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202415大著數!內含公共設施保留地絕密資料

另94年5月1日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函文內須敘明已踐行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3點第2、3項規定後再據以申辦。 安桓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黃若盈則指出,許多「未被徵收的私人公保地」,像是公園、綠地、廣場及道路等用地,由於遲遲等不到政府徵收或開發,加上使用上又有限制,最後不是選擇放著養蚊子,遭到鄰居占用,就是地主自己興建與規定不符的建物,因而形成公保地長期有違建或被占用的情形。 如該私人或團體無力經營或違背原核准之使用計畫,或不遵守有關法令之規定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通知其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即予終止租用,另行出租他人經營,必要時並得接管經營。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根據都市計畫法,「公設保留地」是指被劃設為道路、公園、港埠、綠地、學校及機關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一九八八年政府修正通過「都市計畫法」,刪除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期限,加上地方政府缺錢,造成許多公設保留地歷經數十年仍無法徵收。

公共設施保留地

第二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公共設施保留地)除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擬有開闢計畫及經費預算,並經核定發布實施者外,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辦法自行或提供他人申請作臨時建築之使用。 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被徵收而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依2/1000計徵地價稅外,統按6/1000計徵地價稅。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 新聞稿

此時,受贈人得以受贈財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贈與稅款。 「公共設施保留地」– 直系血親及配偶,因繼承及贈與移轉免徵遺產及贈與稅,故被繼承人身故或重病,其名下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可直接抵繳遺產稅,亦可直接贈與妻及子女,或直接繼承,日後如經政府徵收,子女可直接取得乙筆合法之收入。 雖然財政部於規定,購買公共設施土地捐地,必須以「實際交易價格」向國稅局申報,節稅空間已減少,但因部分縣市仍有「捐贈公共設施可增加建築樓地板面積」的規定,因此還是有誘因。

  • 簡單來說,不是屬於都市計畫內的土地,也有它所屬的各種分類,且各有不同的容積率與建蔽率,以及各種適用的開發標準。
  • 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屬於私有而無法協議收購者,應備妥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收買之。
  • 「公共設施保留地」簡稱「公保地」,是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列冊或都市計畫書規定有案,「留待」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使用,但尚未徵收的「公共設施用地」,不過即使政府尚未徵收,土地持有者卻也必須提供給大眾使用。
  • 若屬都市計畫範圍外土地,應先由需用土地人至現場勘測並埋設界樁,再洽請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假分割,需用土地人得以該暫編地號申請徵收。
  • 基本上,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於都市計畫法之規定(參考第15條與第22條),就公共設施之規劃,係由主要計畫針對主要道路、全區域共用設施,例如果菜市場、上下水道與公共交通規範;而細部計畫則規範鄰里層級之公共設施。

因此,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都各自足以透過其自身之法效產生出公共設施保留地。 按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在都市計畫(含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書圖所載明,用以承載都市計畫法第42條所規定公共設施之基地,且在由國家機器取得該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之前,仍歸屬私人所有之土地。 因此,公共設施保留地源自於都市計畫法之規定,而亦僅限於都市計畫地區;相較之下,非都市土地即使有公共設施需用之土地,亦非屬此處觀念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可以,可以代代相傳,但子孫持分越分越少而且日益貶值未來容易起紛爭或是未辦繼承遭政府代管,絕非所願吧!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使用限制

賣出的道路用地,合約上可以加註買方使用用途為捐地給政府換取容積,讓您賣得安心 。 值得慶幸的是,向民間貸款公司申貸仍然可行,對民間貸款公司來說雖然承作公保地貸款的風險高,但考量到當前有很多遲遲未徵收的公設保留地,在徵收前有前述的解套辦法,甚至未來也有機會「還地於民」,因此利用價值並不如想像中低落。 一般來說指建地是指其是否可合法蓋住宅、商業大樓、工廠、店舖、停車塔、機關學校…等 所以建地依使用分區又分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工商綜合區、機關用地、公園、停車場…. 等;除上述都市計劃劃定的土地範圍,尚有都市計劃外土地分甲乙丙丁建地,甲乙種建地及可建住宅的山坡地丙建,丁建為可建工廠的建地。 第44條道路系統、停車場所及加油站,應按土地使用分區及交通情形與預期之發展配置之。 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對配偶或特定近親有贈與財產情事,須注意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例如高雄市都審會就決定解編18個都市計畫區的公保地,「還地於民」保障地主權益。 而解編也代表政府不用再籌錢徵收,估計也能幫高市府省下172億元經費。 土地供給增加,短期可以減緩都市土地可建築用地供需不平衡,舒緩飆高的房價。 但由於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稅率過低,使得土地持有成本過低,造成投機者養地,並可能藉此機會炒作房地產,致使房價居高不下。 解編後,帶來的衍生人口與開發衝擊,加重原有公共設施負擔,衝擊都市環境,例如變更為商業區,將帶來額外的交通流量與停車空間需求。

公共設施保留地: 什麼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和「公共設施用地」一樣嗎?

國產局官員指出,有些地方政府官員更「惡劣」,將別人的土地劃為公設保留地,自己或親友的土地卻劃成「重劃區」,價格因此暴漲,但公權力在這些官員手上,人民也「莫可奈何」。 第56條私人或團體興修完成之公共設施,自願將該項公共設施及土地捐獻政府者,應登記為該市、鄉、鎮、縣轄市所有,並由各市、鄉、鎮、縣轄市負責維護修理,並予獎勵。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43條公共設施用地,應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其項目、位置與面積,以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 地方財稅局表示,購買作住家使用的房屋,於申報契稅時請記得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無須另行填寫申請書,省時又便利。 一般房屋移轉(如買賣、贈與、承典、交換及分割等),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因土地所有權的取得是以登記為要件,因此必須在非重病期間購入且於死亡日前辦妥所有權過戶登記,否則無法主張免徵遺產稅。 張義權建議,如果政府真的要做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就不要與民爭利,不要叫地主回饋部分土地。 而且,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的例子很少,最敏感的是優先順序問題,以及什麼樣的條件可以解編?

公共設施保留地: 道路用地可當祖產留給子孫嗎?

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在所有權人生前已經公告徵收確定,所領取的補償費到死亡時還沒有支用,或還沒有具領完畢的部分,應該屬於死亡人的遺產,就這些留下來的數額或還沒領的金額申報課徵遺產稅。 地役權,依民法第851條規定,係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 其租金及存續期間,法無限制,得依當事人自由約定,但須於不違背現行法及公序良俗之範圍。 政府為便利公眾通行,整修市鄉道路環境,於現有既成道路上為必要之改善養護,舖設柏油,該道路形態並未變更,亦未拓寬打通者,應依行政法院85年判第8判例,以公用地役權關係繼續使用。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財政部表示,既成道路及公共設施用地,一般而言不具備市場價值,不大會有人出售並移轉。 另外,在公共設施保留地方面,在政府徵收及徵收前的移轉,可免徵所得稅;假設原土地所有權人因徵收取得補償費或加成補償費,也將按都市計畫法規定,可免徵所得稅。 財政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已經出爐,賦稅署官員表示,自明年元旦起,房地合一稅新制將正式上路,個人無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在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30天內申報繳稅,而營利事業則至隔年申報營所稅時,再合併申報繳稅。 區段徵收係政府為開發建設新社區或更新舊都市及開發更新農村社區,將一定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加以規劃整理,開發完成後除公共設施用地由政府取得闢建供公眾使用外,其餘可供建築用地,部分由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或優先買回,部分供作開發目的之使用,以達整體開發目的。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之區別

然而,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取得之前,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已受到一定之土地利用限制,則此段保留期間該土地所受到之利用限制,若被認為符合特別犧牲,即應給予相當補償。 按私財產權之特別犧牲應予補償,此屬釋字第400號以降之司法實務意見,故以下針對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取得之前所受限制,進一步分析。 公共設施保留地 進一步來看,因為都市計畫區分為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而二者在計畫的法定內容上有明顯差異,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產生,因此必須針對二者在內容與法效上之差異為說明。 基本上,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於都市計畫法之規定(參考第15條與第22條),就公共設施之規劃,係由主要計畫針對主要道路、全區域共用設施,例如果菜市場、上下水道與公共交通規範;而細部計畫則規範鄰里層級之公共設施。 因此,縱使都市計畫法明定主要計畫乃用以衍生細部計畫,而細部計畫才會對個別土地進行分區以資管制,但在這樣的規範架構下,公共設施的具體空間位置與範圍卻不是單單由細部計畫所規範(指定),而是如前引規定,實質上由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別針對不同類別與層級公共設施,分別指定。 換句話說,公共設施的基地在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中被指定,只要該筆土地仍屬私人所有,該筆土地即具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性質。

因此,國稅局只就建地部分核課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如果申請以贈與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稅款,因為不是課徵標的物,依規定會予以駁回。 有關贈與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贈與稅,實際上大部分情形下都是不能抵繳的。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稅額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者,可以申請用課徵標的物抵繳稅款。 課徵標的物,指的是「計入本次贈與總額,並經課徵贈與稅之受贈財產」,也就是,經國稅局核定必須課徵贈與稅的標的,才是贈與稅課徵標的物,所以如果贈與的財產是免課贈與稅的,就不是課徵標的物。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已訂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及贈與稅調查要點,規定公設保留地單筆價值超過500萬元、二筆以上合計超過1,000萬元者,應查明其確切公告徵收日期,凡在繼承日或贈與日後公告徵收者,不得免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 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36條之規定,營利事業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其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而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現行「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

◆地價稅: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17規定外,統按6/1000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目前以公設地捐贈來移轉容積,是比較常見的熱法,以建商最熱中這項作法;建商開發案中,買冷門段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捐贈,再將容積獎勵移轉到建案上使用,來往之間,利益也相當可觀。 依都市計畫法第61條第二項規定,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 依都市計畫法第61條第2項規定,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 營建署大幅放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修正草案日前出爐,其中為配合推動BOT案,部分條文新增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不受限制的例外條款,也就是屬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將享有較多優惠,更能提高民間參與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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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 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 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雖可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但得全額或按比例抵繳稅額,須視被繼承人取得日期、原因等情形而定。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統計,全國尚未徵收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以及既成道路用地,總面積超過1萬2千公頃,總公告現值約8兆元,但因為民國77年政府修正通過「都市計畫法」,刪除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期限,許多公設保留地歷經數十年仍無法徵收,人民8兆元的不動產等於是被政府「合法綁架」了。

公共設施保留地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公共設施保留地 徵收土地應給予之補償費,均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並繳交縣(市)政府轉發,需用土地人不於公告完畢後15日內將補償費繳交本府發給完竣者,徵收從此失其效力。 一般來說,公共設施保留地向銀行申請貸款是很困難的,但是可以尋求民間企業申辦,推薦找台北士林虹展建設諮詢。 全省特高價收購公共設施道路用地容積移轉,農地建地買賣 ….~~~另~~~房貸二胎增貸轉貸代償法拍代… 而「公共設施用地」名稱僅是用地別的性質,如果上述機關已在使用該土地,或是土地並非供上述機關使用,就只能算是「公共設施用地」,而非公共設施保留地。 如今,公保地在法規逐漸完善且朝向解編下,炒作熱度不如從前,但在全台各縣市,仍有不少土地因使用遭到限制而動彈不得,因此政府為了減輕地主負擔,也推出一系列賦稅優惠,以下分別整理給大家參考。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是什麼?

由台中市政府委託協辦都市計畫變更的龍邑建設表示,台中市主要以跨區市地重劃為主,併同周邊未徵收公共設施辦理整體開發,若以台中港特定區為例,經檢討解編很多不需要的學校、市場,變更成住宅區,並且透過市地重劃方式,開闢周邊的公園、停車場。 公共設施保留地 簡單來說,就是在都市計畫中,將來要作為道路、綠地、學校、社教機構及市場用地等機關預定用地,未來幾年或數十年有機會被政府徵收開發使用的土地。 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性質與特別犧牲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辦理公告徵收時,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同時通知轄管地政事務所於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註記徵收公告日期及文號。 部分徵收之土地、建築改良物,如經辦竣分割、拆除,對於未列入徵收範圍之土地仍蓋有徵收註記者,得向本府申請並於查明後予以註銷。 為順利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提昇都市環境品質,並紓解政府財政負擔。 目前各縣市陸續開放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做容積移轉獎勵,從台北縣實施的成果看來,各建商對此申請的相當踴躍,也使得台北縣的公設保留地價格不斷上漲,相較開放容積移轉之前的價格可說有數倍的漲幅。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vs公共設施用地

開辦重劃之初土地共同重劃完成後鄰地是建地自己是公設地並未徵得土地所有人的同意就將其土地強制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依這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申請;其未註明者,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 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 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中明定停車場、公園、變電所、道路地下、體育場地下、高架道路下層等可作商場,車站可作商店街及百貨商場,廣場及道路地下可作商店街,現行都有使用樓層面積限制,但如屬政府積極推動且核准在案的促參案,則可不受該面積限制。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用地取得之方式:

第七條 在公共設施道路及綠地保留地上,申請臨時建築者,限於計畫寬度在十五公尺寬以上,並應於其兩側各保留四公尺寬之通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建築權利人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承租人或使用人依本辦法申請為臨時建築而有使用權利之人。 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三十年的保留徵收對土地所有權人之利益影響甚鉅,土地亦不能為有效之利用。 若保留期限漫無限制,不但土地所有權人蒙受損失未受補償,與地盡其用之旨亦相違背。 民國81年後才發現法規條例違反公平招致圖利特定地主之質疑而核示修訂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區內公共設施之取得是以政府可無償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 ◆都市計畫書載明「徵購或市地重劃」、「徵購或獎勵投資」、「徵收或區段徵收」、「徵收或容積移轉」者,均免徵土地增值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 不動產法規~10分鐘搞懂公共設施保留地-14

政府將土地預留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後,應該通過補償等方式進行徵收,以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但當進行大規模的都市規劃時,政府預算並沒有辦法一次性進行徵收,因此就產出了「公共設施保留地」這一概念。 ● 公共設施保留地:已列入都市更新計畫,原本應該被徵收,卻「尚未被政府徵收」的私有公共設施用地;未來幾年或數十年將會由政府徵收開發使用的土地。 根據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至第 51 條,所謂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指在該法規定劃設的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 2.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前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非都市土地時,擬一併辦理變更編定,如為農業用地,且興辦事業計畫係於93年5月1日後報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者,則應徵詢農業主管機關之同意。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查詢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政府公設解編後土地供給增加了,但影響房地產量能或價格,還是要回歸區域交通動缐、產業發展、人口移動、就業機會與商業活動等因素,以目前建商購地、推案重點來看,仍是以重劃區為主,因此附近只要有新地釋出,對於建商來說將是一大利多。 (五)地上「其他建築物」所有權人於需用土地人規定限期內自動拆遷完竣,且安全無虞,經查明屬實者,按合法建築物補償標準百分之六十發給「拆遷救濟金」,並加發拆遷救濟金百分之五十之「自動拆遷獎勵金」。 公共設施保留地 (四) 地上「合法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於需用土地人規定期限內自動拆遷完竣,且安全無虞,經查明屬實者,另加發補償費百分之五十之「自動拆遷獎勵金」,逾期不予發給.。 所有權人自動將建築物屋頂、樓地板及門窗拆遷至不能再供居住,並出具不再居住切結書,視為自動拆遷完竣。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能貸款嗎?申貸前有哪些要注意?

公有土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該項用地如有改良物時,應參照原有房屋重建價格補償之。 〔記者徐義平、高嘉和/台北報導〕根據內政部統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面積逾二萬公頃,若要辦理徵收,恐需高達七、八兆元經費。 瑞普萊坊市場研究部總監黃舒衛表示,近年來公設保留地的使用及解編問題多次浮上檯面,都市計畫指定公共設施用地卻未辦理徵收,除了損害所有權人的使用受益權,既成道路的公設保留地被迫低價標購,等於是二次傷害所有權人。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此處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取得前若已構成特別犧牲,則此期間所受限制衍生之財產上損失,即屬此處特別犧牲損失補償之標的,法理上必須被獨立予以補償,尚不可與取得時之補償或對價混為一談。 對於發展成熟的都市計畫地區,新建築基地的出現,除舊建物拆除後重新出現的既有建築用地外,另可成為新生建築用地的潛在來源,實際上往往包含了眾多長年以來尚未開發利用,卻一直維持在為未來設置公共設施所預留(保留)的基地,也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 為了提供大家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能夠有所了解,本文嘗試就其產生、性質與法律效果分別予以說明。

依平均地權條第55條之2第3項規定: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體育場、停車場、國民學校等公共設施用地無償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 其補償金額有依法規之不同有協議價與公告現值、一般正常交易價等。 俗話說「有土斯有財」,這句話某種程度的確可以適用於一般地主,但如果私人土地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則同樣都是土地所有權人,在法律上所受到的待遇卻截然不同。 公共設施保留地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者,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指依都市計畫法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供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之土地。 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應設置公共設施用地,如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港埠、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及機關用地、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用地等等。 該處表示,民眾的土地如果屬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以減輕地價稅負擔,但如仍作使用,則應課徵地價稅。

容積移轉

因公共設施保留地屬課徵標的物,納稅義務人可以依法申請用來抵繳遺產稅,但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因並未計入遺產總額,非屬課徵標的物,所以不能用來抵繳遺產稅,這是兩者最大的不同。 ◆取得方式應依都市計畫為徵收、區段徵收或暫未訂定,不得為市地重劃或聯合開發行為而取得。 因此,必須查閱土地使用分區,以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為準。 ◆符合都市計畫法規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才得以免徵遺產稅,並據以申請抵繳遺產稅,故於規劃購入時,即須查明確定其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取得方式應依都市計畫為徵收、區段徵收或暫未訂定,不得為市地重劃或聯合開發行為而取得。 符合都市計畫法規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才得以免徵遺產稅,並據以申請抵繳遺產稅,故於規劃購入時,即須查明確定其為公共設施保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