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2024詳細資料!專家建議咁做…

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傳喚、拘提或通緝事項,與本案審理有關者,由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自行為之;與其他強制處分事項之處理有關者,由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為之。 地方法院應查考人格特質、工作態度、日常工作表現與學識能力,慎選合適之人擔任第一項專責人員,並妥為考核其服務情形,服務成績優良者,宜給予適當之獎勵。 審理本案之法院得審酌案件之性質、國民法官之需求、採取保護措施之實益及必要性程度,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於個案中妥為決定採適合之保護措施。 法院應於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書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敘明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得請求發給到庭證明之意旨。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辭去職務者,應於書面記載其代號或遞補序號,並敘明無法繼續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具體理由。

因為在不公開的評議程序中,大家針對案件所陳述的意見、討論的經過,這些內容一旦公開,恐怕將引來外界討論、批評,如此將引發「寒蟬效應」,讓大家不敢表示自己真正的想法,不利於未來國民法官在評議過程中自由交換意見。 根據《國民法官法》的規定,所有國民法官都必須在評議時表示自己對案件的意見,這樣才能夠充分展現國民法官制度的目的,讓多元的視野及經驗進入審判當中,因此您的意見不可或缺。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尤其在終局評議時,身為主席的審判長會公平給予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自主陳述意見及充分討論之機會,使國民法官能站在與職業法官對等的立場上進行對話,一起檢視案件中所有重要爭點,最後共同做出判決。 由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包括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一起討論,並決定被告有罪或無罪,如果有罪該成立何罪,以及該判多重的刑罰。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第一梯次預計將有3萬5千名民眾收到通知書函

辯論程序終結之後,進入到評議程序,法官會就評議相關規則及應注意的事項進行說明,國民法官會就案件的內容各自表示意見、交換想法,並依照法庭上所呈現的所有證據,確定被告究竟做了哪些行為? 法院再從初選名冊中,排除不具有擔任國民法官資格的人(例如犯罪在監服刑的人、被告的配偶等)後,製成「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 複選名冊中的備選國民法官隨後會收到法院寄來的通知,不過收到並不用去法院,只是先知道明年有可能被抽選為候選國民法官,有個心理準備。 信件中還會有「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如果有無法參與審判的情形,可以選擇紙本或線上方式填寫回傳法院,沒有申告表上的情形就不用填寫。 國民法官制度將於2023年1月1日施行,各地方法院均陸續完成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預計全國約12萬人2023年有機會受抽選擔任國民法官。 已寄發的第一梯次備選通知函,對象包含居住在桃園、花蓮、雲林、屏東、台南、橋頭等地方法院轄區的備選國民法官,預計會有3萬5千多名的民眾收到通知書函。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當有適用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發生時,法院會從「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中隨機抽選出本案的「候選國民法官」,並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到法院參加選任程序。 正因為這是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權利及義務,如果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種情況,就無法拒絕擔任國民法官,所以一旦接獲法院的合法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必須遵守法院通知的時間到庭。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倘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到庭,將導致法院無法順利完成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進而影響後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無法順利進行,法院得依法處罰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這是基於確保國民普遍參與審判的理念,還請您務必理解。 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滿4個月以上的國民,都有可能被隨機抽選擔任「國民法官」,參與審理「因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及「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 國民法官制度於今年正式上路,新的制度自然引起高度關注,大眾矚目的是到底哪個案件、在哪個法院會是開啟國民法官審理程序的第一槍。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我是誰?」作為弱勢證人的聲帶,「司法詢問員」的未竟之路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於法院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裁定後,應向法院具體表明對證據調查範圍、次序及方法之意見。 法院應依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性質、作成或取得證據之原因、證明目的、待證事實、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等事項,及前條第一項各款事項調查之結果,妥適審酌其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有從相關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取得資料或查明特定事項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發函或以其他方法調取、命其提出或請求報告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依職權為之。 準備程序期日,除應傳喚被告,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及輔佐人到庭外,法院得依據當次期日預定進行事項內容,斟酌特定訴訟關係人到庭參與之必要性,妥為決定傳喚或通知到庭之訴訟關係人。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前項抽選程序由主席宣讀使用初選名冊之地方法院、本次抽選來源之鄉(鎮、市、區)範圍、合計設籍人口數、具備積極資格之人口數及應抽選之備選國民法官人數後,宣布程序開始,並自行或指定適當之人當場操作抽選之電腦程式或以人工抽籤方式抽選出所需人數之備選國民法官。 第一項、第二項資料及統計結果,應交由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成效評估委員會)進行分析;成效評估委員會認有增加調查項目之必要者,並得請有關單位處理之。 第二審法院因第一審判決無罪,而駁回上訴或以判決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之情形,其經斟酌認為適當者,得不就科刑範圍辯論之,並得不賦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前項證據曾經第一審法院駁回調查之聲請者,第二審法院審酌調查之必要性時,並宜考量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及第一審法院駁回調查證據聲請之理由,妥適為之。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新聞人物

雖然法律上並沒有限制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在休息時間觀看相關的新聞報導,但是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報導終究只是報導」只能參考用,不能當作認定的證據,必須依照在法庭上呈現的證據來做認定。 在審理過程中,職業法官會全程協助國民法官及解答國民法官的各種疑問,檢察官、辯護人雙方也會在法庭上努力說明各自對於案情的主張,協助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更全面瞭解案件原貌。 審理計畫書中也會提早預告審理日程(包括每天開庭開始與結束的時間),並集中審理日程,多數案件應該可以在1至2週內完成審理工作。

  • 有事實足認證據確實難以依前項期限提出之情形,如於調查證據過程中已適當記錄其內容,並經他造當事人、辯護人同意者,得於法院許可之適當期間內提出。
  • 國民法官制度將於明年1月1日施行,各地方法院均已陸續造具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完成,預計全國約12萬人於112年度將有機會被抽選擔任國民法官。
  • 審判長於審判期日中宜適時主動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對甫進行之程序有無疑問或以其他方式,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即時提出疑問請求釋疑之機會。
  • 關於緩刑期間是否付保護管束及給予特定負擔,屬依法得審酌之事項者,得綜合討論、審酌關於被告之一切情狀後,討論及表決是否付保護管束或應給予之特定負擔事項,再討論及表決應給予之負擔程度。
  • 法院再從初選名冊中,排除不具有擔任國民法官資格的人(例如犯罪在監服刑的人、被告的配偶等)後,製成「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
  • 當事人、辯護人就依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規定所為之詰問方式或內容認為違背法令或不當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
  • 國民法官除受到充份保護外,若因到庭而無法上班,雇主應給予公假,不能做出任何職務上的不利處份,且按照到庭日數,給予日費、旅費等相關必要費用做為補貼。

特定備選國民法官依審查當時之調查手段,尚無法確認是否有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十四條所定情形者,仍應列入名冊;其有該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情形,並應予註記之。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其所屬各分會指派扶助律師擔任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辯護人時,除法律扶助法或其授權子法另有規定外,準用第十三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法院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時,應審酌前條第一項各款事項,平衡兼顧公共利益、被告、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權益,及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之理解與負擔,妥慎為之。 若法院認為特定案件行國民參與審判,有可能會危害到國民法官或他(她)的特定親屬,也可以例外不行國民法官審判,而由職業法官負責審理。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法官陳伯均失聯64小時尋得遺體 北院:萬般不捨與哀痛

審理本案之法院及地方法院相關單位人員應協力合作,共同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期間維護其安全,於有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等之安全之情形時,除相互聯繫協助外,並應即時通報院長。 法官、檢察官、律師、地方法院所屬同仁及其他公務或非公務機關人員應依法令妥適維護參與審判國民與備選國民法官之隱私、個人資料安全及其他依法應秘密事項,不得無故揭露之。 第一項陳述意見或詢問程序僅由法院與該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參與,並應於候選國民法官詢問室或其他相類之適當場所不公開進行之。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候選國民法官通知之送達,審理本案之法院認為保護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或人身安全而有必要者,得無庸製作送達證書或辦理寄存送達。 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以書面通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或備選國民法官,除本細則或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關於送達之規定為之。 法院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確定者,檢察官應依法院所定期限,將卷宗及證物(以下簡稱偵查卷證)送交法院;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命檢察官提出記載證據之文書。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案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第二審更審之情形,有證據能力,並經原審或前審合法調查之證據,得逕為更審法院判斷之依據。 前項證據,由主張該證據之人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方式調查;無主張該證據之人者,得由法院依職權調查之。 案件經第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者,關於原審或第二審已審理及判決之事項,不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三項準用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 一、證據名稱部分:指經法院依嚴格證明法則(裁定有證據能力,並經合法調查者)所確認之證據;又此項證據僅須列舉認定犯罪事實必要之證據即屬充分,無庸將所有得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名稱均列舉於判決中。 關於是否酌量減輕其刑,如因意見歧異,而未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之情形,得以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方式決定之。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新聞深探

三、於審理過程中,由法院致力於運用審前說明、請求釋疑等程序,釐清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疑惑,使其得以自主形成心證。 檢察官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將偵查卷證隨同起訴書送交法院者,法院不得閱覽該偵查卷證之內容,並應通知檢察官取回之。 採訪或報導參與審判之國民,應注意維護其隱私與個人資料安全,不得為本法第四十一條所定限制或禁止之行為,亦不得要求其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法院為前項之審酌,並得考量其待證事實對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之認定是否重要,及該證據對待證事實認定之影響程度。 檢察官為闡明前項待證事實,宜於準備程序中先行組織證據,於綜合評價該等證據之證明力後,建立用以推認起訴犯罪事實之直接或間接事實。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相關機關宜致力採取相關必要措施,使人身自由受拘束之被告於審判期日得穿著端莊整潔之個人服裝或其他不具識別其人身自由受拘束之服裝出庭。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國民法官的保障與權利

審判長於證人、鑑定人、通譯詰問完畢、被告訊問完畢,及被害人或其家屬陳述完畢後,宜以適當方式詢問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無訊問或詢問證人、鑑定人、通譯、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之問題。 辯論過程中引用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資料或有其他不適當之陳述者,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請求審判長制止之;審判長未即時制止者,得向法院聲明異議,並請求將異議與裁定結果之要旨記明於筆錄。 當事人、辯護人因所聲請之證物體積巨大、具有危險性或因其他原因,而有於證據調查程序前先送至法院並為特別保管措施之必要者,得請求法院提供適當場所、設備或為其他必要之協助。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以簡報或其他書面資料輔助為開審陳述、證據調查或辯論之說明者,應於各該程序進行完畢後,提出該等資料於法院。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得運用文字、圖說、表格或其他適當方式輔助開審陳述之說明,以促進國民法官法庭之理解;惟宜注意其運用方法有助於口語說明之資訊傳達成效。 檢察官、辯護人對審前說明之內容有意見者,得於審判程序以言詞或另提出書狀表示之,並得視情形請求審判長為適當之處置。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台灣當代藝術家鄧明墩筆下李梅樹大師

法院為審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無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情形,應調查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提出之證據,或依其聲請調查必要之證據;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除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通知外,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得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或備選國民法官送達相關文書。 前二項情形,地方法院應以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十八條所定方式公告更正複選名冊之要旨、更正前後複選名冊之人數,及將移除之理由與相對應之人數併同公告資料送交司法院備查。

  • 為便於案件中特定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或法院職權調查證據之對象、項目、範圍及調查情形,地方法院或司法院評估國民法官制度實施情形,認有必要者,得研擬設計記載證據相關事項之文書(以下簡稱證據相關事項紀錄卡)。
  • 本法第十四條第九款所稱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員,包括司法院、法官學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高等法院及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地方法院及其他司法院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
  • 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得請求於數項或全部證據調查完畢後,一併表示意見;審判長於徵得訴訟參與人或其代理人之同意後,亦得於調查證據程序之適當階段詢問其對於證據之意見。
  • 而國民法官雖然是一審,惟所做成的判決,除非認事用法有重大違誤,否則二審原則上必須尊重,不得任意撤銷改判。
  • 法院為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裁定前,得徵詢被害人或其家屬、告訴人或其代理人之意見;於被害人參與訴訟之情形,並應徵詢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之意見。
  • 依司法院說明,收到備選國民法官通知,代表已被列入「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內,於明年度有可能被審理案件的法院抽選為「候選國民法官」,民眾只需要注意,未來如果收到來自法院的「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書」,才有需要回覆或到法院參加選任,屆時再依照通知記載的方式處理即可。

國民法官制度將於明年1月1日施行,各地方法院均已陸續造具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完成,預計全國約12萬人於112年度將有機會被抽選擔任國民法官。 地方政府及地方法院依本辦法處理之相關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應分別指定專人保管及辦理安全維護措施,其存取應有安全加密機制,且應確實進行資訊安全稽核作業,防止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成效評估委員會於每年提出前一年度之成效評估報告(以下簡稱年度報告)應臚列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二十五條之重要調查成果,並利用實證研究與調查分析方法分析相關數據、資料,檢證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施行狀況。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之調查、研究事項,宜由司法院相關廳、處或所屬機關於職掌範圍內,與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之幕僚單位密切合作,協力完成之。 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一審詰問證人、鑑定人、通譯時提示之資料,未經法院裁定以之為證據並調查完畢者,非本法第九十條第二項所稱經合法調查之證據。 證據雖曾經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一審準備程序終結前聲請並經法院裁定准許調查,惟未於第一審法院審理中踐行調查程序,經曉諭提出後仍不提出,足認其已無聲請調查之意思者,視同已撤回調查之聲請。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民眾黨內鬥?中評會主委爆料:柯文哲、高虹安案與黨「敗選」原因

除前項規定外,本法第八十八條並未排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第三款至第七款之適用,有罪判決仍應記載該等事項。 依第二項審酌是否依法沒收或追徵得沒收或追徵之物,或前項後段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而酌減或不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得以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方式決定之。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關於緩刑期間是否付保護管束及給予特定負擔,屬依法得審酌之事項者,得綜合討論、審酌關於被告之一切情狀後,討論及表決是否付保護管束或應給予之特定負擔事項,再討論及表決應給予之負擔程度。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元旦上路!12萬人有機會當「國民法官」 第一梯次3.5萬人收通知書

每一位國民法官在就任時,都會被充分告知其權利與義務;在審理過程中,國民法官都會充分了解這個職位的重要性與其必須遵守的規範。 而國民法官雖然是一審,惟所做成的判決,除非認事用法有重大違誤,否則二審原則上必須尊重,不得任意撤銷改判。 本網站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Edge、Safari 等電腦或行動裝置瀏覽器閱讀,本站不支援舊版 IE 瀏覽器。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台灣國民法官制度1月1日上路首發邀35000人 快收信箱看「國民法官通知」

自112年1月1日起,因故意犯罪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如酒醉駕車致死),就會有國民法官參與審判;115年1月1日起,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如貪污罪),也納入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範圍,但是排除少年刑事案件及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的案件。 根據新制,年滿23歲來自各行各業的國民,經隨機抽選抽中後並符合資格,就能與職業法官坐在審判台上合審合判攸關死亡的重大刑事案件,毋需有法律背景。 美國記憶體大廠美光上周爆出無預警請員工走人消息,有內部員工釋出消息,指公司提出給予優於勞基法資遣費的離職金,以利誘方式讓員工簽合意離職的終止僱用契約,美光則證實提供優於當地法規的離職方案讓員工選擇。 南投縣立委第2選區補選,被視為2024總統大選前哨站,藍綠陣營勢必傾全力動員對決,形成割喉戰,國民黨徵召前南投縣長林明溱參選,民進黨候選人則是蔡培慧。 而最近有一份最新的民調指出,對於南投縣立委第2選區補選,有90%的民眾認為「林明溱」會勝出,僅有10%民眾認為「蔡培慧」會贏,引發討論。

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 國民法官施行 日本學者直言:審檢辯須「意識改革」

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對重要爭點意見分歧之情形,審判長得鼓勵儘量討論及思辨不同觀點及其理由,以使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得以了解意見不同之原因並審視自我決定。 證據及相關資料之提出、收受及保管,應注意採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避免毀損、滅失、遺失、偽造、變造、變質或其他無法回復原狀之情形。 由法院派員暫時代為保管之情形,由書記官製作證物暫管清單並發給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暫管收據;並於證據調查完畢後,由書記官換發受領留存物之收據或受移交扣押物之證明。 證物除依前二項規定保管外,法院認有必要者,並得於調查該證物完畢後,命以攝影、影印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記錄其內容後附卷之。 當事人、辯護人依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提出證據,除向法院提交其原本或複本外,並宜同時靈活運用電子卷證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