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期間工作2026必看介紹!(持續更新)
女性受僱者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請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雇主不得拒絕。 以勞動基準法而言,該法並無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規定,基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求一星期或五日之產假,雇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但受僱者為此項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產假期間工作 惟若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則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就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折半發給工資。 至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受僱者,產假期間之薪資,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答 2.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立法會在今年7月休會前三讀通過《2019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將法定產假由現時10星期增加至14星期。 政府於10月9日正式刊憲,宣布條例將於今年12月11日生效,即僱員可在緊接10周產假後連續放取多4星期產假。 而新增的4周產假所需額外支付的薪酬將由政府承擔,並維持以僱員每日平均工資的80%計算,僱主可向政府申領,每名僱員上限8萬元。 當然,預產期都只是一個估算的日子,如突然有意外驚喜,準媽媽在未開始放產假前BB已搶閘出來見面,則以分娩日為產假開始的日期;如BB較預產期遲來跟媽媽見面,準媽媽可享有一段日數相等於預產期翌日起至實際分娩日爲止的額外產假。 此外,如準媽媽因懷孕或分娩而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最多可額外休假4星期。 產假期間工作: 懷孕前後 由此可見,香港在修訂產假福利上,仍有可進步的空間。 問5.僱主可否以工資代替法定假日給僱員 ? 僱主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款項代替發放法定假日給僱員。 僱主如違反這項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五萬元。 ■ 情況二:如下圖B區段,小剛老婆在6月14日出現產兆,小剛當日開始請陪產假,則最晚可在6月28日前(15天內),最多選7天請陪產假。 產假期間工作 如果小剛選擇6月3日請陪產假第1天,則陪產假期限是6月17日前(15天內),期間最多可任選7天請陪產假。 其中除了生理假不需依法檢附證明,其他請假類型因法無明文規定,必要時雇主皆可事先在員工請假規則中明文規定請員工提出證明,而目前實務上一般勞工請陪產檢及陪產假時,通常雇主都還是會請員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來證明配偶有生產的事實,像是可在事後補出生證明書。 你沒有看錯,要發放有薪產假是有條件的,必須是按418合約獲聘的員工;在她工作滿40個星期後,只要向老闆提供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方可取得發放10星期有薪產假的資格! 如僱主提出要求,要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預產期。 一般而言,只要拿到懷孕證明書就可向上司呈報。 產假期間工作 A3:自111年1月18日起,受僱者請陪產檢及陪產假時,若請假期間仍在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定請假期間內,均應依新規定辦理。 A2: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新修正規定,受僱者請「陪產檢及陪產假」時,如係為陪伴配偶產檢,應於配偶妊娠期間請休,如係為陪伴配偶生產,應在配偶分娩的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請休。 產假期間工作: (一) 產假 該替代人力之工作因係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工職務代理之性質,雇主得與其簽訂定期契約。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但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三十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二次為限。 地盤佬日誌 – 鐵路工程師 地盤佬日誌…