 C)如各利害關係人未達成協議,被告應於十日內對請求提出答辯,並視乎案件之利益值,按通常宣告訴訟程序或簡易宣告訴訟程序中後於答辯之步驟處理。

二、即使審理前須先決之訴訟正處待決,如有充分理由相信該先決訴訟之提起僅旨在使訴訟程序中止,或取決於該先決訴訟之判決之訴訟已進行至相當階段,以致中止訴訟程序所造成之損害大於所得之利益者,則不應命令中止訴訟程序。 三、如審理被告之請求須採用之訴訟形式有別於審理原告之請求所採用之訴訟形式,則反訴不予受理;但因請求之利益值不同而導致須採用不同訴訟形式者,或法官依據經作出必要配合之第六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許可反訴者,不在此限。 二、即使上款所指之裁判已確定,仍得於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作出召喚;在獲准召喚後,已消滅之訴訟程序視為重新進行,但原告或反訴人須負責繳納先前被判處之訴訟費用。 二、不論應被傳喚之人身處何地,訴訟代理人得於起訴狀中聲明有意由其本人、由另一訴訟代理人,或透過依據第一百一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認別身分之人促成傳喚;如採用其他任一方式後仍未能成功傳喚,訴訟代理人亦得於其後聲請負責促成傳喚。 建益大樓平面圖 如因應被傳喚之人一段時間內不在澳門而在某地,且無人能將傳喚迅速轉達應被傳喚之人,以致不能依據以上數條之規定作出傳喚,則按實際情況採用認為屬最適宜之方法,尤其是以郵遞方式將有關文件寄往其所在之處作出傳喚或待其返回後作出傳喚。 一、如未能以郵遞方式傳喚,則透過司法人員直接與應被傳喚之人本人接觸而作出傳喚;傳喚時須將第一百八十一條所指之文件以及載有該條所指事項之通知書交予應被傳喚之人,並作成傳喚證明,交予被傳喚之人簽名。

一、未作分發或分發不當並不導致有關訴訟程序之任何行為無效,但任何利害關係人得最遲於終局裁判作出時,就該等情況提出聲明異議;對該等情況,亦得最遲於終局裁判作出時依職權予以彌補。 一、如法律要求檢察院作為輔助當事人參與訴訟,而檢察院未獲給予卷宗作檢閱或查閱,則只要應由檢察院輔助之當事人已透過其代理人行使其在訴訟程序中之權利,檢察院未作檢閱或查閱一事即視為已獲補正。 建益大樓平面圖 三、如傳喚方面出現之不當情事為所指定之防禦期間較法律規定之期間為長,則應容許在所指定之期間內作出防禦行為;但原告已請求重新按規定傳喚被告者除外。

二、如有合理理由,得在破產程序之任何時刻,透過依職權或應破產管理人或任何債權人請求而作出之裁判,終止發放生活費。 二、如因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或有限公司前往法院提出要求而宣告其破產,則就前往法院提出要求一事並未投贊成票之股東得透過異議反對宣告破產。 E)死後被宣告破產之人或在可透過異議對判決提出反對之期間屆滿前死亡之破產人之配偶、繼承人、受遺贈人或代理人。 B)對計算法定多數曾有影響之債權人係因債務人或第三人之欺詐而接納和解,且在認可和解之判決確定後一年內提出撤銷和解之請求。 建益大樓平面圖 一、大會得指定一名或一名以上債權人監察和解之執行情況,而該等債權人得在認為有需要時審查受和解約束之債務人之帳目紀錄。 凡未聽取債務人陳述或未向其作出通知,均不得公開破產程序之卷宗;破產程序之卷宗內涉及司法機密之部分不得公開。 如清算人指稱不能對公司或合夥之全部資產作清算,且法院在聽取股東或合夥人陳述,以及作為公司或合夥之債權人而其債權仍未獲清償之人陳述後,認為不能消除清算人遇到之障礙者,則適用上條之規定。

  • 二、如屬以口頭作出並轉錄於卷宗之批示或判決,而當事人於作出該批示或判決時在場,或獲通知於作出該等行為時到場者,則上述期間自作出該等批示或判決之日起進行;如當事人不在場或未被通知到場者,則該期間依據上款規定進行。
  • 三、即使取得人不參與訴訟程序,有關判決亦對其產生效力;但有關訴訟須予登記,而取得人在訴訟登記作出前已作移轉登記者除外。
  • 二、如定出日期未能依據上款規定為之,而訴訟代理人因另一項已定出日期之法院工作而無法到場者,則應於獲悉出現此障礙後五日期間內,將該事實通知法院,並與其他有關之訴訟代理人作必需之聯絡後,向法院建議其他日期以供選擇。
  • 上條所指之聲請提出後,須傳喚第三人,以便其於給予被告作出防禦之相同期間內提出其主張;傳喚時須將起訴狀之副本交予第三人。
  • 一、如就相同財產有多於一個執行程序正處待決,則就該等財產較遲提出查封之執行程序中止,且提起此執行程序之人得於較早提出查封之執行程序中要求清償其債權;如查封須登記者,則以有關登記決定查封之先後。
  • 二、提出該清償要求須以可執行之名義為依據,且須於被傳喚後十五日內提出;但檢察院得於二十五日期間內提出清償公鈔局之債權之要求,而該期間自作出第七百五十五條第一款c項所指之傳喚時起算。

答:第三人公司收取扣押令後,如債務人仍在職且有薪資債權可扣押,應待法院核發移轉命令或收取命令予第三人後,再由第三人公司依該移轉命令對債權人給付或由債權人向第三人收取。 答:逕以書面向法院聲明異議,敘明債務人已於何時離職且無可供扣押之薪資債權,可於本院隨扣押令提供之例稿格式勾選記明後函覆本院即可。 建益大樓平面圖 答: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調取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

建益大樓平面圖: 聲請人須承擔責任之特別制度

二、只要基於具體情況認為屬適宜者,即使未聽取聲請所針對之人陳述,法官亦得要求聲請人提供適當擔保,作為准予採取保全措施之先決條件。 一、主訴訟在代任法官參與下,依程序繼續進行;然而,就對法官有所懷疑之情況作出裁判之前,不得作出清理批示或終局裁判。 二、如未能即時提供用作證明聲請拒卻時所陳述之事實之文件或證明有關答覆中所陳述之事實之文件,而法院院長認為出現延誤屬合理者,得於其後接納該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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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付有關之物後,如命令作出交付之裁判被廢止,又或由於其他原因,先前之占有人恢復其對該物之權利者,則利害關係人得聲請發出命令狀,以便其獲返還該物。 三、如屬不動產,則司法人員將該不動產之占有權交付請求執行之人,並將倘有之有關文件或鑰匙交予請求執行之人,以及就請求執行之人對該不動產擁有權利一事通知被執行人、承租人及任何持有人。 對交付動產或提取變賣之所得前提起物之返還之訴而事先未有申明權利之情況,上條之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之。

二、由多於一人負責代理時,即使為共同代理,傳喚或通知其中一人即可;但不影響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適用。 二、分發結束後,法院院長須覆核法院書記長向其呈交之分發登記簿冊及有關卷宗或文件;如其認為紀錄無誤,則簡簽之。 如一行為屬無效,而應作出該行為之期間已過,則不得重新作出該行為;但就有關不當情事不可被歸責之當事人因重新作出該行為而得益者除外。 一、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其他當局致送予澳門法院之請求書,得以任何途徑接收,但適用於澳門之國際協約或屬司法協助領域之協定另有規定者除外。 建益大樓平面圖 一、負責有關卷宗之辦事處司法人員應在其未簽名之各頁上簡簽;法官亦須在與其所參與之行為有關之各頁上簡簽,但無須在已簽名之各頁上再簡簽。 一、訴辯書狀提交時須一式兩份;如訴辯書狀所針對之人多於一名,須按利害關係人之人數提供相應數目之複本,但各利害關係人由同一訴訟代理人代理者除外。 四、日期及數目得以阿拉伯數字表示,但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權利或義務之表述時除外;然而,作出更改聲明時,經塗改或訂正之數目應以大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