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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坊間提出的另一個做法,就是向銀行查詢「物業估價」,但就必須多查幾間。 因為不同銀行對凶宅取態不一,部份華資銀行傾向對凶宅較保守,網上系統多反映物業價值為「0」、「N/A」或「需致電職員聯絡」。 他們的做法甚至是全層單位也不估價、或上下層單位不估價。 有外資行則百無禁忌,認為凶宅不屬「業權瑕疪」,可照樣做到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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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查看滙豐銀行的網上估價網,讀者不妨試試有趣興購買的單位。 ☞本所備註:上開判決理由內所載「系爭工安意外」,是預售屋興建過程中,於○○○年○○月○○日發生工人○○○使用施工架台車進行鋼筋搬運作業時,不慎遭翻落的鋼筋砸中頭部致死之意外事件。 觀察房市10餘年,看過的房子以千為單位,持有房地產相關證照數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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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嚴重命案的凶宅及其鄰宅,有可能要找一筆過現金支付的買家承接。 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前,先將單位的詳細地址找銀行查詢股價,因為銀行估價便能進一步核實該單位是否凶宅,如果是凶宅的話業主是不能在網上為凶宅估價的,而需要向銀行職員查詢。 兇宅定義 在香港的物業市場,凶宅一般泛指在單位內發生非自然的死亡個案才算是凶宅,例如燒炭、跳樓、謀殺案、吊頸等等。 兇宅定義 買家可以在看單位時,向大廈同層住戶、物業管理處、保安等瞭解房屋及業主、租客情況,判斷該房子是否為凶宅。 香港的銀行會將所有凶宅資料列入不公開的黑名單,如果銀行給予的估價有問題(明顯低於市場價),或是拒絕提供估價,可能代表該單位是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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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個比方,某社區一間正常的房屋總價一千萬,買方只需拿出二百萬自備款,剩下的申請銀貸即可。 但同社區、同坪數的房屋若成凶宅,雖然總價打六折只要六百萬,但買方需一次拿六百萬出來,沒辦法向銀行貸款。 一般人買房子,通常可以向銀行申請七到八成貸款,自己只要籌足二到三成自備款即可,隨後二、三十年再慢慢攤還房貸。 但凶宅卻非如此,幾乎所有的銀行都拒貸凶宅物件,代表若想買凶宅,必需拿出全額購屋款。 兇宅定義 葉春智說:「如果賣方主動誠實揭露凶宅,那往往有『儘快處掉麻煩』的心態,價格通常很便宜;正因價格比市價低很多,所以待售期非常短,大多在幾天到一、二週內就會有人接手。除非是凶殺手段極為殘忍的物件,才可能出現拖很久還賣不掉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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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次御金・國峯命案中3個涉事單位,即2名死者同住的中層單位,以及2人分別伏屍的2個平台單位,均成為凶宅,估計銀行短期內難以承造按揭。 故此,不介意房子曾經發生兇案的朋友便會有可能因此而選擇投資凶宅。 因為凶宅比較難出售,原因是很多時候,發生過兇案的凶宅,都沒有銀行會願意提供按掲。 在香港,地產代理監管局有規定,地產仲介在交易中作出欺詐或失實陳述,會遭受紀律處分,包括罰款,最嚴重可被撤銷牌照。 因此,若買家向仲介詢問單位是否為凶宅時,仲介有責任和義務告知實情。

  • 至於利用他人可能錯誤之行為是否成立詐欺罪有不同見解,有認為不成立詐欺罪,只是民事責任問題。
  • 但反過來說,如果發生了非自然死亡事件,但並不是發生在建物的專有部分,而是庭院、頂樓或其他共有部分,那麼你身為屋主,就不需要把自己的房子當作凶宅,並告知對方。
  •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認為,原告與被告必須有直接關係才可索償,豪宅業主與跳樓死者沒有直接關係,因此不可向其索償損失。
  • 引述依內政部「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中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第11項所載「曾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致死案件」之定義,此種情形並不在「凶宅」認定範圍。
  • 若果物業屬「分權契」,物業是以遺產方式來承辦就未必會把死亡證註冊上去。
  • 事後徐男想賣屋,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網站,認為他的23坪房產市價2990萬元,但買方卻以「凶宅」為由要求降價,最後以2225萬元成交,價差765萬餘元,於是徐男提告向承租人李男求償200萬元。
  • 2013年,元朗洪水橋雅珊園一個低層單位發生燒炭自殺命案,令同層單位無法獲銀行承造按揭,據傳媒報道,有新婚夫婦2年後買入該單位後,才發現銀行拒絕提供按揭貸款,最終撻訂,損失數十萬元。

法界人士分析,「凶宅」確實沒有入法,只是民間普遍稱呼;至於內政部函釋位階太低,法官反而握有較大的裁量空間,毋需照著函釋作出判決。 社會大眾普遍認為「如果人橫死在N樓,那麼N樓就理所當然也是凶宅!」,對於凶宅範圍的見解,內政部的函釋顯然與社會一般的觀念脫節。 3.至於房仲公司方面,房仲公司媒介訂約之事項,負有調查之義務。 如果房仲公司依一般查證方式即可得知是否為兇宅,卻疏未及此,未善盡房仲之調查義務,也必須和屋主負連帶賠償責任。

兇宅定義: 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不屬於凶宅之函釋

例如「墜樓案」凶宅死者的死亡地點會列為大廈平台,而並非單位的地點內,單憑「死亡證」也未必得知單位是否凶宅。 但如果死亡原因為內臟移位、或頭骨爆裂等,則可推斷死者是跳樓,故「起跳點」的單位可視為凶宅看待。 內政部函釋認定,「賣方產權持有期間」若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實,才構成凶宅的要件。 但問題來了,假如某一間房子在甲持有期間發生凶殺案,而甲後來將房子賣給乙,乙持有五年內未發生凶殺案,並將房子賣給丙;依函釋認定,乙持有期間未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所以不算凶宅,不必向丙負擔保責任。 引述依內政部「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中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第11項所載「曾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致死案件」之定義,此種情形並不在「凶宅」認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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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院實務都傾向兇宅確實是客觀瑕疵,的確會導致價值減損,但仍有部分秉持科學精神(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認為凶宅造成市價減損是心理因素造成,房屋本身結構並未因此毀損,屋主沒有具體損失而不得求償,也會說是屋主急於賣出才會跌價,不一定是兇宅所致。 也有法官認為必須等到房屋賣出後,才能確定有具體損失,再來求償,但實際上,只要能鑑定出有跌價,沒道理要等到賣出後才能求償,所以這種案件還是要碰點運氣的。 詐欺罪之成立不以積極的欺罔為要件,該告知未告知亦可成立詐欺罪,刑法的詐欺罪成立要件必須是主觀上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客觀上有施行詐術致相對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的行為。

兇宅定義: 凶宅定義三、事件發生在賣方持有產權期間 (時間)

至於利用他人可能錯誤之行為是否成立詐欺罪有不同見解,有認為不成立詐欺罪,只是民事責任問題。 不過多數實務見解認為倘若行為人負有告知真實之義務,即可構成詐欺罪,稱之不作為詐欺。 此等義務之根據可能為法律的規定、交易之習慣或是誠信原則。 曾經有一則新聞:一名男子跳樓而墜落在防火巷內,附近的居民發現後趕快報警、叫救護車,醫護人員到現場後,也急忙想要找尋墜樓的男子,但是通往事發現場,需要經過某個居民的房屋內門。 醫護人員提出要求,希望屋主能夠打開家門,讓他們借道通過以拯救墜樓男子的性命,但屋主拒絕了,因為他擔心萬一人已經死了,或者在運送途中就離開人世,不就讓他的房子變成了凶宅。 黃志偉說,「專有部分」也就是主建物、附屬建物,換句話說就是指所有權人室內的空間;「共有部分」,則為社區中庭、頂樓、停車場等。

如屋主未誠實告知,該屋有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致死案件,買方可主張民法第88條第2項意思表示錯誤及第354條第1項物之瑕疵擔保以解除契約或尋求賠償。 兇宅定義 但反過來說,如果發生了非自然死亡事件,但並不是發生在建物的專有部分,而是庭院、頂樓或其他共有部分,那麼你身為屋主,就不需要把自己的房子當作凶宅,並告知對方。 如果是病逝屋內則不算凶宅,因為該亡者乃因自然死亡情形;凶宅的定義,第一死因要是非自然死亡,比如:兇殺、輕生、墜樓,第二是範圍,包括房子或者房子附屬建物,只要是陳屍地點就算凶宅,但一般社區中庭或者借道經過屋內,其實不算凶宅。 目前法院實務的認定多半比較嚴格,在大樓的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而致死才算凶宅,也就是死者最初的求死行為發生在哪一戶,那一戶就是凶宅。 因此針對以上的爭議,會認定死者跳下自殺的10樓房屋是凶宅,至於3樓住戶不認為是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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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院認為,詹婦買的房子不是5樓,也非陳屍地點,認定不是凶宅,判她敗訴。 但偏偏過去的法規很奇怪,只有規定買賣部分,如果賣方知悉有非自然死亡事件,要告知買方,但是在租賃的部分卻沒有相同的規定。 這樣的意思好像是說,只有買到凶宅會害怕,如果是用租的,即使是凶宅也不用怕。 兇宅定義 就內政部函釋內容而言,凶宅是「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而致死」,也就是採「求死行為發生在哪一戶,哪一戶就算凶宅」。 所以,消保官與房仲都依照內政部函釋,認定十樓為凶宅,其實有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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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認知:一般來說,社會上普遍認為房子若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就是凶宅,且是「一日凶宅,終生凶宅」,並沒有時間的侷限。 凶宅在法律上並無明確的定義,一般來說死亡可分為自然死亡及非自然死亡,自然死亡屬於因病壽終正寢,在風情習俗上一般較不忌諱;但若是非自然死亡的事件(例如凶殺或自殺),就屬於凶宅,一般大眾多半會心生恐懼,在交易市場上比較不被接受。 這個墜樓的男子所墜落的防火巷,如果不是該屋主所有權範圍內,也就是不是房屋的「專有部分」,因此,就算墜樓的男子不幸死亡,也不會讓屋主的房屋變成所謂的「凶宅」,如果屋主之後想要交易房屋,無論賣房或出租,都不需要再特別告知先前有人跳樓的事情。 再者,內政部將「事故」,僅限於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至於吸毒後死亡不算(非自殺),工安意外等意外事故也不包括在內,其他自然死亡情形,就算死亡後許久才被發現,也都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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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就係去土地註冊處查冊,呢個方法可以睇到每個物業嘅前業主資料。 如果業主係過咗身嘅話,上面就會有死亡證嘅紀錄,您可以從中得知死者嘅死因同死亡地點。 雖然對於凶宅,人們往往聯想到的會是靈異等超自然現象,但對文奕夫來說,在凶宅買賣中,看到的不只是超自然現象,也看到更多人性、無奈與遺憾,不斷在每間房子裡上演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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