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保健法第九條2024介紹!(小編貼心推薦)

在發表觀點或評論時,能夠盡量跟基於相關的資料來源,查證後再發言,善用網路的力量,創造高品質的討論環境。 該發文遭到留言砲轟,也引起了這則法條更強烈的爭議性,認為女性不該失去自己的身體自主權,此法條應該要修正。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雖然修正草案尚未公布,最後草案結果如何並不清楚,但對於國民健康署是站在刪除配偶同意權的立場這一點,是值得讚賞的。 【NOW健康 王澍清/台南報導】隨著醫療的進步以及民眾就醫越來越便利,雖然國人平均壽命延長,但也伴隨不少問題,多重疾病帶來了多重用藥的問題,但病人只有1個,卻必須依病情需求分別掛號至各專科,因此各科之間的醫療訊息、藥物資訊的傳遞十分重要,才能讓各方專業不中斷的回歸到病人身上。 【健康醫療網/記者林渝樺外電報導】諾貝爾醫學獎得主於5日率先公布,今年醫學獎獲獎學者為美國學者阿特爾(Harvey J Alter),英國學者萊斯(Charles M Rice)和英國病毒學家賀頓(Michael Houghton)三人因發現C肝病毒共同榮獲諾貝爾獎項殊榮,肯定研究者的貢獻。

除此之外,現行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將患有精神疾病、患有有礙優生疾病、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的人,列為可以申請減免與補助費用,因此,身心障礙者更有被鼓勵進行結紮手術或人工流產之可能性。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不得以胎兒性別差異作為認定理由。 因此,台灣推動修法、移除墮胎法規中的「配偶權」,固然在女權團體的角度中是一大進步,但亦可能在配合修法的同時加上更多無關配偶權的限制;再加上城鄉醫療與教育資源的不均等問題,實務上是否能對墮胎問題有所幫助,仍有待觀察。 報導指出,國健署副署長吳昭軍證實此事,也表示除將啟動修法取消配偶同意權外,也會去除原法條有歧視意味的字眼,以符合性平要求。 吳昭軍強調,國健署一直都有持續修正《優生保健法》的計畫,且已找支持與反對的團體討論、溝通,該法將朝向符合民眾期待、取得最大共識來處理,內部還會再召開相關會議,並預計於明年3月公告草案。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也表示,自己支持拿掉配偶同意權,因為有時丈夫被妻子家暴,甚至面臨丈夫外遇,其實是可以依法不需配偶同意就進行人工流產的(現行《優生保健法》第九條)但因為需要提出家暴證明,往往申請時間過久,就超過了手術安全期。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為保障女性權益 明年3月修法廢除「配偶同意權」

依現行《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二項中段明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規定妻子若想終止妊娠須配偶同意權。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此議題在近10年有多次討論,如今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國健署)將於明年3月啟動修法。 為了符合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國健署有意在明年3月啟動修法,擬將我國現行《優生保健法》變更為去歧視的《生育保健法》。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中央研究院生物醫學科學研究所陳志成研究員,與轉譯醫學學程博士生、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洪志憲主治醫師共組研究團隊,找出纖維肌痛症可能的致病機轉及關鍵抑制劑,未來可望應用於纖維肌痛症的… 根據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自願, …. 國健署副署長吳昭軍證實,表示為符合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將啟動更名與修法。 除了將取消配偶同意權外,也會去除原法條有歧視意味的字眼,並且名稱擬變更為《生育保健法》以符合性平要求,預計於明年3月公告草案。 本部國民健康署刻正擬具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將更名為生育保健法),並將續為辦理法案預告作業,預告期間將彙整回應各界意見後,依法制作業程序陳報行政院。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第一章  總 則

6 生死學研究 第五期 是其真正理由卻可能是因為重男輕女的觀念而犧牲女性胎 兒;或是家庭經濟困難、子女眾多不勝負荷、父母親太忙而 不想擁有小孩、非婚懷孕……等其他因素所造成。 簡言之,目前墮胎大都不是基於優生保健的立意,卻造成浮濫而傷及… 」,實不需要對優生保健醫師處以自由刑;何況依施啟揚先生的意見,刑法第二十四章墮胎罪早在十五年前通過優生保健法時就該修改了。

在有配偶的情況下,懷孕的女人除了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這五種不可抗力、無法選擇的情況外,對於自己懷了孕是否生下孩子的決定,無法自主。 倘若配偶拒絕同意實行人工流產手術,那麼妻子就必須忍受懷孕期間的種種不適。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詢」,然而,婦女團體認為國家的責任應該是提供婦女「諮詢」的管道,由醫師告知婦女完整的人工流產相關資訊,但不可「強制」每一位婦女都必須接受心理輔導的諮商或諮詢。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手術流產」

建請修正優生保健法第九條關於未成年人、有配偶婦女之人工流產決定權相關規定,俾落實女性自主權,並在意見不一時,適度引入司法或行政爭端解決機制。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二、依據現行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已婚婦女欲以第9條第1項第6款(懷孕或生產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施行人工流產時,均需得配偶同意,無例外條款,亦完全不考慮該婦女在婚姻中是否遭受家暴或有其他婚姻無法維持之情事,迫使受暴婦女或已經進行離婚程序之婦女,可能因此規定無法實施人工流產或遭受其他不利之壓迫,亦應一併修改。 建議應增設不需得配偶同意之例外條款,以及縱使無例外情況,當已婚之懷孕婦女與其配偶就是否符合第六款情狀意見不一致時,應設有司法或行政機關之爭端解決機制,俾使已婚懷孕婦女之生育自主權獲得保障。 現今反對人工流產合法化的團體主要為宗教團體,主要能歸納出以下幾種觀點。 首先,認為應該要保障胎兒的生命權,例如這次心跳法案公投,Shofar 轉化社區聯盟提及,若法規無法忍受虐待動物,舉輕以明重,即將擁有心跳的胎兒怎麼可以被拋棄,生命權不可捨棄。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最後,女性從得知自己懷孕到決定施行人工流產,早已經過心跳法案所訂定的時間,心跳法案豈不是變相的妨礙了女性生育自主的權利? 對此,不禁讓人懷疑以上所列舉的原因,並非宗教團體真正的主張,而是欲以反對人工流產的方式,使家庭和性別秩序回到性別運動蓬勃前的樣子。 雖然《優生保健法》使人工流產能夠合法化,相關的權利仍存在一些問題。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的六款規定雖然已經足夠寬鬆,優生保健法第九條僅能作為墮胎罪的阻卻違法事由,若是超出第九條所規定的理由,墮胎罪仍然成立。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中規定:「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一般意見性建議 第22段:「絕不應受到配偶、父母親、伴侶或政府的限制。」我國既為公約實施國,且人工流產手術施行與否屬女性的自主決定權,系爭法規第九條所規定的配偶同意權,賦予配偶推翻施行人工流產手術的決定,是否有牴觸聯合國的公約或是侵害女性自主權的疑慮?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第一章 總則

我們也可以透過身心障礙的四種模式,來了解這項爭議的複雜性。 看待身心障礙的四種模式分別是:慈善模式(Charity Model)、醫療模式(Medical Model)、社會模式(Social Model)、人權模式(Human Right Model)。 根據內政部最新統計,截至今年1月,台灣人口總數2330萬1968人,自然增加為負6822人、社會增加4萬4150人,…

  • 我們要讓每個小孩能在期待與祝福中出生,而不是去強迫懷孕女性在非自願、且不利孩子發展的環境下生下孩子,否則將可能造成的是兩個生命的悲劇。
  • 至於民間的婦女團體最早對於人工流產權利的出發點,與政府不同。
  • 文章內容由台大法律系系學會學術部的部員撰寫,費時一整學期採訪、搜集資料、寫稿、校稿,期望能將最正確、最多元、最豐富的資訊呈現予全台高中生。
  • 已婚懷孕,除非被性侵、胎兒有遺傳病、重大缺陷、母體生下孩子會有生命危險等等,否則必須經過配偶同意,才能合法墮胎。
  • 建議應增設不需得配偶同意之例外條款,以及縱使無例外情況,當已婚之懷孕婦女與其配偶就是否符合第六款情狀意見不一致時,應設有司法或行政機關之爭端解決機制,俾使已婚懷孕婦女之生育自主權獲得保障。
  • 此外,雖然美國於今年有幾個州通過了心跳法案,在台灣應考慮兩國法律訴訟制度的不同,在美國,心跳法案雖通過,在實務上卻幾乎沒有被施行;若台灣通過心跳法案公投,則法律將會形成約束,影響人工流產的權利。

接受本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所定之優生保健措施者,政府得減免或補助 …【健康醫療網/記者蔡岳宏報導】知名藝人小鬼因主動脈剝離在家不幸離世,這類心血管疾病往往突然發生,若不幸發病該如何治療? 振興醫院心臟醫學中心心臟血管外科主治醫師李永在表示,主動脈剝離的部位決定了治療方針,主動脈剝離的治療分成手術與藥物治療,其中手術常會採取複合式手術,不過因為主動脈剝離的臨床症狀及治療…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第9條,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 …【健康醫療網/記者曾正豪報導】流感流行季來了,新冠肺炎疫情間打疫苗有保障!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優生保健法 (民國88年3月立法4月公布)

古代墮胎行為大部分並無詳細記載,或將其當作一種傷害行為,在父權社會中必須賠償懷胎婦人的丈夫或家長;天主教廷於西元七世紀時決議墮胎等同於殺人,遺緒至中世紀到20世紀初,受泛基督信仰影響的國家進入法制化後,多將墮胎行為視為罪行予以明文禁止,如英聯邦、西班牙與其殖民地等。 台灣「公共政策網絡參與平台」上,有署名為「Ching」的網友于11月21日提議取消配偶同意權,於12月2日便獲得超過5,000個實名帳號的附議正式成案,衛生福利部也於7日表示將於2個月內正式回應議題。 本集團有權隨時新增或修改此規範,如有增修將公告於本網站。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然而,由於現實中加拿大各省對墮胎的補助不一,有些甚至沒有補助,或是根本就沒有足夠的墮胎診所與願意施行墮胎的醫師,大量女性為了要墮胎必須跋涉到多倫多或是温哥華等大城市中,甚至是遠赴紐約、倫敦求醫。 許多加拿大NGO表示,這導致了「實際上的墮胎權不平等」。 謹慎發言:在TNL網路沙龍,除了言論自由之外,我們期待你對自己的所有發言抱持負責任的態度。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 恐無罪! 19週男嬰從馬桶沖進化糞池 未婚懷孕女認了:經濟上沒辦法

甚至,夫婦二人只要心血來潮,隨時可以主張懷孕或生產影響其家庭生活。 依優生保健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稱人工流產者,謂經醫學上認定胎兒在母體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間內,以醫學技術,使胎兒及其附屬物排除於母體外之方法。」,此項定義之疑問,在於何謂「胎兒」,何謂「在母體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間」,謹分別探討如後。 在考慮是否要將可能成為身心障礙者之胚胎進行墮胎時,或許有人是因為障礙的特質,認為障礙者是不祥的或悲劇的而進行墮胎;也或許有人因為家庭的經濟因素而決定墮胎;又或許有人是因為看到或體會過社會支持系統的缺乏,而決定進行人工流產。 基於價值觀及立足點的差異,不同立場的人對於這項提問皆有不一樣的看法,在現階段也較難有一個是或否的明確答案。

呂秋遠呼籲,這項法條一定要修正,這是一種剝奪女性身體自主權的法令。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指如果未婚墮胎可以引用第6款的規定進行人工流產,不應該在結婚後,就要先徵求配偶同意。 律師呂秋遠當時也在臉書上發文,指出女性在婚姻中若遭遇背叛、外遇,但根據《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6款的規定,已婚女性若要施行人工流產,必須要配偶同意。 ﹝2﹞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墮胎是合法的嗎? | Yahoo奇摩知識+

然而,由於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對於人工流產的容許範圍寬鬆,而且胎兒生命與孕婦生命健康之利益難以比校,是否合乎緊急避難之要件,不易判斷。 對此,本文的看法是,尊重國家透過優生保健法對孕婦與胎兒利益衡突所表示的價值選擇,將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視為緊急避難在其他法領域之具體化規定,仍能依刑法第二四條阻卻違法性。 台灣《優生保健法》第9條雖規定「懷孕婦女……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但同時亦規定「有配偶者……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僅有配偶生死不明、無意識、精神錯亂等等情況可以免除同意權。 這表示已婚女性若想合法墮胎,配偶同意是必要的條件,過去也多次引發女權團體抗議,認為懷胎是女性單獨承擔的責任,也應由女性單獨決定生育與否。 關 鍵 詞:人工流產;墮胎;人工流產同意權;阻卻違法事由;依法令之行為;法秩序一體性;緊急避難;胎兒;優生保健法中文摘要: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是墮胎之法定合法化事由,孕婦依此接受墮胎與醫師實施墮胎手術,均可依據刑法第二一條第一項之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性。

  • 墮胎的主要決定者方面,多達23.59%已婚婦女坦言是自己決定的,另有9.66%是由配偶決定,52.57%是共同討論,另有14.19%為其他。
  • 日前國民健康署表示,將在2021年3月公告《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除了法規名稱將改為《生育保健法》外,關於人工流產的規定也有實質上的突破:修法後,人工流產不必經配偶同意即可進行。
  • 年,第八屆立委屆期已送入立院的修法版本包括行政院版本、楊麗環版本、改由立委吳宜臻提案的婦女團體版本、以及立委賴士葆版本。
  • 2019年底,縮短人工流產期限的心跳法案被提上公投,女性人工流產的權利再次被廣泛討論。

因此要求婦女再回家重新思考,是對女性思考及決定能力的嚴重歧視。 此類藥物許可證類別限制為「限由婦產科醫師使用」,限由合於優生保健法規定之婦產科醫師在公私立醫療院所執行,須於醫院或診所內在婦產科專科醫師或醫護人員面前服用,病人須簽署同意書。 認為應維持配偶同意權的一方,多數覺得家庭是由雙方建立,懷孕是由雙方合作而有,要不要進行人工流產應是雙方的事情,不應該只考慮到女方的意願。 常用於懷孕10-12週者,因胚胎逐漸變大,胎盤也形成,較不適用真空吸引方式,但因目前醫療發達,尚可使用大型之軟管以吸引方式取出胚胎。 但此懷孕週數的手術,出血量較10週前流產者多,恢復也較慢,對身體有一定影響。 分組會議建議,應增設已婚孕婦人工流產時須取得配偶同意的例外條款;即使沒有例外情況,當孕婦與配偶意見不一致時,也應設立司法或行政機關的爭端解決機制,使孕婦的生育自主權獲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